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法官法的頒布實施、司法考試的普遍推行和如火如荼的公務員考試,全國各地法院都新招錄大批具有高學歷的年輕法官,每年少則幾個,多則高達二十余個,尤以發達地區法院為甚。這既是當下法院系統為應對案多人少矛盾而采取的必要措施,也是法官選拔制度發生根本性變革的典型表現。作為經歷多年正規院校學習的科班法官,他們在審判崗位上既有老一代法官無法比擬的專業優勢,也存在很多不容忽視的劣勢,尤其是在能動司法背景下,由于長期以來受到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動兩種司法價值觀的影響,使得這批處于司法改革轉型期內的年輕法官出現了司法價值理念的模糊,他們司法價值觀的培養問題必須引起足夠重視。

 

一、樹立年輕法官能動司法價值觀的必要性。

 

年輕法官優勢相對明顯,學歷高,法學理論功底扎實,有理想,有追求,注重自我價值的實現。但他們的缺點也很突出,比如已經引起大家關注的年輕法官缺乏法律職業信仰的問題和年輕法官缺乏基層工作經驗、不擅于做群眾工作的問題等等。但在當前倡導能動司法的大背景下,年輕法官實際上還存在一個極其重要的司法價值理念模糊的問題。他們在學校接受了較長時間的傳統法學理論知識學習,司法價值取向深受西方法學思潮的影響。傳統的法學理論突出強調司法被動性,認為從司法權運作方式看,主要采取不告不理、不訴不判、恪守中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判的模式,這種司法理念對中國法學教育和司法實踐產生了深刻影響。而年輕法官基本都接受了這種司法理念的熏陶,實踐工作中往往不自覺的堅持司法克制。事實上,我們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都決定了我們人民法院的司法應當能動司法,這是時代發展對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群眾對司法的新期待。因此年輕法官作為人民法院審判事業的接班人,必須轉變固守的司法被動理念,擯棄片面的司法消極主義觀念,深刻認識能動司法的重大意義,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擔負起人民法院的歷史使命。

 

二、樹立年輕法官能動司法價值觀的途徑。

 

要轉變年輕法官潛意識堅持的司法克制理念,幫助他們樹立符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能動司法價值觀,在實踐工作中需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引導。

 

(一)組織年輕法官學習能動司法價值觀的內涵、宗旨和意義,加深年輕法官對能動司法觀的理解、認識和認同,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近年來,以國際金融危機司法應對為契機,當代中國能動司法問題日益引起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和熱烈研討,一些基本共識正在逐步形成。但這些基本共識仍然只散見于各類期刊雜志與報紙上,并未形成一個完整的闡述能動司法價值觀的理論體系。為此我們必須組織年輕法官系統學習何謂能動司法,為什么要在當代中國實行能動司法,如何正確把握能動司法的限度等問題。通過開展座談會、報告會、邀請專家授課和專題研討的形式,引導年輕法官在司法理念更新上下功夫,強化“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實踐“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讓這批年輕迅速轉念觀念,從思想上深刻認識到堅持能動司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本質特征,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活動的必然要求。

 

(二)倡導年輕法官實踐“陳燕萍工作法”,確保年輕法官在審判崗位上真正做到為民司法、公正司法和能動司法。江蘇法院法官陳燕萍同志在長期的基層司法審判實踐中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陳燕萍工作法”,即:用群眾認同的態度傾聽訴求,用群眾認可的方式查清事實,用群眾接受的語言詮釋法理,用群眾信服的方式化解糾紛。這一工作法體現了能動司法的人民性、主動性和服務性,實際上就是當代中國能動司法理念的最好實踐,也是年輕法官學習能動司法價值觀的最鮮活生動的司法素材。年輕法官應該以“陳燕萍工作法”為指導,無論辦理何種類型的案件,首先應該站在群眾立場上思考解決的辦法,力爭每一個案件都案結事了人和。

 

(三)安排年輕法官深入基層辦案,增強年輕法官群眾意識,提高他們開展群眾工作、化解群眾矛盾的能力。這些年輕法官大多屬于從家門到校門、再到法院機關門的“三門”法官,缺乏基層生活經驗,難與群眾打成一片,只會說法言法語,加上很多年輕法官來自外地,不會講本地話,不了解當地民俗習慣,導致很多案件陷入調解困境。這也是能動司法理念在基層法院遭遇的尷尬,可謂上有符合中國國情的能動司法價值觀,下有人民群眾對能動司法的無限期待,如果中間缺乏將能動司法和群眾期待連結在一起的執法者,那為民司法、公正司法將成為一紙空文。年輕法官作為連結的橋梁,承載著將能動司法價值觀深入發展下去的歷史任務。因此必須安排年輕法官深入基層,讓他們充分了解和關注群眾心聲,加深對能動司法價值觀的認同感,從而在實踐工作中做到堅持以化解人民群眾內部矛盾為司法的最終目的,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