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平江法院在審判工作中發現,司法建議工作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問題,該院對此做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建議。

 

一、存在問題

 

一是數量較少。2009年全年該院僅發出司法建議5份,占全年審結案件數量件的0.18%2010年上半年,該院共發出司法建議份9份,占半年度審結案件數量件的0.72%

 

二是內容簡單。從個案從微觀角度提出改進工作的司法建議較多,而就某一時期、某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帶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從宏觀角度提出系統地解決問題的司法建議較少。近兩年發出的司法建議中,僅有3份是針對某一類案件反映出來的問題發出的司法建議。對完善規章制度加強思想教育提出的建議多,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向有關監察紀檢部門提出的處理建議少。

 

三是缺乏規范。首先是缺乏管理規范。司法建議工作沒有形成制度和專門的管理機構,對提出司法建議沒有一定的審核和備案程序規定,而是由各庭室在審判過程中或是案件審結后自行編寫發出,且對應當提出司法建議的情形沒有統一的具體規定,對如何送達司法建議和處理建議的反饋情況也沒有明確規定,每月發出多少司法建議缺乏具體統計。其次是缺乏格式規范。司法建議在形式上沒有形成統一的格式樣本,司法建議有的有文號,有的沒有文號,有的文號是和案件編號一致,有的是隨意編文號。再次是缺乏對象規范。受建議對象不夠明確或不準確,多數司法建議是就案提出的,有時僅僅對案件當事單位提出,把司法建議當作案件審結后的一種善后手段,沒有對相關部門或當事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一些普遍存在的問題沒有提出建議。

 

四是效果薄弱。受建議單位普遍對司法建議不夠重視,今年發出的司法建議中,只有兩家被建議單位將辦理情況書面回復法院。這種對司法建議重視不夠、采納較少的態度影響了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的積極性。

 

二、對策建議

 

一是加強司法建議認識。開展司法建議工作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重要職能與手段。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活動,延伸審判職能作用和審判效果,在辦案中著眼大局,加強調查研究,就審判和執行當中所發現的問題通過司法建議的形式及時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企業進行提醒、幫助,積極為發展大局獻計獻策。

 

二是構建司法建議制度。法院應把司法建議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司法建議作為一項重要制度確定下來,確立專人負責,統一管理。為使司法建議活動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在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行政文件沒有出臺以前,可以自行制定關于加強司法建議的暫行辦法,在司法建議的地位作用,適用的范圍和對象,行文格式及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統一司法建議的審核和備案程序,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各業務庭寫出司法建議初稿后,送交專門機構審核或備案;統一行文格式和編號,全院統一格式和文書編號,在專門機構登記編號,各業務庭不得自行編號。統一送達和反饋意見處理程序,司法建議作出后可以直接送達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由其主管部門轉交。法院可以指定專門機構負責送達和處理反饋意見,也可以由各業務庭自行掌握。

 

三是統一司法建議內容。撰寫司法建議書要有的放矢,易于落實,用詞要準確。司法建議的內容既可以指出存在的問題,也可以提出解決的方案,可以建議機關、企業建立健全某些規章制度,司法建議還可以建議有關部門修改某些規章制度,甚至建議收回個別難以執行的文件等。還可以建議有關行政機關對某些企業的責任人和職工作出行政處理等等。

 

四是提高司法建議質量。一是注重及時性,發現問題,及時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時效性;二是強調針對性,注意發現深層次存在的問題,提出具體建議,提高司法建議的針對性;三是提高指導性,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注意調查研究,提高司法建議的指導性,力爭使每一件司法建議都收到實效;

 

五是加強司法建議考核。為真正發揮司法建議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對審判人員的工作考評中,將司法建議的數量、質量作為考察審判人員能力的一個項目,司法建議工作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被建議單位采納并反饋意見的,目標管理中予以相應加分。

 

六是督促司法建議落實。應建立司法建議的回訪和意見反饋制度,定期了解司法建議的落實情況,接受有關部門反饋的意見和建議,促進和帶動接受司法建議部門和有關方面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擴大和鞏固審判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