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任危機引發的思考-完善被執行人社會公示制度
作者:楊馗 發布時間:2010-08-09 瀏覽次數:771
當今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飛躍,社會融資渠道越來越多,合法的、非法的民間融資機構或者個人在當今社會經濟發展中或多或少的起到了不少的有利作用,但是這些放貸人基本都經歷過“放飛了”的教訓。近期本人執行案件時,遇到了不少涉及同一被執行人的案件,且這些被執行人的主體較特殊,有的是教師,有的是國家公務員,要么是領導,要么是工作好幾年的忠厚干部,為什么這些人都成了被執行人了呢,好好的工作不要呢,帶著疑問本人經過了解得知他們之所以走到這種地步形成原因大致有一下幾個方面:
一、使貸人以高利為誘餌“騙取”貸款。現在國家對商業銀行的放貸政策有所收緊,很多的使貸人都到民間融資機構或者個人尋求幫助,為了能夠快速的得到款項,這些人主動開出高利,在“騙取”放貸人信任后,款到手后即玩失蹤。
二、擔保人礙于面子。做貸款的人找到擔保人要求幫忙做擔保,因擔保人與其認識或者是朋友,不做擔保的話,臉面過不去所以也就硬著頭皮擔保了,有了第一次自然會有第二次,次數一多也就無所謂了。
三、使貸人和擔保人游離在不同的融資機構之間騙取信任。很有可能這些人在這個時候已經是資不抵債了,只有拆東墻補西墻,由于有擔保人的擔保,加之這些擔保人都是有單位證明的,放貸人過分相信了其擔保資格,加之信息的不對等,輕信了他們,結果導致無法收回資金。
只所以貸款能夠很容易的拿到,主要是債權人被他們的身份所迷惑了,被他們的“鐵飯碗”罩住了眼睛。也正是信息的不對等,這些人一借一個準,其實這個時候很有可能他們已經是資不抵債了。當遭遇款項無法收回時,債權人只有望天長嘆,悔之莫及,最終還是訴求法院尋求幫助,但往往這些案件,終因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現有財產遠不足償還所有債務致使案件陷入僵局,雖然法院耐心的疏導債權人,但他們有的還是不理解造成無理上訪,從而導致社會的矛盾引到了法院,增加了法院的負擔也同時增加了訴訟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紊亂。
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人民法院不僅要在經濟社會中扮演中立的角色,同時也負有為經濟保駕護航的重任,而我們往往在執行案件時對申請執行人會說這樣的一句話“現在申請法院執行了,以前怎么不先到法院咨詢呢”,其實這也是逃避責任的一種體現,在案件信息方面,他們與法院是不對等的,如果法院可以主動的定期的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被執行人信息,并及時的更新信息,讓更多的人了解,防范于未然,必然會起到有利作用:一、能夠更好的降低風險,增加防范意識,促進社會和諧。定期向社會公示被執行人信息后,群眾可以在第一時間內掌握被執行人的現狀,根據其負債情況,審慎考慮是否放貸。二、被執行人就像過街老鼠,人人防范,人人喊打,當然也要同時公布履行信息,這樣就會更好的讓大家知道哪些人信用好,哪些人信用差。三、同時可以發動群眾及時提供被執行人信息,讓這些人無處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