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王勝俊院長多次強調,人民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最本質的屬性。司法制度的人民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才能實現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人民性的要求,從而有效落實司法為民這一人民性司法制度的宗旨。人民法院應當全力打造“百姓法院”,強力提升法官隊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全面實踐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為服務大局、服務百姓、服務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下面我就此談一下個人的想法和體會。

 

一、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是具有人民性、能動性、服務性特點的司法運行方式

 

所謂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是指司法權的運行模式和運行措施,必須是以實現人民利益為根本目的,以民有、民治、民享、民督為核心內容,堅持司法能動性,以利民、便民、親民、惠民為服務形式,以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評判標準,具有深刻的人民性司法特征的司法運行方式。它具有以下三個顯著特征:一是,人民性。這是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最本質的目的和內容屬性。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要求,司法權的行使必須以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運行方式必須利于人民群眾對司法權的享有、參與、利用、監督,以維護和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并有效參與對國家和社會的治理;二是,能動性。這是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最應當采取的手段和方式屬性。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要求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堅持司法能動性,以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目的,以維護“法的正義”標準為己任,克服機械、僵化的辦案方式,在堅持依法辦案的前提下,以各種靈活便捷的方式、措施和正義標準去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并實現案結事了。同時,要以法律靈動性的眼光和求實務真的態度,去科學彌補法律的滯后性、模糊性、缺漏性、不周延性等缺陷,以良法、善法、正義之法作為裁判的依據,從而作出符合公平和正義標準的裁判,以維護法的正義性和妥當性;三是,服務性。這是人民性司法運行方式最根本的表現形式屬性。司法權來源于民,必須服務于民。人民性司法就是服務性司法。司法運行方式也必須是服務性方式。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必須以服務的精神、服務的理念、服務的態度、服務的作風,服務于黨和國家、政府工作的大局。像對待自己的親人一樣的感情、一樣的方式、一樣的標準、一樣的態度,服務于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以公正、高效的優質服務,來解決人民群眾遇到的各種司法難題。

 

二、落實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屬性,必須推行和實踐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

 

司法制度人民性的本質屬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必須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一是,從司法的人民性來看,司法權來源于人民,司法權的本質屬性在于人民性。因此,司法權的運作方式也必須符合人民性的特征。人民性作為司法制度的本質屬性,反映在司法領域就是要堅定不移地立足于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上來行使和運作司法權,運作方式必須符合人民群眾的新需求新期待;二是,從司法的法律性來看,司法就是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加以實現,從而來發揮法律定紛止爭和為人們提供行為規范的指引功能。而在我國,“憲法和法律本身就是人民意志和人民利益的集中表達和集中體現”,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也就是為了協調、保障和發展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我國司法也就必須以實現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因此,司法權的運作方式也就必須滿足人民的利益和符合人民的意志;三是,從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的基礎上來看,司法權威、司法公信在于人民群眾對司法自覺地尊重、接受和認同。認同性司法權威因此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礎,是司法事業發展和進步的生命力源泉。要樹立認同性司法權威,就必須堅持司法的人民性,堅持人民利益至上,運用人民群眾信任和認可的司法方式,帶著對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去司法,去辦案,去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四是,從司法純潔性的生成和保障上來看,司法純潔性來源于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有效監督和支持。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的人民性決定了司法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監督,以看得見的方式進行。這既是司法實現公平正義的有力保障,也是促進司法純潔性的有效途徑。因為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監督權也是司法的人民性內容的應有之意。因此,司法的運行方式還必須滿足人民群眾對司法公開、公正、透明的監督渴求。這就要求司法運作方式應當更加有利于人民群眾的參與和監督,以促進司法的公正和廉潔。

 

三、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作方式,必須建立和健全人民性的司法運作機制

 

建立健全訴訟風險提示、訴訟引導、遠程立案、假日立案、上門立案等便民、利民機制,保障人民群眾訴權;建立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利用訴訟程序、非訴訟程序等手段,有效化解人民群眾矛盾糾紛;建立健全案件繁簡分流機制,高效使用司法資源,有效率地解決訴訟內紛爭;建立健全巡回審判機制,采取靈活便捷的方式及時為人民群眾排憂解難;建立健全訴訟釋明、判后答疑等機制,及時解決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困惑和疑難問題;建立健全執行聯動機制,有效化解執行難問題,切實實現人民群眾的實體權利;建立健全涉訴信訪處理機制,堅持專人接訪、及時回訪、協調處訪等有效措施,有效化解涉訴信訪難題;建立健全弱勢群體司法救助機制,通過訴訟費用減緩免、提供免費司法咨詢服務等措施,保障和實現弱勢群體享有的司法救助的權利;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機制以及人民群眾旁聽案件庭審機制,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民意溝通表達機制,通過全面落實人民陪審員工作制度、裁判文書上網、網絡、媒體等民意民聲采集、吸納機制等措施,有效保障人民群眾對司法的參與權,并及時吸納有效民意作為司法裁判、司法決策的參考,為科學彌補法律的缺漏、進行科學的司法決策找尋到一個科學有效的依據;建立健全司法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進學校、進機關等“五進”機制,打造司法與百姓零距離交流的良性平臺;建立健全司法機關之間、司法與行政、司法與律師等法律共同體以及司法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良性互動交流機制,通過司法建議、座談會、征求意見書等形式,充分取得社會各界對司法的了解與支持;建立健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效參與機制,通過加強社區矯正、社區法律宣傳等措施,積極服務于轄區內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人民性的司法評判機制,以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滿意度作為司法工作改進、司法工作決策、司法改革發展的評判依據和評判標準,并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以及三者的協調統一性作為人民群眾滿意度標準最重要的核心評判內容。

 

四、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作方式,必須打造一支人民性的司法隊伍

 

一是,培養和樹立法官隊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意識是行動的指南。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首先必須培養和樹立法官隊伍人民性的司法理念。這就要進一步深化對“三個至上”指導思想的認識,進一步強化對“為誰掌權、為誰司法、為誰服務、受誰監督、靠誰支持”這一根本問題的認識,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真正樹立親民、愛民、護民、便民的司法思想。在接待群眾上,要用親和的態度克服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衙門作風;在處理案件上,要堅持程序與實體、政治效果與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并重,堅持案結與事了并重,徹底化解矛盾糾紛,真正實現人民的訴訟權利與實體利益;在庭審方式上,要堅持庭審的規范化與庭審的靈活性相結合,千方百計為人民群眾提供靈活便捷的訴訟方式和便利條件。

 

二是,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人民性的司法能力。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協調把握調解與判決相結合的能力。規則之治,更注重判決;和諧解爭,更注重調解。判決是司法的剛性手段,調解是司法的柔性手段,判決與調解是司法權運行最基本的兩種方式。判決體現了一個法官的法律功底,調解則體現了一個法官的協調解爭能力。因此,“能調則調,當判則判”二者的協調統一,才是一個法官整體業務能力的完美體現,它構成了法官業務能力不可或缺的兩個重要方面;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協調把握司法獨立與服務大局的能力。司法公正要求司法獨立,但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獨立必須是黨領導下、人民監督下的獨立,司法獨立絕不能脫離黨的領導與人民的監督。所以,法官必須具備協調把握司法獨立與服務大局相結合的能力;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協調把握適用法律與吸納民意的能力。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司法的基本原則。但法律不可避免的滯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等先天性缺陷,必然導致法律的“非正義性”。為了實現司法的正義性功能,這就必須對“非正義性的法律”進行修正彌補。而修正彌補的科學依據是什么?這就是民意。因為法律本身就是民意,民意是法律之母。因此,作為一個法官來說,其不僅應具備簡單機械適用法律的能力,而且更應具備吸納民意科學彌補“非正義法律”的能力;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協調把握庭審的規范化與堅持巡回審判的能力。司法的人民性要求法官不僅要有坐堂問案的規范化庭審能力,而且必須要有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走馬錫武方式的巡回審判能力。這不僅是我國司法人民性本質屬性的要求,而且是我國目前國民法律素質低下等司法環境的要求;培養和提升法官隊伍協調把握司法中立性、被動性與司法能動性的能力。按照法律原則,司法活動應當堅持中立性與被動性。但是,司法的被動性與主動性并不矛盾。司法的被動性重點在于,在司法程序的啟動上應當堅持不告不理的被動性原則,在司法裁判上應當堅持無利益的超然的中立性原則。而在查明事實上、宣傳法律上、庭審方式的靈活性上、解答人民群眾的法律疑難問題上、為人民群眾提供便利司法服務上等,司法則應當堅持主動性。可見,主動性是手段,而被動性是目的,二者都是為了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以實現司法正義、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的根本目的。

 

三是,培養和端正法官隊伍人民性的司法作風。這重點在于,要大力加強司法職業道德與司法廉潔教育,培養法官隊伍的廉潔意識與奉公精神;要大力加強司法規范化與司法禮儀化教育,提升司法隊伍的司法禮儀形象;要大力加強司法親民、愛民、護民、惠民意識教育,提升法官隊伍的親民形象;要大力加強法院文化建設,提升法官隊伍的法律素養與文化底蘊。

 

“一槌千鈞,法在人心”,王勝俊院長語重心長地說:“人民群眾把法院看作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看得很重,期待很大,法官要深深體會法槌落下的責任。一槌敲響,應當體現的是司法公正、老百姓的信任,體現的是黨和國家的形象和權威。”法律是冷酷的,但是,我們要用溫暖的方式實現它。因此,推行人民性的司法運行方式,打造百姓法院、百姓法官,應當是法官們每一個人的責任。且我們也應當擔當起這個責任,從而無愧于身上的法袍、胸前的天平、心中的正義,無愧于人民的信任與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