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罪中如何認定“違背婦女意志”
作者:闞春波 發布時間:2010-08-06 瀏覽次數:1244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違背婦女意志”是對行為人強奸婦女客觀行為的評價標尺。對違背婦女意志的認定,既不能以婦女對自己主觀內容陳述為標準,也不能以行為人強奸時對婦女意志的猜測為依據,而是應當基于行為人實施奸淫行為的客觀環境以及行為人、被害人當時的行為來進行綜合評定。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一)從告發的時問及原因上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被害婦女遭受強奸后,立即報案告發,有的則隱忍受屈,有的則經過一段思想斗爭后才告發,還有的婦女會基于各種原因將非法性關系作為強奸而告發。這樣,就要從告發的時間和原因上認真地反思行為人奸淫行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
(二)從行為人與被奸淫婦女的關系上認定
行為人與被奸淫婦女屬于何種關系,是否是熟人,熟悉到何種程度是強奸案件要審查的第一步。對于一個具有正常的認知和控制能力的婦女而言,其對性行為的選擇正是體現自己的意志自由,是健康思維指導其行為的具體表現,如果被害婦女與行為人之間沒有達到一定的熟悉程度或對性的合意,是不可能同意與之發生性關系的。因而,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極為陌生而又發生了性行為,則不外乎以下幾種原因:第一,是女性患有某種疾病,不具有相應認知和控制能力;第二,女性是從事法律不允許的賣淫人員;第三,女性是受不正當性思想的影響而追求性刺激的人員,如所謂的“一夜情”;第四,是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之性交。一般情況,在雙方發生性關系的前提下,有足夠證據排除前三種可能性的?;旧暇涂梢哉J定行為人性交行為的性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
(三)從奸淫行為的時間、地點等客觀環境上認定
行為人實施奸淫行為的時間、地點等客觀環境是影響行為人的手段以及被害人是否反抗的重要因素。例如,行為人在光天化日之下與夜深人靜時實施強奸行為,其采取暴力強制手段以及手段的強度不可能一致,被害人是否反抗也不可能一致;在臨近公共場合與人跡罕至的地方實施奸淫行為,被害人是否反抗以及反抗程度也不一樣。因此判斷行為人的奸淫行為,是否違背婦女的意志,還應綜合考察這些因素。
在從上述幾個方面認定婦女意志因素的同時要避免兩個誤區:
(一)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劃分。任何婦女對是否性交、與誰性交都有權自己決定,作風不好的婦女的性權利同樣受法律保護。比如通奸婦女、賣淫婦女,她們也一樣享有不與他人性交的權利。如果在通奸婦女、賣淫婦女不同意性交時,而行為人強行對其實施奸淫行為的,實際上已經違背了通奸婦女、賣淫婦女不同意性交的意志,所以,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依法可構成強奸。《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明確規定,在審理強奸案件,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二)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于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判斷,就婦女而言,一般情況下,只要婦女對性交行為有明顯反抗表示的則不難判明。但如果是婦女沒有反抗或反抗不明顯的案件,該性交是否違背婦女意志,在認定上就復雜些?!督獯稹穼Υ艘惨幎ǎ涸谡J定強奸罪時,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這主要是由于強奸行為手段的多樣性決定的,比如,行為人用藥物將婦女麻醉,使婦女昏迷后再進行強奸。在這種情況下,被害婦女已經昏迷,沒有意識,根本不會有反抗行為。再如,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戀人進行騙奸的案件,被害婦女對性交未作反抗表示,甚至在當時同意性交。對這類案件,如果我們還要求被害婦女必須有反抗表示才能構成強奸,那無疑是放縱犯罪分子,不利于保護被害婦女。所以,不能以婦女有無反抗,作為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條件。行為人只要使被害婦女處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狀態,就足以認定違背婦女意志,而不必要求婦女有反抗表現。
總之,強奸罪中對婦女意志因素的認定本身就是一個“主觀見之于客觀”的事實判斷過程,從審判實踐角度出發,我們認為通過上述幾個方面的客觀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去偽存真,就能通過行為人以及被害婦女的行為特征,來正確得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