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法制國家,媒體的輿論監督與法院的司法公正正經歷著”在沖突中不斷演進,在演進中尋求平衡,在平衡中促進互動”的循序過程,堪稱”一對長相廝守的歡喜冤家”。 [1]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都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會所必須尊重的基本價值,我們既需要司法機關獨立履行職責,也需要新聞對于司法活動的報道與監督。毋庸置疑,媒體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方面發揮了無法替代的積極作用;然而,由于缺乏制約,也給法院的司法公正造成了負面影響。因此,如何在制度的設計上保持媒體的新聞自由與司法機關的權威正義之間合理的平衡,就成為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話題。

 

一、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和諧

 

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和諧,就是新聞監督對于司法公正最有效的社會監督形式。公眾通過新聞媒體實現言論自由權和知情權,當前新聞輿論憑借其及時性、公開性、客觀性、公益性及廣泛性等特點,已成為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具體言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司法工作作風的凈化

 

新聞輿論通過媒體曝光,將一些不合理、不合法的司法裁判行為公布于眾,促進司法機關對系統內部工作的運轉和機制及時檢視,使我國的法院系統的工作作風更加文明化、規范化。

 

(二)有利于救濟個案司法的不公

 

司法系統的腐敗隨著經濟的發展日趨嚴重,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存在價值和司法運作的公正性均產生懷疑。媒體的曝光和追蹤采訪,造成了強大的輿論壓力,為處于絕境的當事人提供了精神和道義上的有力支持。

 

(三)有利于促進司法權的公開行使

 

腐敗如病菌,總是滋生在黑暗的角落。新聞媒體的參與,能夠極大提高審判活動的透明度,使審判活動處于全社會成員的監督之下,避免”黑箱操作”。

 

(四)有利于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新聞媒體對個案的適時報道與評說,特別是對一些罪行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犯罪的報道與點評,有助于百姓心中對法律至上觀念和法院良好形象的樹立,以增強司法的公信力。

 

(五)有利于排除外界的非法干擾

 

當前,由于法院系統在財政權、行政權上無法脫離政府的操控,于是常常出現官員以權代法、說清打招呼、威脅利誘等干擾司法公正的情況。而新聞輿論對這些行為的揭發,使得那些凌駕于法律之上的人尊重司法行為,接受公正的裁判。

 

二、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

 

新聞監督是指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媒體對各種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瀆職和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2]。傳媒對司法行為或過程的論說和評論,則被法學界及傳媒機構技術化、理念化地表述為對司法的新聞或傳媒監督。因而,新聞監督不是法律概念,而是政治概念。[3從實質上說,新聞監督權是言論自由權、出版自由權等憲法權利在使用過程中衍生出的一種權益,威力在于通過曝光將事件真相及相關問題公諸于眾,讓滋生的腐敗霉菌無藏身之地;使命在于充分滿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權、表達自由及批評建議權。

 

司法公正指又稱司法正義,指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包括與司法權運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4]要求法官獨立地進行裁判活動,除法律外,不受制于政府、上級機關、公眾輿論等外界因素的影響。我們的司法機關必須以獨立審判為前提,接受國家、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無疑,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既具備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的和諧一面,也存在二者沖突的一面。具體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價值取向的沖突

 

從價值取向上講,司法以獨立、公正為根本價值理念;而新聞監督則是以公民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為基本價值理念。憲法第1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司法獨立這一重要的法制原則。同時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這一規定又為新聞言論和出版自由提供了憲法依據。可見,獨立審判和新聞自由都是現行憲法所明確規定和支持的,但由于司法與傳媒自身不同的價值取向,在運作規律上又有明顯的差異,必然導致一定程度上的沖突。

 

新聞的價值在于求快、求新,以吸引公眾的注意力,代表的是社會公眾普遍的認知水平和判斷能力,習慣于將法律問題道德化;而司法審判更加專業化,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評價和裁判,代表的是我國法制建設的水平。盡管新聞傳媒都標榜報道的公正翔實,但事實上,不同的利益背景使得報道的力度、材料的取舍和評論的方式上隱藏著自覺或非自覺的偏見,通過對犯罪細節的夸張化描述、對被害人慘痛后果的大肆渲染,以激發公眾的同情心。這些技巧固然能使得案件起到轟動效應,從而引起伸張正義的效果,但從法律層面上講,公眾的意見不能也絕不應當成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據。如果民眾的意見對法院的司法干預程度過高,則在一定的程度上導致我國法制社會建設的滯后。

 

2009年6月30日,南京發生的張明寶交通肇事致使五死四傷的特大交通肇事案引起了媒體的廣泛關注。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鋪天蓋地爭相報道,尤其對其中一名孕婦腹中胎兒的慘死大加渲染,張明寶成為眾矢之的,全國人民群起而攻之,紛紛表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學界和司法界也在為”認定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開始了唇槍舌劍的紛爭。在一片質疑聲中,該案于2009年11月27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明寶醉酒駕車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5人死亡、4人受傷、6輛機動車不同程度受損的損害后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由提起了公訴。2009年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明寶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9年12月28日,部分被害人家屬對判決不滿,請求南京市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南京檢方經過深入研究后作出不予抗訴的答復。

 

民憤極大的張明寶醉酒駕車案一時間塵埃落定,雖然最終未按民意被處以極刑,但無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處罰已經給了被害人及家屬和廣大的人民群眾一個交代。然而,此案的判決結果卻引起了更多法學界人士的爭論和理性的思考。按照法律規定,交通肇事罪僅僅是一個單純的過失犯罪,有特別惡劣的情節當處三年到七年之間的有期徒刑;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屬于故意犯罪,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情理上,張明寶的行為確實讓人無法容忍,可是從法律的角度看,張明寶的犯罪行為不過是情節嚴重的交通肇事而已。在輿論的窮追猛打、百姓的一片喊殺聲中,法官的主觀判斷難免會受到影響,在法庭審判前,被告人實際上已經失去了公正審理的程序保障。我們暫且不對審判結果的公正與否作出評價,筆者只想強調一個事實--在張明寶案中,新聞媒體所起的宣傳和輿論導向作用對案件的處理產生了顯而易見的影響。

 

(二)角色與定位的沖突

 

媒體的本質,不是維護正義的組織而是傳播信息的組織。換言之,正義不是媒體的目的,信息才是它的目的。在新聞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媒體盲目炒作新聞、吸引觀眾的現象屢見不鮮;記者為謀私利,故意偏袒一方而干擾司法的不在少數。合理卻不合法的報道越來越多,使得受害人形成了維權的思想誤區,舍棄法律賦予的訴權,卻將媒體的報道當作救命的稻草。

 

訴訟程序是一個封閉的法律程序。[5]法官判案的過程是一個對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所提出的有限信息和證據的合理性進行審查、判斷的過程,由于法官的信息來源渠道受到舉證責任、不告不理等法律規則的限制,故那些尚未進入訴訟程序的信息和證據都不能夠成為法官裁判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陪審團成員必須從庭前從未接觸案件信息的成員中選任就是這個道理。但是,裁判的事實依據來源受到如此的嚴格限制,裁判結果也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新聞媒體對案件信息的收集是一個開放性過程,既沒有范圍的限制,也沒有嚴格的程序限制,不受法律禁條的禁錮,弘揚具有絕對的正義。如:輿論可以如實地報道行政機關侵犯了某公民的合法權益,但法律卻不不主張法院在該公民不起訴的情況下保護他的權利,也不允許法院在公民超過起訴時效的情況下保護他實質上的權利。因此,輿論比司法在實質上更加具有公正性。

 

(三)效益追求的沖突

 

司法的最高價值在于追求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而新聞媒體追求的是社會效益和商業效益。[6]國際形勢、社會熱點、明星八卦……各類可能帶來收視率、收聽率、點擊率的新聞熱點均被納入報道名單上。一些新聞記者為了追求轟動效應,對法院的強制拆遷案件、上訪信訪案件、群體性事件、大案要案的審理進行跟蹤,不分青紅皂白地進行報道,給予民眾錯誤的輿論導向,甚至泄露審判秘密,嚴重干擾了司法活動。

 

1998年5月,美國佛羅里達州一男子劫持人質槍殺警察后與警方對峙,大批記者聞風而至實況直播,對罪犯進行電話采訪,最終導致罪犯精神崩潰自殺。[7] 我國也發生過類似事件,有些媒體甚至在法院宣判之前,就發出”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類的吶喊呼吁,儼然公眾正義的代表,給法院工作帶來了相當的難度。當不同領域之間的效益追求之間發生沖突時,我們必須舍小義而取大義。因此,筆者認為新聞監督只能在不影響、不干擾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進行。

 

(四)開放與封閉的沖突

 

開放性的新聞輿論對封閉性的司法審判程序的沖擊也是不可避免的。由于部分法院審判程序并不透明,對新聞媒體也是采取的躲避態度,極易招致新聞媒體的懷疑和反感,導致新聞媒體先入為主,作出不利于司法審判的報道。

 

沈陽市黑社會老大劉涌案中,一審判處被告劉涌死刑,二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改判死緩,判決書中還出現”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這一模棱兩可的說法。[8]這一改判極大地觸痛了公眾脆弱的神經,率先提出質疑的是上海的《外灘畫報》,隨后《中國青年報》也作出反應。在這里,代表公眾發出質疑是傳媒的職責,這既不是”媒體審判”,也不是干預司法獨立性,而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是對司法審判所進行的必要監督。司法機構也有義務主動接受輿論的監督,在不損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有義務對公眾說明情況。適時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確保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由于法院判決書的措辭含糊,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法院也始終沒有從法律的立場給出權威解釋。幸而新聞輿論的適時監督最終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視,提審了劉涌案,改判為死刑立即執行。事后將再審判決書完整地公布在互聯網上,既滿足了公眾的知情權,更維護了法律的權威。

 

三、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原因

 

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其主要根源是新聞監督與司法活動的性質迥異。首先,法官在司法活動中采取的是消極態度,是超越案件利害關系的中立裁判者;而新聞媒體采取的是積極態度,對法院司法進行主動的監督,具有一定的”侵犯性”。其次,司法活動追求的是”程序正義優先”;而新聞媒體則反映了民眾對實質正義的企盼。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有時并不能同時實現。再次,司法審判活動受到程序的制約,雖然處理時間較長,但是能夠保證法律上的公正性;而新聞記者受條件和知識的限制,難以保證其報道和評論的客觀公正。

 

在我國的現階段,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沖突尤為復雜,筆者認為其沖突的根源具體表現為:

 

(一)獨立審判和公開審判尚未真正實現

 

獨立審判和公開審判是現代司法的兩大基本原則。[9]雖然我國法律有相關規定,但實施的效果卻并不十分理想。第一,法院系統尚未獨立。在我國現行的政治體制下,法院由黨委領導、人大和上級法院監督指導,而政府管理人財物的現實情況,使法院不僅要服從黨的領導,還要受制于行政機構,并且開始傾向于行政化。第二,回避制度不完善。我國未規定法官工作須回避本籍,由血緣、家族、親情等關系形成的網絡給法官帶來了不可避免的干擾。第三,審判公開原則未落實。司法過程不夠公開,媒體監督不力,給權錢交易、枉法裁判等丑惡現象提供了可乘之機。

 

(二)新聞媒體缺乏準確定位

 

長期以來,我國大陸的新聞媒體作為黨政部門的宣傳工具,官方色彩、地方色彩濃厚。輿論監督異化為一種行政權力的干預,媒體對司法審判活動的不當報道,可能迫使法官迎合官方媒體的意志做出裁判,勢必影響司法公正。媒體要充分合理地行使新聞監督權,必須對自身有準確的定位。首先,新聞媒體是表達民眾自由意愿的權力監督資源,并非公權力的擴張,絕非黨政領導的”喉舌”,而是群眾的”喉舌”。[10] 其次,新聞媒體要認識到目前的新聞監督是法律監督體系之外的社會監督,并沒有法律強制力,追求新聞的自由萬不能超越限度,否則將妨礙或破壞正當權利的行使。

 

(三)對社會正義的理解不同

 

新聞工作者視野中的”道德正義”與法院司法遵守的”法律正義”有天壤之別。新聞媒體弘揚贊頌的道德是建立在中國幾千年傳統儒家文化上的道德,夾雜著各民族的傳統和各地習俗,評價的是為人是否”君子”;而法律正義則是一種抽象的理性正義,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區分的是”善與惡”。如果法律以道德標準去要求民眾,則混同了道德正義與法律正義的界限,勢必造成社會生活的混亂。

 

(四)國民的法律素養水平整體不高

 

現階段我國國民的法律素養水平整體不高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法官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從職業性質上講,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到他在報紙上讀到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11]在我國,由于法官的遴選機制存在缺陷,法官群體的結構不合理,法官的職業素質并不很高。面對外界輿論的壓力和各種法外因素的影響,很多法官并不能真正做到”事斷于法”。

 

2.新聞工作者應有必要的法律素養

 

新聞工作者法律知識的匱乏是造成新聞監督妨礙司法公正的一個主要原因。新聞記者在報道司法活動時,常常會有意或無意地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有的記者甚至為追求轟動效應而捏造事實,隨意做出傾向性評論,誤導公眾輿論。

 

3.普通民眾的道德觀念與法律理性的差距

 

媒體一般是從普通民眾內心的公平正義觀出發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而法官是以法律為依據理性地處理案件,其結果有時會”不合情理”,普通民眾難以理解,這就導致社會輿論與法官的裁判發生矛盾。出現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普通民眾法律知識的貧乏,習慣將問題道德化,而缺乏必要的法律思維。

 

四、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平衡之對策

 

結合當前國內外的現狀,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逐漸建立有效可行的平衡機制,逐步實現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一)創新體制,為維護司法公正提供根本保障

 

1.加快獨立法院系統的建設

 

獨立的法院系統可以使審判權擺脫對行政權的依附,完善各級黨委、人大對法院的監督,真正實現司法獨立。同時,設立嚴格的法官選任程序,實行法官回避本籍制度,并規定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其停職、免職或轉調,保障法官的身份獨立,維護司法公正。

 

2.改革現行的傳媒運作機制

 

大膽進行改革,大力發展民辦媒體,建立多元的媒體格局,為新聞輿論提供寬松的外在環境,保持新聞輿論的獨立性,調動廣大人民進行輿論監督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充分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

 

(二)規范新聞監督,確保輿論監督落到實處

 

筆者認為,一部既能保護新聞自由又能限制新聞自由濫用的《新聞法》出臺是規范新聞監督的最有效途徑。通過法律的形式明確新聞媒體在新聞傳播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明確把握的時機與尺度。如:對審理中的案件,新聞媒體不宜公開報道,且絕對不能妄加評論;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新聞媒體可以全面客觀地予以采訪,但不得輕率發表結論性意見。法律要求新聞工作者在陳述事實和報道過程中不得故意捏造事實歪曲報道,認真細致深入地收集相關素材,以免偏聽偏信,造成負面影響。[12]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媒體也應受到限制,一般只報道案件開庭時間和審理結果。

 

(三)執行規制,防止新聞監督與司法獨立的沖突

 

1994年1月20日,22個國家的法學家和新聞媒體的代表在西班牙的馬德里發表了《關于新聞媒體與司法獨立關系的原則》。該原則指出:”法官有責任本著有利于新聞自由的原則,承認和落實新聞自由。法官只有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國際公約》或特定法律的規定,才能限制新聞自由。新聞媒體有義務尊重上述國際公約所保護的個人權利和司法部門的獨立。”而國際公約《司法獨立最低標準》也指出:”新聞對審判中案件足以影響其結果之刊登應予限制。”聯合國大會1985年11月《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指出:”不應對司法程序進行任何不適當或無根據的干涉。”

 

具體到各個國家,都有相應的立法予以規制。法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法庭辨論對社會秩序或者道德、風俗存在危害時,法庭可以禁止任何錄音、電視、電影攝像及照相,否則罰款300-12萬法郎。英國則規定,對正在進行中的司法程序進行任何形式的誤導或發表有失公正的言論都構成藐視法庭罪。這些都是平衡其正負效應的國際規制,應在實際活動中進行運用執行。美國和日本的法律對新聞媒體介入法院審判也采取了種種限制措施。

 

(四)加強培訓,提高新聞工作者及司法人員的素質

 

一方面,必須加強新聞工作者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教育。新聞工作者必須樹立審判的公正性高于言論自由的觀點,嚴格按照《新聞法》規定的范圍、程序進行宣傳報道。另一方面,法官對媒體要有正確的心態。認識到新聞自由包括傳導受歡迎的信息的自由,也包括傳導不受歡迎的信息的自由。所以司法機關沒有理由對歌舞升平的報道就津津樂道,對批評文字就耿耿于懷。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有言:”報刊是善與惡混在一起的一種奇怪力量,沒有它自由就不能存在,而有它秩序才得以維持。”[13]同時,全社會都應該對司法公正的涵義有正確全面的理解,摒棄過去法院作出不利于某方裁判時,就認為司法不公,而支持某方時就是公正的錯誤觀點。

 

在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國家的進程中,新聞媒體和司法機關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維護著社會的正義,維護著公民的利益。筆者希望通過改革司法制度、完善立法體系,以構建新聞監督與司法公正互動的平衡機制,但是如何設計出合理可行的具體方案,還有待法學界和新聞學界的共同努力。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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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樹德.新聞輿論與公開審判的有關問題[J],人民司法,199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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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張海斌.質疑”劉涌改判”案: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判決書[EB/OL].http: news.tom.com

(10)夏 勇.走向權利的時代[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第2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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