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江蘇省盱眙法院依法對于忠等16名被告人涉黑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首犯于忠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000元。其他15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1年至6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從20095月份開始,被告人于忠為達到在盱眙縣盱城鎮等一定區域內稱霸一方的目的,陸續糾集徐某某、錢某某、于某某、戶某某、殷某某、朱某某、麻某某、葛某某、李某某、張某某、徒某某、李某某等人,形成自稱為“于氏集團”的犯罪組織。于忠在該組織中處于領導地位,對整個組織及其運行、活動起著決策、指揮、協調、管理的作用;徐某某等人多次參與該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該組織通過賭博、販賣毒品、為賭博人員站崗放哨等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非法收入數萬元,用于該組織的租車、油費、集中吃住、充手機話費等活動。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賭博、販賣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對在一定區域內生活的群眾形成心理強制、威懾,致使合法利益受損的群眾不敢舉報、控告。

 

另查明,被告人于忠還于2006年春,伙同他人以毆打、辱罵、控制自由等暴力手段,強迫胡某某、宋某、馬某等人在古桑鄉清水壩“金水灣”浴室、興化市“星海池”浴室等地進行賣淫。

 

200911月份,公安機關抓獲了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頭目于忠和其他成員,搗毀了該犯罪組織。

 

法院認為,于忠等16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的進行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犯罪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該案是盱眙縣人民法院審判的首例“涉黑”案件,在當地有一定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