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國華:從社會管理視角淺談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作者:高國華 發布時間:2010-07-29 瀏覽次數:1142
近年來,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的初步確立,以及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各類社會問題和社會事務日益增多,傳統的社會管理遭遇嚴重挑戰,社會管理創新日顯重要。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關于“三項重點工作”重大部署,要求國家政法機關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作為國家政法機關重要的一員,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創新該中如何定位和發揮作用呢?本文筆者擬從分析社會管理相關理論入手略作淺述。
一、解析社會管理內涵
社會管理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為了實現特定社會發展目標而采取的政策和行為。在我國,社會管理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為促進社會系統協調運轉,對社會系統的組成部分、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以及社會發展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
對社會管理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以政府為主體,對有關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制約;二是以社會為中心,即社會組織、企業和公民,依據一定的規章制度和道德約束,規范和制約自身的行為。以政府為主體的社會管理包含兩層含義:第一是技術層面的社會管理,指在一些項目中,諸如環境生態、工程、災害、社會風險等,對社會影響進行評估、控制甚至參與活動和參與決策的過程;第二是宏觀的社會管理,指各級國家機關通過稅收、財政支出、立法、司法、行政等方式對社會生活中的不公平現象和不穩定現象進行干預,保障人民的福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促進社會公平正義,防止社會問題的發生和擴大,避免社會震蕩的政策行為。它包括相關社會政策的研究、制定、實施、評估等整個過程。
社會管理的基本手段包括稅收、財政支出、法律法規、司法、行政。通過稅收來汲取社會發展所需要的資源,進行收入再分配,向社會成員提供各類社會服務和社會公共物品,縮小收入差距;通過財政支出來支持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保證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供給的均等化;通過法律法規鼓勵企業和社會成員參與社會事業的發展,組織社會成員開展活動,引導市場資源和社會資源進入社會領域,規范社會行為,防止社會沖突。通過司法保障社會生活,規范社會秩序,促進依法行政,繼而調控社會管理、實施權力制約、規制社會政策。
社會管理的目標是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消除或減少社會問題,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隨著經濟發展不斷得到提升。
二、剖析社會管理存在的缺陷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重大變化,社會生活多樣、多元、多變的特征日益凸顯,目前正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高度國家化了的社會,逐步向公民社會和市場化社會轉變。隨著經濟社會的變化,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弊端日顯,亟需創新。
(一)傳統社會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社會結構的細胞是單位,個人都屬于單位,并且專屬于特定的單位,相對于以自由的個人為細胞的個體社會來說,就是單位社會。因此,“單位”管理是中國社會管理的一大特點,許多制度、政策都和“單位”有關,要通過“單位”實施。由于發展市場經濟,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樣化,當前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轉變為“社會人”。現代互聯網絡的發展,使得網絡虛擬社會越來越發達,對現實社會的影響越來越大。以計劃經濟體制、過于集中的權力構架為基礎的社會整合功能削弱了,傳統的社會管理的社會越來越不適應社會結構的變化,弊端逐漸顯露,具體表現在:
從社會管理的制度和規則層面來說,我國對管理職權劃分和職能配置的規定,管理對象和領域的設定以及作為管理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制定等方面科學的認識和研究尚不深入。從社會管理的組織層面上來說,社會管理主體不夠多元化。政府在社會管理體制中的一元主體地位使得政府長期既“掌舵”又“劃槳”,既是社會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又是社會風險的最后承擔者,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社會管理的空間很小。從社會管理的機制層面上來說,沒有形成社會管理的決策機制和政策影響評估機制,沒有構建出順暢的利益表達和溝通機制、多贏互利的利益綜合機制、人民內部矛盾的化解機制和健全的社會穩定維護機制。
上述諸多問題帶來直接后果是社會管理效果不夠好,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增多,社會穩定壓力增大。進入二十一世紀,我國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頻繁發生,上訪群訪數量居高不下,從根本上說,是由于經濟發展的同時社會管理工作沒有跟上,社會管理改革嚴重滯后,政府公信力下降。因此,社會管理亟需完善和創新。
(二)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提出及意義
如前所述,由于在傳統的社會管理方式下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難以破解,社會管理創新成為擺在實務界和理論界面前的共同課題。社會管理創新,就是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其實質是對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其宗旨是建立健全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應急處置等機制,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新格局,從而對社會實現科學有效低成本的管理。
社會管理創新,隨著政治、經濟、社會的發展,其提出到完善呈現出一個漸進的過程。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加強社會建設和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2007年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社會管理被納入更完備的體系性框架之中,社會管理創新也就成為2009年底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所強調的“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的組成部分之一。
社會管理創新,反映了黨中央對社會變革和基本國情的清醒認識,同時也是對我國現階段發展特征的準確把握,意義深遠。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它對于加快推進社會建設,完善社會管理,協調好各種社會利益關系,解決好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保持社會安定有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二是創新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體制改革是一項巨大的、復雜的系統工程,又是一項需要各方面協調、均衡的配套工程。把參與創新社會管理擺在政法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是對政法工作職能認識的一次深化。三是維護群眾利益的有效途徑。社會管理創新既增強社會活力,又維護社會安定,解決好那些還未上升到社會矛盾層面的群眾利益訴求,最大限度地維護群眾根本利益。
三、分析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
法院是國家管理社會的重要部門,是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其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重要職責,承擔著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守護法律規范,調控社會秩序;平衡各方利益,規制社會政策的重要職能。
(一)參與社會管理體現了司法工作新職能。在任何國家,法院都是國家管理社會體制中的重要部門。在我國,司法權作為至關重要的執政權,是黨領導人民管理國家與社會事務的重要方式。司法權的行使者人民法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國家審判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相統一的民主政治發展道路中,肩負著十分重要的政治使命。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方面,人民法院責無旁貸,參與社會管理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政治職能。
(二)新形勢新任務賦予了司法工作新內容。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既是司法審判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司法機關承擔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在急劇變革的社會轉型過程中,人民法院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越來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指出:“社會管理并不僅僅是行政管理機關等部門獨有的職責,人民法院的每一項審判工作,都是社會管理的重要內容,是通過司法手段、通過對司法事務的管理,實現對社會的管理。”因此,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不是人民法院的“份外事”,而是人民法院的“份內事”,是憲法和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職責。法院要克服社會管理創新與己無關的模糊認識,立足審判中心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三)社會管理創新涵蓋了司法工作全方位。法院是社會秩序的守護者,是各種利益要求和利益沖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現代國家,法院在社會管理中的角色越來越重要,用司法決策規制社會生活的實踐越來越普遍。
一是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通過審判活動對事實加以判斷,對法律加以適用,從而化紛止爭,這是法院最基本、最直接的角色定位,是設置司法的基本目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二是守護法律規范,調控社會秩序。這是由“解決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種直接的定位所延伸出的功能。守護法律規范、調控社會秩序表現為法院通過法律的運用解決社會糾紛,達到對社會秩序和政治權威的維護。這也正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關鍵。三是實施司法審查,制約行政權力。行政訴訟可以稱得上是典型的“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相抗衡”的形式。司法審查就是國家通過司法機關對其他國家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活動進行審查,對違法活動通過司法活動予以糾正,并對由此給公民、法人權益造成的損害給予相應補救的法律制度。司法審查制度的創設凸顯了法院參與社會管理的作用,成為現代型司法與傳統型司法最重要的區別之一。四是平衡各方利益,規制社會政策。按照經典的分權理論,司法機關本不應涉足公共政策創制領域,創制公共政策是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的職權。但是,在履行糾紛裁判功能的過程中,法院始終擔負著維護裁判統一乃至于維護法制統一的重任,這就決定著法院有一定程度的決策參與權,以審理案件的方式參與超出所審案件的宏觀事務決策過程。
四、淺析法院如何參與社會管理創新
在“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司法”中,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三項重點工作的重中之重,社會管理創新則是社會矛盾化解的延伸和深化。法院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要牢牢把握與另二者之間的關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發展,抓住根本點,找準突破點,把握關鍵點,能動司法,積極作為,就能在社會管理創新中大有作為。
(一)抓住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根本點。王勝俊院長指出“執法辦案是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務”。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就是要立足于“第一要務”,公正高效能動地審執好每一起案件,通過審理案件解決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的請求,有效化解矛盾,在辦案中全面落實社會管理創新。在刑事審判方面,認真貫徹落實“嚴打”方針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準確懲治刑事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增進了人民群眾的安寧感。在民商事審判中,依法合理協調平衡利益關系,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經濟社會秩序。在行政審判中,慎重審理行政案件,盡力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解決其實際困難,依法監督、支持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努力通過協調解決行政爭議,促進官民和諧,促進依法行政。在執行工作中,與公安、工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建立執行協調聯動機制。講究執行藝術,巧用妙用強制措施,積極促進當事人自動履行,能動執行兌現權益。通過公正高效的審判活動引導社會朝著正常、有序、和諧方向發展,達到社會管理創新之宗旨。
(二)找準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點。當前在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不斷發生,立法機關不可能隨時立法,行政機關在一些時候也無法處理的情況下,法院工作如何實現與社會管理有效對接,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發揮更大作用,找準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突破口極為重要。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法院應當針對傳統社會管理在相關方面存在的缺陷,創新地予以改進,積極主動作為。針對傳統社會管理未能形成社會管理的決策機制和政策影響評估機制,人民法院積極參與當地黨委政府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引導公共政策的形成。針對當地經濟發展、城市建設、機構人事中等與社會民生有關,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項目或行政工作,在實施前對其合法性及公眾可能提出的異議和訴求能否通過法律進行合理評估,并妥善解決做出法律解釋。針對傳統社會管理中沒有建構出順暢的利益表達和溝通機制,建立民意溝通聯系點,充分聽取并收集民意。并迅速將民意報告給黨委、政府,以使黨委政府及時準確地把握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確保黨委政府各項決策能夠順應民求、體現民意。
(三)把握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關鍵點。參與社會管理創新,能動司法是關鍵。人民法院在審判和執行的過程中,以能動司法理念,正確處理好依法司法與執行政策之間的關系,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自覺地融入政策考量,通過平衡法的安定性與社會變遷性之間的關系,使司法裁判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堅持法律與情理的兼容并用,在不與現行法律沖突的前提下,將一般的道德原則、普遍的是非標準、善良的民俗習慣引入司法審判之中,使司法審判的過程與結果更加符合公眾的期待;正確把握社會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認真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平衡,針對不同情況、不同對象采取不同的司法方法,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積極主動地行使司法職權,適時開展法律釋明、權利告知、風險提示、調查取證等訴訟指導活動,從而使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傳統的社會管理已經不適應新的社會矛盾變化,必須創新。中央三項重點工作的提出,將政法機關納入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主體,在豐富社會管理內涵的同時,無疑給社會管理注入了新的活力。法院作為司法部門,以其與生俱來的職能和神圣使命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建設平安和諧法治社會,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中責任重大,任務艱巨。應當始終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認真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認清形勢任務,勇于迎接挑戰,充分地發揮司法能動作用,求真務實工作,更加扎實地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