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
作者:韋翔龍 發布時間:2010-08-16 瀏覽次數:1045
在離婚訴訟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的爭論常常困擾著審判人員。而目前理論界對此也相對混亂,主要存在如下幾種觀點:
一、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養老保險金制度是國家為解決職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只有待職工個人退休后才可實現保險權利,領取養老保險金,從而保障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因此具有很強的行政給付和個人人身屬性,其顯然應當歸入夫妻個人財產范疇。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持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是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由國家、企(事)業和個人三方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分擔而繳存的,而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通常是由單位從職工工資中進行扣繳或統籌。而養老保險費是養老保險金的主要來源,可以看出養老保險金與工資緊密相聯,具有工資屬性。故其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的范疇。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其理由分析如下:
首先從養老保險金的基本屬性進行判斷。養老保險金是國家為解決單位職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養老保險金的資金來源于職工在崗時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而養老保險費主要是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單位從工資中進行扣繳,由國家統籌。個人在崗,這種繳費統籌狀態就會延續。因此,從養老保險金的來源上來說,它與職工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其次再從養老保險金的本質上來講,養老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具有退休金屬性。其實質就是國家實行的一種取代退休金的工資轉化形式。因此,從理論上講,具有工資屬性的養老保險金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其次是從養老保險金的組成來判斷。
養老保險金在社會保險機構的個人帳戶中分為單位累計繳納部分和個人累計繳納部分。個人累計繳納部分是從職工工資中扣繳的,屬于工資的一部分,而夫妻一方的個人工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點并無爭議,故養老保險金帳戶中個人累計繳費部分當然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單位累計繳費部分是依據職工工資扣繳的數額按法定比例由單位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而歸入職工個人養老金帳戶的部分,但單位繳費狀態延續取決于職工處于勞動狀態,與單位建立勞資關系。職工與單位脫離勞動狀態,不存在勞資關系,單位就不會為職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可以看出單位繳費部分屬于職工在勞動狀態下的工資性福利,顯然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范疇。從而說明養老保險金應當納入夫妻共同財產范疇。
再次從養老保險金的法律規定來判斷。
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當然社會保險包含了養老保險。可以看出養老保險金由單位、職工共同繳納,應歸入個人工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該規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釋,不難看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樣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