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買假”要求商家賠償遭法院駁回 莫讓“假打”抹黑“打假”
作者: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師永義 吳維佳 發布時間:2021-07-14 瀏覽次數:880
在電商創新和消費升級的雙重作用下,網絡購物早已成為人們消費的新常態,而借“打假”牟取利益的惡意“職業打假人”也將戰場從從線下擴張到了線上。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知假買假”網絡信息買賣合同糾紛作出判決,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先后兩次購入300余斤零食
阿虎在網上一家土特產店購買零食青豆筍絲,在第一次購買的150份青豆筍絲到貨后次日,阿虎又回購了160份,兩次共計購買了310斤青豆筍絲。第二次收貨后不到半小時,阿虎就聯系商家表示青豆筍絲屬于堅果和籽類,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山梨酸鉀”不允許在堅果和籽類食品中使用。
阿虎稱“我買這么多是為了置辦年貨,家里人喜歡吃,也準備給親戚朋友送點。可吃過之后,家里人身體就不舒服。”商家則稱產品從正規廠商處進貨,不存在質量問題。溝通協商未果,阿虎便將該土特產店訴至法院,以“假一賠十”為由要求商家返還購物款并賠償30783元。
“雖然原告聲稱是置辦年貨,但青豆筍絲作為零食,在短時間內直接購進300余斤顯然過多了。”商家認為阿虎是職業打假人,通過濫用消費者權益牟取不正當利益,其不屬于消費者的范疇,無權主張《食品安全法》148條規定的懲罰性賠償。
食品添加劑“山梨酸鉀”成爭議焦點
經查明,該土特產店中的青豆筍絲屬于熟制豆類,制作時青豆與筍絲分開制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2760-2014》規定的“帶入原則”,筍絲中可以添加山梨酸鉀,本案原告阿虎所說的“山梨酸鉀”在制作青豆時并未使用,僅在腌制筍干時使用,添加量也在食品安全標準范圍內。且原告沒有證據證明青豆筍絲中山梨酸鉀的添加不符合“帶入原則”的相關情形。因此,涉案產品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知假買假”非適格消費者
本案中,原告阿虎在短時間內購買300余斤的青豆筍絲,遠遠超過了作為一個一般消費者所需要購買的量。其次,原告分兩次購買青豆筍絲,第一次購買后未提出異議反而購買了數量更多的產品,但在第二次收貨后半小時內即聯系商家并援引大量相對專業性的規定來與被告溝通,表示產品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另外,原告在與商家溝通協商時,多次引用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裁性規定,并告知“罰款”、“吊銷營業執照”、“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后果,明顯超出了正當主體溝通的一般情形。綜上,本案原告阿虎為非適格消費者。
法官說法:
近年來,網絡“職業打假”已經形成了灰色產業鏈,專門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索取賠償,違背了誠信原則以及社會公德,已無最初凈化市場環境、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初衷。而商家堅守誠信、規范經營,才是規避“職業打假者”的關鍵。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應該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維權,但不要像本案中的阿虎那樣“走偏了”,莫讓“假打”抹黑“打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