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相互打鬧造成對方損害如何賠償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肖文明 曾凡平 發布時間:2020-11-16 瀏覽次數:803
孩子們都喜歡成群結伴的玩耍,但在玩耍打鬧的過程中,如果造成別的孩子受傷,責任如何承擔呢?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一起孩子之間游戲打鬧造成孩子受傷的案件。
案情:8歲的小明平常喜歡和鄰居家12歲的小哥哥小強一起玩耍,雙方父母也習以為常,玩耍時也沒有人在旁看管。某天兩個小孩玩游戲時,兩人撞到一起,小明摔倒后受傷大哭,聽到哭聲后,雙方父母才過來將小明送往醫院,醫院診斷為小明左上肢左側橈骨骨折。小明的受傷造成父母各項經濟損失40000余元,就損失的賠償,與小強父母協商未果,小明父母將小強及其父母起訴至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小強及其父母賠償。小強父母則認為,沒有證據證明小明受傷是小強造成的,不同意賠償。審理中,經如東縣人民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小強父母賠償小明父母20000元,當庭履行完畢。
評析:《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侵權責任。本案中小強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不能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侵權責任應由其父母承擔。兩孩子在游戲打鬧中相撞,導致小明受傷,雙方均有過錯,并且雙方父母均未盡到監護責任,因此雙方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家長都希望孩子們能一起愉快的玩耍,但是一起玩耍過程中受傷的情況卻時有發生,提醒廣大家長,孩子們一起玩耍時,家長應當在場全面謹慎地履行監護責任,并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教育,孩子們在一起時不玩危險游戲,不做危險動作,防止受傷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