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民事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所形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司法公文,具有社會功能的特殊性和判斷是非的權威性,其主要目的是依法解決當事人的訴訟需求和解決糾紛。對當事人而言,是其認可、接受司法裁判,解決糾紛的主要依據;對法官而言,是其綜合業務素質的集中體現;對社會而言,是向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證有效裁判和進行法制宣傳的生動素材。可以說,民事裁判文書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公正程度。就我國民事裁判文書的現狀而言,質量普遍不高。我國法律中關于民事裁判文書的規定比較簡單,各級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書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199262印發,199311日起試行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為樣本的。此規定已遠遠不能適應當今民事審判工作的需要,而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及時發布新的統一的訴訟文書樣式,以指導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在這種形勢下,為了適應目前民事審判改革方式的需要,全國許多地方法院都在積極探索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樣式。筆者通過對我國民事裁判文書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求探尋解決問題的措施,并對當前民事裁判文書改革中的焦點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二、民事裁判文書制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從整體結構上看,文書格式不統一

 

隨著人民審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傳統的糾問式民事審判方式已被訴辯式審判方式所取代,這一審判方式的變革決定了民事裁判文書也必然隨之變革。但我國目前統一的裁判文書制作仍是采用“九二”式《法院訴訟文書格式(試行)》格式制作的,該格式已遠遠不能適應新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而最高法院也一直未出臺新的訴訟文書制作格式。因此,全國各基層法院都在積極探索一些新的裁判文書樣式,這就導致實踐中文書格式制作混亂,使裁判文書的權威性受到挑戰。

 

(二)訴辯意見的歸納簡單,難于準確反映爭議焦點

 

在民事裁判文書中,訴辯意見的歸納應簡潔、清楚,體現出當事人雙方在庭審中的對抗性,而不是僅僅對當事人訴辯文書進行照抄。有時在庭審中當事人增加新的訴訟請求和一些關鍵辯論理由,也沒有在訴辯意見的歸納中體現出來。爭議焦點是解決當事人雙方矛盾沖突的關鍵之處,庭審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都應該是圍繞爭議焦點進行的,所以審判人員在歸納爭議焦點時,應當準確、突出。但是目前裁判文書的制作中,經常出現焦點的歸納錯誤,不能把握雙方沖突的關鍵;有時歸納焦點過于抽象、宏觀或繁瑣;有的文書在歸納爭議焦點時,出現重復現象,焦點順序混亂不合理,對焦點的歸納沒有主次之分。

 

(三)文書說理缺乏邏輯性

 

文書理由部分是民事裁判文書的靈魂,是整個裁判文書的精華,通過說理部分的闡述使當事人勝敗皆明。但有些裁判文書,說理空洞,不是針對當事人的訴請進行分析和論證,沒有結合個案事實反映訴爭焦點,而是對類似的案件進行套用說理,使說理公式化。還有許多民事裁判文書沒有從法理上深入剖析作出判決的法定理由,只是對一些現象直接認定,這很難使人心服口服。

 

(四)法律條文引用不規范

 

法律條文是人民法院進行裁判的生命線,法官正確地適用法律是對法官最基本的要求。就要求我們引用法律條文時做到嚴肅、完整、準確,切實糾正漏引、不引、錯引等錯誤作法。大多數的法律文書在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法律條文時不正確,沒有把握好各種裁判依據的法律位階。有的將所有涉及的規范都引用到裁判文書中,引起了規范適用的混亂;有的只引用有關法律中籠統的原則性規定,或只引用某條規定,不引用具體的款和項;有的引用法律條文有誤,例如直接引用憲法,甚至引用地方文件或某些會議紀要。

 

(五)主文部分表述不準確

 

裁判結果是對當事人訴求的一種回應,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實利益,也體現了審判人員業務能力。但有些審判人員粗心大意,制作裁判文書不認真,致使裁判文書主文部分表述不準確。有的在文書事實及說理部分已經確認的,但在判決中卻遺漏判項;有的裁判文書主文超出當事人訟爭范圍;有的裁判文書中遺漏履行期限或履行地點,造成執行困難等。

 

三、民事裁判文書改革的措施

 

一是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發布的《法院訴訟文書樣式(試行)》進行修改完善,盡快出臺統一的人民法院訴訟文書格式以適應新的審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供全國各級法院在制作民事裁判文書時遵照執行,從而保證裁判文書的規范性,以杜絕當前我國各地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樣式極不統一的現狀,從制度層面保障民事裁判文書制作的規范性,以確保我國司法的統一性。

 

二是加大對法官法律文書制作的監督力度,不斷提高他們制作裁判文書的水平。法官是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者,裁判文書就是法官的臉面,文書制作的優劣直接反映了法官能力的高低。在制作法律文書時,要求法官具備較強的法律思維,深厚的理論功底還要加強自身的文學修養,提高裁判文書的語言表述能力。在司法實踐中,各級法院也要加強對裁判文書制作質量的檢查考核,形成制度,以確保裁判文書制作質量不斷提高。

三是訴辯意見的歸納簡潔、清楚。裁判文書不能全部照抄起訴狀、答辯狀,對當事人的訴(辯)必須予以概括,以保證裁判文書簡潔、明快。在寫明訴辯雙方各自主張的事實、請求的權利時,不能漏寫、少寫,對于當事人雙方在庭審中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及新的答辯意見要在裁判文書中體現。準確把握雙方爭議的焦點,圍繞焦點進行分析。

 

四是說理部分應規范、嚴謹。民事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是裁判文書的核心,也是體現裁判水平的部分,當前提高民事裁判文書的重點是提高說理性,說理部分的目的就是辯法析理,使當事人雙方勝敗皆明,讓當事人知道、理解該裁判為什么是公正的。為確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要求民事裁判文書在本院認為部分說理時做到以下幾點:第一,規范說理、兼顧個性。每一起民事案件都有其特點和特有的表現形式,這就是案件的個性,要針對每起民事案件的特點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詳細的闡明裁判文書所持的觀點和理由,避免公式化的套用。第二,邏輯嚴明、語言準確。在說理部分要前后緊湊、邏輯嚴明,緊扣當事人的訴辯主張進行分析闡述。在說理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而非盲目的亂說一通。正確使用法言法語,避免口語,地方語言的出現,在文書中一定謹慎的使用道德性語言。第三,繁簡區分、兼顧效率。在民事裁判文書的制作中,切忌拖泥帶水,要體現繁簡區分和效率并重的理念。例如有些案件比較復雜,證據材料繁多,當事人主張的觀點較為凌亂,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盡量做到精益求精,對證據進行梳理歸納,對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應抓住重點;對于一些事實清楚、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在制作文書時就要文字簡潔,當事人清楚即可,沒有必要長篇累牘的敘述一些雙方都認同的事實觀點。第四,公開說理,兼顧效果。當事人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公開對當事人意見的評論,不能因人而異。法官應當公開對案件證據、事實的認定,讓當事人和公眾知曉法官裁判的理由。在說理的同時,也要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維護社會和諧。例如對于離婚、贍養、撫養等案件在書寫裁判文書時,除法理分析外,還可從人情事理、道德倫理的角度充分展開。

 

五是正確引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在引用法律條文時要注意七點:第一,引用法律條文要準確;第二,要按照條、款、項、目的順序來引用;第三,既引用民事法律,又引用民事司法解釋的,應當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關的司法解釋;第四,一審案件一般只引用實體法,但有三種情況可以引用程序法:原告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參加訴訟,進行合并審理的;缺席判決的;適用簡易程序的。除這三種外,一般不需要引用程序法,而且在引用的順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實體法;第五,涉外案件一定要注意準據法的應用;第六,二審維持原判,或者發回重審的案件,引用程序法就可以了; 第七,二審案件改判的,包括全部和部分改判的,在引用的順序上要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實體法。

 

六是判決主文規范化。裁判文書的主文是當事人雙方最關注的部分,文書中對當事人證據的認證、事實的查清以及說理部分都是為了論證判決主文的正確和公正。因此判決主文應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為基礎,既不能遺漏判項也不能超出訴求的范圍。在判決主文部分要表述合法、語言規范、邏輯嚴密,使人不會產生歧義,便于執行。

 

四、裁判文書制作中幾個焦點問題

 

(一)關于民事裁判文書判后答疑的問題

 

在民事裁判文書制作改革過程中,有的法院采取在民事判決書后面附加判后答疑的方式來向當事人作一些解釋勸說。對此做法爭議很大,有的學者認為裁判文書是一種特定的司法公文,其具有合法性、嚴謹性的特征,判后答疑并不具有合法性的特征。筆者認為判后答疑是值得提倡的,判后答疑并不違法。我國目前的普法教育仍有死角,大多數的民眾對法律仍不是很了解,法盲仍存在,而法院的宗旨是司法為民,為構建和諧社會保駕護航。當事人對一份判決書不理解,就會對法院的判決的公正性產生不信任,在社會上也會產生負面影響,而判后答疑則可以使當事人雙方勝敗皆明。

 

(二)關于公開合議庭成員對判決結果不同意見的問題

 

有的學者主張把合議庭成員中少數人對案件的處理的不同意見通過附在判決、裁定的后面表達出來,以體現司法的民主。筆者認為,雖然此種做法能夠體現司法的民主,但在我國目前司法環境下,公開表達合議庭不同的意見,并不適合我國目前的國情,有點操之過急。因為,目前我國公眾法律知識仍很淡薄,法治環境不盡如人意,在這時公開不同的意見,可能會引發當事人盲目上訴,甚至無理纏訴的現象,從而導致更大的社會糾紛。公開合議庭成員的不同意見其實就是對判決書中支持判決理由的否定,而民事判決書的制作又是法官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對當事人爭議進行處分的一種表現,具有很強的權威性,因此公開不同意見可能會消弱判決書的說服力,降低判決書的權威。公開合議庭成員不同意見也可能使部分法官產生畏懼心理,不敢表達自己的意見,從而出現附和的聲音,使合議庭失去價值。

 

(三)關于判決主文前置問題

 

筆者認為,把文書主文前置符合發展趨勢,可以考慮主文前置。在實踐中當事人關注的是裁判的結果,拿到裁判文書后,首先看判決結果是否滿足自己的訴求,敗訴時才會仔細關注文書的事實查明及說理部分。大陸法系大部分國家也都實行主文前置,我國屬于大陸法系,主文前置既符合法系的主流也不與我國的法治環境相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