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大學是一片傳播知識、追求科學和創新、產生思想的凈土,也是知識分子的精神家園。現在我國已有高等院校2000多所,在促進學術自由和學校自治這雙重理念的指導下,我們的大學在為學生提供優良的教育資源以及平等的受教育機會,真正把為學生提供優質服務和優良產品作為自己的最重要工作方面做著不懈的努力。然而,在這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發生著翻天覆地的巨大變革的時代,高等教育也不例外。突出的表現即是高校與教師、學生之間的行政糾紛日益增多,這種高校內的行政糾紛是指高校作為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或者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直接影響相對人(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的糾紛形態。那么,高校與學生之間可能存在的具體行政爭議形態有哪些呢?其深層次原因及解決辦法又如何呢?

 

一、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行政爭議形態

 

1、高校招生糾紛

 

高校在學生進口方面享有招生權,如經過全國統一考試的本()科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以及碩士研究生招生。在這些領域如果公立高等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錄取學生,例如學校違背了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或者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原則,由此受到不利影響的學生,可能與教育行政部門及公立高等學校發生糾紛。

 

2、違紀處分糾紛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規定,學生的紀律處分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五種。由于學校紀律處分與學生受教育權關系密切,因而在這一領域發生的糾紛也較多。開除學籍與留校察看因為嚴重影響到學生的受教育權,一般對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這三種處分形式由于對學生的權利影響較小,從維持學校秩序,實現教育目的的角度出發不宜納入司法審查范圍。

 

3、與學籍相關的處理糾紛

 

具體包括兩種:一是降留級,二是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和強制退學。前者不改變身份但影響基本權益,后者則是改變了學生的身份,都是較為嚴重的懲戒行為,應當允許提起行政訴訟。

 

4、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糾紛

 

具體有不予頒發畢業證的決定、不授予學位的決定、取消或者追回已經頒發的畢業證書的決定和已經授予的學位的決定。《教育法》第28條第1款第()項規定,學校有權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只能是由國家批準設立或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公民個人和一般的社會組織不能行使此項權利。高校依據法律授權,享有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權力,此權力具有單方性、不可協商性、公共性等特征,屬行政權范疇,應當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

 

5、高校內部規則引起的糾紛

 

1998,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田永就學校因其19962月考試中有夾帶嫌疑而拒絕給其頒發學位證和畢業證,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起訴。近10年來,有關大學生狀告大學的案件時有發生。涉及的案件事由一般多與學生管理的規定有關,:考試作弊學校拒絕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男女大學生在學生宿舍同居,女大學生懷孕,被學校處分,甚至開除;經學校學位委員會研究,畢業論文不合格,不予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上學期間結婚,等等。這些案件,從不同方面涉及到國家法律與學校規章制度的關系問題。近幾年來,隨著學校自主權的逐步擴大,高校出臺了諸如招生規則、學籍管理規則、頒發學業證書和學歷證書規則等諸多內部規則(俗稱校規”)。但是,我國不少高校由于缺乏法治管理理念,在制訂規則時雜亂、隨意,一般不注意保障學生享有的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因而此類糾紛也是屢見不鮮。

 

二、深層次原因——高校行政管理權與大學生受教育權的博弈

 

為什么高校與學生之間會產生越來越多的行政爭議呢?究其深層原因,實質是高校作為自治組織享有的自治權與學生作為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權的沖突。高校行政管理權是指高校作為一個法人團體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權,為了實現特定的教育目的,可以自由地采取行政管理的模式治理學校、自主地處理學校的內部事務、最小限度地接受來自外界的干擾和支配。它包括高校自主管理的權力和學生接受自主管理的義務。《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并從7個方面具體規定了高校自主行政管理管理權。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包括入學升學機會權、受教育權的選擇權和學生身份權(學籍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憲法權利,高校行政管理權則是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的必然邏輯與需要,因而兩者都具有合法性與正當性,應當予以同等保護。然而,大凡權利都面臨著被侵害、被抑制的危險,權力則意味著服從。于是,二者的沖突,尤其是高校處理學生和給學生頒發學業證書等方面的沖突更是難以避免。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之規定,表明高校內部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己得到教育法律法規的授權,只要高校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違反法律,即視為合法且不受外界干預,而不是強調該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在法律法規上能找到一一對應的規定。否則,高校只要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管理活動即可,根本不需要自治。具體到紀律管理方面,對于學生留宿異性、同居、發生性關系等行為能否給予處分、給予何種處分等問題《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規范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家提供規則不足的空間里,高校根據其自治權,為了教育管理的需要,在自行制定的規章中將上述影響學校秩序的行為認定為違反校規校紀,并給予紀律處分,盡管構成對學生受教育權的限制甚至剝奪,但至少形式上并不違法。在學業管理等其他方面,做出的嚴格規定同樣如此。此外,當下公立高校行政化色彩較為濃厚,學校內部權力與權利失衡,管理一方特權思想根深蒂固,組織內部普遍缺乏民主、法治理念及由此所主導的治理模式。就這樣,高校對學生的管理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基礎上從重從嚴有其合理性,但卻給學生的受教育權及其實現帶來不利影響,二者的沖突是引發學生與學校行政糾紛的根源,應當得到合理的解決。

 

三、緩解矛盾的方法

 

1、大學的自治及法治原則

 

大學有自己的特點和辦學規律,大學必須是一個自由、寬松的公共領域,必須盡可能減少外部政治、經濟因素對校園文化的滲透和影響,使大學能夠成為一個精神的樂園。大學既不能成為政治的玩偶,也不應該成為經濟的附庸和奴仆。199810月世界高等教育會議指出:促進學術自由和學校自治是高等教育永遠不變的兩條準則,在高等院校的學生工作中當然要遵循學術自由與高校自治。這就要求學生應服從學校的教育管理,學生應接受學校的成績評價等。高校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學校管理規定,并按其處理違紀學生,學生有服從的義務,學校相對于學生有特別權力。若學校自行制定了關于作息時間、出勤率、上下課時間等與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密切相關的內部制度,并依此對違紀學生做出警告、記過,甚至是留校察看的處分決定,學生對學校的教育管理權應予尊重。

 

但是,在社會本身逐漸法治化的過程中,大學也必須服從國家的法律,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大學的各項規章制度都不得與法律相違背。由于真正的秩序是建立在切實有效的規則的基礎上,法治要求作為大學秩序基礎的規則,既有國家專門機關制定的法律,也有高等學校自己依法制定的各種規則以及具有優良辦學傳統的大學多年來自發形成的規則。千年學府、百年老校之所以尚能維護良好的學風和優秀的品牌,就在于它們擁有能夠借以維護優良傳統的經過反復實踐的被廣大教職員工共同認可的一整套大學管理的有效規則。為了切實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高校應盡量減少潛規則”,而通過民主協商方式制定明確性、穩定性并標明救濟方式的公開規則。

 

2、充分保護學生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學生享有的憲法基本權利。學生為自己的未來投入了大量的貨幣資本和時間成本,學生上學是為了獲得相應回報,提高自己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勞動技能,提高自己參與競爭的能力,學生享有學習的權利,有權要求管理者、教職員工為自己提供安全的、有序的、高質量的學習環境。德國法學家耶林有言,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因為人類精神的生存條件之一即主張權利,主張權利是精神上自我保護的義務,放棄權利是精神上的自殺;對被遭攻擊的具體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權利人通過自己權利來維護法律,并通過法律來維護社會不可或缺的秩序。這其中,學生的受教育權是每個公民取得長遠發展的基礎性權利,應該納入法律機制的保障之下,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處分行為,理應受到法律的監控。我們應該通過完善教育立法,建構我國完善的教育法制體系、發展典型的教育判例及要求高校加快步伐修改學校管理規定等方面切實保護學生受教育權。

 

3、司法介入高校與學生的行政糾紛

 

根據我國有關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高等學校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主要是申訴制度。教育申訴制度的確立對于教師、學生保護自己合法權益提供了現實途徑,但是,現行法律并沒有設置一套非常嚴格、可操作性強的程序規則,這就不僅使糾紛的解決效率大打折扣,而且解決糾紛的隨意性較為明顯。由于申訴制度不完備,加之受理申訴的行政機關與高校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糾紛解決機制的公正性不足,從而難以對高校形成實質上的監督。因此,通過司法解決高校與學生行政糾紛的就有了正當性基礎。但是,可以進入法院的高校行為,應該是一些運用公權力、具有公法上意義的行為,而不是所有的內部管理行為或者具有高度人性化判斷的行為都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高校為了保證正常的教學管理秩序,在法律法規的授權下,根據不同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學校管理規定,并按其處理違紀學生,學生有服從的義務,學校相對于學生有特別權力。司法可以介入的范圍包括:學校行為改變或者足以改變學生受教育者的身份;學校實施的管理行為影響或足以影響學生作為公民的基本權益,如高校對學生做出的一些懲戒決定,雖然沒有取消學生身份,在學關系也沒有終止,但這些懲戒決定卻直接影響到學生的人身權、財產權或者畢業證、學位證的取得,甚或影響到以后的個人發展和工作機會。再如降留級決定、因為學生欠繳學費不準參加考試、不準評優;因為欠繳學費扣發畢業證、學位證,高校這些行為就不能簡單地理解為不具公法意義,此類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作為公民的學生的憲法權益,此時司法審查權介入高校行政管理權就十分必要。

 

綜上所述,為了讓高等學校能夠一如既往的作為社會的良心與精神的樂土,為了把大學之精神發揮的淋漓盡致,更為了千千萬萬學子的求學圓夢,學校和學生都行動起來吧,調和矛盾,實現雙贏與和諧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