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分析人大代表聯絡工作中存在問題及解決對策
作者:呂晶晶 朱立龍 發布時間:2010-08-09 瀏覽次數:973
加強與人大代表聯絡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動審判工作和其他各項工作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增進代表理解與支持法院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但當前部分基層法院對代表聯絡工作不重視,存在消極應差現象,應引起關注。
一、存在問題
1、認識不到位,工作主動性不夠高。部分法院在認識上有誤區,片面認為代表聯絡工作是一項與審判工作無關的附屬工作,把代表聯絡工作當成額外負擔,具體工作措施不到位,處于一種被動或應付狀態,使代表聯絡工作難以達到預期效果。
2、辦理不及時,工作積極性不夠高。部分法院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答復工作的部門和聯絡員對代表建議辦理工作持消極態度,辦理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有的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或者回復不及時,導致人大代表有意見。
3、制度不完善,缺乏長效工作機制。受“重審判輕聯絡”觀念的影響,部分法院代表聯絡工作往往還停留在口頭上,缺乏一套完整、穩定且可以有效操作的制度。
4、渠道不寬暢,缺乏創新創優意識。在代表聯絡的方式方法上,沒有很好地“請進來、走出去”;在征求代表意見和意見反饋工作上,有的法院說的多、做的少,務虛的多,抓實的少,創新創優意識不強。
二、解決對策
1、強化組織領導,切實加強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要成立代表聯絡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代表聯絡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督促和業務指導。要建立定期向代表聯絡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工作制度。辦公室每季度向領導小組專題匯報一次聯絡工作情況,便于領導小組成員了解和掌握聯絡工作開展情況,及時進行指導,提出要求。此外,還要將代表聯絡工作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考核,確保代表聯絡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2、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意見建議工作落實到位。對人大代表的來信、建議和意見,辦公室要逐件登記、進行梳理匯總、規范辦理程序、列入督辦事項,落實到相關部門和個人,限期內寫出匯報材料,做到一案一結果,一案一匯報,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及時向人大代表反饋案件的處理情況。
3、采取多種形式,積極主動通報法院工作情況。主動邀請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旁聽案件、視察法院工作,及時向人大及人大代表通報、介紹法院工作情況。同時,將法院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活動和重大案件審判情況及時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并適時向人大代表通報。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法院工作通報》,介紹法院工作動態、審判活動、創新經驗,以及聯絡活動等情況。采取主動上門走訪人大代表、評議法院工作、發送征求意見函等形式,加強代表聯絡工作,每年開展邀請人大代表視察和評議法院工作,并由院領導帶隊走訪人大代表活動。對人大代表提出的問題,限期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代表本人。
4、創新工作機制,完善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制度。可以聘請人大代表擔任法院的執法監督員,擴寬聽取意見、接受投訴的渠道。建立結對聯絡人大代表制度。院領導、每一位法官可分別與人大代表結對,根據代表身份、任職工作和行業的不同,確定具體的結對聯絡對象,以突出結對聯絡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