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執行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對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如何處理不僅沒有作出規定,而且也找不到任何撤回申請的表述,而在執行實踐中,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是常見的一種現象,對撤回執行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理論界和法院系統產生的爭議也比較多,新的民事訟法對申請執行的時效作出新的規定,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如果申請人撤回執行申請,將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重新申請執行時效的計算問題,對撤回申請的法律審查問題,撤回申請的期限問題,以及對訴訟、執行中有關被執行財產的效力,法院如何結案等。對該問題的研究,對解決執行案件的退出機制,解決執行難等將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本文試圖對上述幾個方面的問題進行逐一探討,如有不當請予斧正。

 

一、重新申請執行時效的計算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司法解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重新申請執行時效的計算有以下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對照上述規定可以理解為,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重新申請執行時效即從撤回執行申請的次日開始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根據該條,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在每個2年期間內,只要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每主張一次權利或義務人每同意履行一次,重新申請執行時效中斷,重新申請執行時效即從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每主張一次權利或義務人每同意履行一次的次日起重新開始計算。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根據該條,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在每個2年期間內,只要申請執行人(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調處請求的,調處達不成協議的,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在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根據這些規定,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在2年期間內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2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如果是這些情況,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申請執行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生效法律文書規定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這一條意思為,債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無論是金錢給付還是完成某項行為的,只要義務人未履行的,重新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從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之日起計算。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也就是說,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超過重新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義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8、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死亡的,繼承人知道該權利的,應在撤回執行申請后的2年內重新申請執行;繼承人不知道該權利的,適用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二、對撤回執行申請的法律審查問題

 

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是處分其民事權利的行為,經審查只要撤回執行申請的理由正當合法,法院應裁定準許撤回執行申請,如果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有違反法律的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以裁定不準許撤回執行申請。

 

三、 撤回執行申請的期限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權利人)執行申請后,在執行案件結案前,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時可行使撤回執行申請的權利。

 

四、對訴訟、執行中有關被執行財產的效力

 

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對在訴訟、執行中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正在評估、拍賣過程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這條意思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對在訴訟、執行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立即作出解除裁定,將被執行人的財產發還被執行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就是說撤回執行申請后,法院對于已經委托拍賣的,應立即撤回拍賣委托,停止拍賣,將拍賣標的物交還被執行人。參照上述規定,對于正在變賣的、評估的財產,應立即停止進行變賣、評估。

 

五、法院如何結案問題

 

對于申請執行人(權利人)撤回執行申請后,執行程序已不再進行,一切執行措施也要立即停止,法院對案件也必將有個了斷,這些在民訴法及其最高院司法解釋中都沒有規定,各地法院做法也不盡相同,筆者認為,既然是申請執行人(權利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撤回了執行申請,參照訴訟過程中原告撤回起訴的方式,法院在依法妥善處置被采取法律措施的被執行人財產的情況下裁定準許撤回執行申請,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即可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