李某為其經(jīng)營的KTV財產(chǎn)投了100萬元保險。后因經(jīng)營不善,便想放火燒毀KTV,然后從保險公司獲取保險賠償金,另找項目投資。2008116,李某在KTV營業(yè)結束后,將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澆在KTV四周,然后點火。李某正準備離開時,被巡警發(fā)現(xiàn)并控制,隨后火勢也得到控制,未造成人員傷亡。

 

本案的爭議焦點:行為人僅實施了制造保險事故的犯罪行為,而尚未向保險人索賠時,應否認定為數(shù)罪?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為了騙取保險金,放火燒KTV,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李某雖未向保險公司索賠,但放火行為應認定為保險詐騙的預備行為,依據(jù)刑法第198條第2款之規(guī)定,李某應構成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預備),兩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第二種意見認為,以放火罪一罪定罪處罰即可。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實行行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緊迫危險性的行為。就保險詐騙罪而言,虛構保險標的、制造保險事故等行為,只是為詐騙保險金創(chuàng)造前提條件;只有當行為人開始實施索賠行為,才是本罪的著手。

 

李某為騙取保險金而放火燒KTV,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李某在放火后被警方控制,未能提出索賠,因此其保險詐騙的行為并未著手。筆者認為,對李某只能定放火罪一罪,而不能以放火罪和保險詐騙罪(預備)兩罪并罰。首先,刑法第198條第2款并不只是規(guī)定了制造保險事故的行為,同時規(guī)定了騙取保險金,即必須同時實施制造保險事故和騙取保險金兩個行為。李某放火的行為雖然為騙取保險金創(chuàng)造了條件,但他還沒開始實施騙取保險金的行為,不能認為其行為符合第198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其次,即使將放火行為理解為保險詐騙的預備行為,也不應數(shù)罪并罰。因為李某的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而依據(jù)想象競合犯的處理原則,應適用從一重罪論處,放火罪重于保險詐騙罪(預備)。最后,即使認為放火行為與保險詐騙預備行為系兩個行為,二者有牽連關系,屬于牽連犯,且刑法對不少牽連犯作出了并罰的規(guī)定,本案也應只定放火罪。因為牽連犯的并罰是以手段行為或者結果行為超出了其中一個罪的構成要件范圍為前提,在李某未向保險公司索賠時,意味著李某僅實施了放火行為,而該行為沒有超出放火罪的范圍,因而沒有并罰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就本案而言,只能定放火罪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