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敬老人不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法定的義務。近年來,因不贍養老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在農村卻呈上升趨勢。2009年,漣水法院高溝法庭共審結贍養糾紛案件8件,其中1-5月份審結贍養糾紛案件3件,而20101-5月份審結贍養糾紛案件竟達到11件,同比上升366%。上升幅度較大,應當引起社會各界關注。下面,結合我們近年來審理贍養糾紛案件的實踐,簡要分析新時期贍養糾紛案件訴訟起因分類、特點、認識上的誤區以及控減此類糾紛發生的有效途徑。

 

一、贍養糾紛訴訟起因分類

 

1、醫療類。由于我國目前醫療體系的不完善,農村老年人往往不能承擔高額的醫療費用,子女因支付父母高額的醫療費用而引起贍養糾紛。

 

2、生活類。隨著人們日常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生活成本也不斷增加,老人每月正常的水、電、煤氣、電話等開支就有上百元,再加上吃、穿、用等費用,導致贍養老人的生活成本加大,子女承擔的贍養費用逐年增加,因此而引發糾紛。

 

3、承包土地類。近年來,隨著國家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農民種地收入明顯增加,加之,政府對基礎設施投入加大,農村土地被征用、租用現象普遍,土地的收益十分明顯,子女均爭著要耕種父母的承包土地,因爭要土地及土地收益而引起的贍養糾紛時有發生。

 

4、房屋居住類。許多老人在子女全部成家后,便將自己年輕時建造的房屋全部分配給子女居住,自隨某一子女居住,到自己年老體弱時,子女均不愿意老人與其一起居住,子女間與老人之間因居住問題產生矛盾。

 

5、人際關系類。父母和子女或者媳婦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口角后,老人因為一時的氣憤而提起贍養糾紛訴訟,其目的往往是為了出一口氣。還有一種是因為子女之間因為家庭財產分配有矛盾,為了出對方的洋相,而慫恿或直接代替老人提起贍養糾紛訴訟。

 

6、精神贍養類。一些老人子女在外地工作,常年不回家,老人與子女之間聚少離多,老人雖然經濟上不拮據,但一遇到感冒、生病了,便無人照料。因子女與老人溝通、交流的機會較少,情感上逐步產生距離,老人與子女之間因此引起訴訟。

 

二、新時期贍養糾紛的特點

 

一是家庭感情基礎較差。父母子女,特別是婆媳之間,因各自所生長的時代和條件不同,對家庭的看法差異較大,不容易溝通,不能和睦共處。

 

二是子女多的家庭容易引發贍養糾紛。贍養糾紛案件大多發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獨生子女的家庭,則較少出現贍養糾紛。

 

三是貧困家庭贍養糾紛較多。往往因為家庭收入較低,老人生活困難,子女又不愿意承擔贍養義務。

 

四是子女重財輕德。無視敬老愛老的家庭美德,將是否得到老人的財產利益作為贍養父母的前提條件,有的認為父母財產分配不公而引發糾紛。

 

五是因重大疾病引發贍養糾紛。由于老年人易患心血管疾病、消化道疾病,癌癥的發病率也比較高,此類疾病往往要支付巨額的醫療費,子女之間因承擔老人醫療費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

 

六是老人精神贍養需求增加。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廣大老年人越來越感覺到精神上極大的空虛,特別是子女常年不在身邊的老人,平時連說話的人都沒有,再加上農村很少有農民公園和老年娛樂場所,導致老年人孤獨、苦悶,精神渴求較大。

 

三、對贍養問題思想認識上的誤區

 

一是只要給錢給父母,就是盡了贍養義務。有許多農村青年常年忙于在外打工掙錢,連逢年過節也不回家看望父母,他們只知道定期通過郵局匯點錢給父母,殊不知,父母更需要的是子女的一聲問候,一次聚會,一個笑臉。

 

二是認為父母還年輕,沒有到需要贍養的時候。子女總以為父母還很年輕,還能勞動,有一定的經濟收入,生活上還能夠自理,無需子女贍養。

 

三是認為女兒對父母沒有贍養義務。有些人認為嫁出門的閨女,潑出門的水,出嫁后的女兒與娘家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了結,就沒有再贍養父母的義務了。其實這種做法是錯誤的。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這里所講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和繼子女。

 

四是沒有繼承父母遺產,就不應盡贍養義務。有的子女以放棄遺產的繼承權為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這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就是說繼承權可以放棄,但贍養義務必須履行。

 

四、如何積極有效的控減贍養糾紛的發生

 

1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及新農保政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優生,幸福一生的新觀念。

 

2、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于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于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后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老齡委和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積極發揮職能作用,認真落實優待老年人的相關政策待遇,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樂,安度晚年。

 

3、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努力擴大辦案社會效果。基層人民法庭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那些生活困難的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的老人,要給予司法救濟,對訴訟費用進行減免。在受理和審理過程中,要及時與當地矛調中心、老齡委及當事人所在村干部取得聯系,了解糾紛的起因及當事人的家庭狀況,委托他們與法院共同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案結事了,為老人解除后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要找準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的放矢,耐心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委托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以案說法,達到審結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4、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使贍養糾紛及時得到解決。整合基層調解資源,將轄區內各村人民調解員、老齡委有效組織起來,定期召開座談會、協調會,建立糾紛預警、個案共調制度。全力打造防范網絡,在第一時間及時發現和處理贍養糾紛,幫助老年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將贍養糾紛解決在基層和萌芽狀態。

 

5、地方政府應通過舉辦健康有益的老年文體活動和“五好家庭”、“敬老模范”評比等活動,大力弘揚敬老、愛老的傳統美德,從而形成“尊敬老人光榮,虐待老人可恥”的良好社會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