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審結“傣妹”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權利沖突案
發布時間:2004-04-20 瀏覽次數:2705
近日,無錫中院民三庭審結了房某訴無錫市傣妹麻辣涮火鍋店商標侵權糾紛一案。 房某系個體工商戶蕪湖市傣妹麻辣涮店(以下簡稱蕪湖傣妹)戶主。蕪湖傣妹于2000年10月取得“傣妹”商標專用權,核定服務項目為餐館。經商標局批準,房某又于2002年10月受讓了“傣妹”商標權。房某先后在蕪湖、鎮江、南京、蘇州、揚州、上海等地共開辦了10余家傣妹麻辣涮店。被告無錫市傣妹麻辣涮火鍋店(以下簡稱無錫傣妹)自2001年7月成立,已在無錫開辦了3家火鍋連鎖店。原告房某認為無錫傣妹將其注冊的“傣妹”商標作為企業的字號,并在其店面及宣傳上突出使用,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并變更企業名稱使其不得含有“傣妹”字樣、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被告無錫傣妹認為,其“傣妹”字號有自己獨特的創意來源,投資人因無錫傣王宮酒店而產生了“傣妹”創意,且其企業名稱經工商核準屬合法使用。無錫傣妹在店面招牌、服務員服裝、點菜單等方面均與原告存在明顯差異,不會產生混淆。 法院經審理認為,無錫傣妹在店面及宣傳上突出使用“傣妹”字號的行為客觀上足以使消費者對原被告的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因而構成商標侵權。但因原告房某未能證明“傣妹”商標由于原告的經營使用而在無錫地區的相關消費者中得到了普遍認知并享有較高的知名度,也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出于競爭的惡意在無錫注冊登記了現有企業名稱,故被告的注冊登記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 故法院判決:無錫傣妹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傣妹”字樣進行經營、銷售、宣傳的行為,并向房某賠償損失1萬元;駁回原告房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是一起因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引發的糾紛。由于商標權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負責核準授予,而企業名稱權卻由地方各級工商局負責核準,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商標權與企業名稱權分屬不同的主體的情形,因權利沖突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時有發生。法院在解決此類糾紛時,在遵循保護在先權利的一般原則的前提下,也應當注意判斷被告是否存在著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本案中原告對于“傣妹”的商標專用權雖然先于被告對于“傣妹”的企業名稱權取得,但由于原告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存在著不正當競爭的惡意,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并更改企業名稱的訴訟請求。 |
文章出處: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