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咬傷家養鵝,實際管理人是否應擔責?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田文婧 王迪萱 發布時間:2021-01-19 瀏覽次數:837
流浪狗咬傷他人財物,究竟誰來擔責?管理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日前,江蘇省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
滕某在自己的養殖區從事鵝苗養殖工作。2019年4月,養殖區域附近設立一個施工項目部,李某負責項目所在工地的日??醋o。2020年年初,滕某發現自己的二百余只鵝苗被工地上飼養的狗咬死,于是將作為管理人的李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鵝苗損失。李某覺得甚為委屈,涉案犬只是一只流浪狗,并不是自己的狗,自己只是將其拴在了工地內,不應當為該犬只的致害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被告李某將涉案犬只拴在工地的行為,已存在占有涉案犬只的意思表示。李某作為涉案犬只的實際管理人,應對涉案犬只承擔管理、約束的責任,但其未盡到該責任,造成原告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查明實際損失的前提下,本院判令被告李某賠償原告滕某各項損失共計1萬余元。
法官釋法: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管理人的認定應當采用直接管理控制為標準。本案中的被告雖然不是涉案犬只的所有人,但是其“拴”的行為已經具有占有意思,并且對涉案犬只也具有直接的管理控制能力,故應當認定其為飼養人或者管理人。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采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即使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沒有任何過錯,也要對其飼養、管理動物的致害行為承擔責任。這種看似嚴苛的規定,主要是由于動物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險性,且其行為具有極大的不可預見性,唯有加大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才能防止更多損害行為的發生。
隨著《民法典》的實施,寵物傷害責任得到了進一步明確?!睹穹ǖ洹返谝磺Ф偎氖鍡l規定,飼養的動物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則不能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方故意造成的,責任可以減輕。可見,在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即便是受害人故意為之,也不能完全免除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能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官提醒:
隨著“養寵族”的日益龐大,養寵物給生活帶來樂趣與驚喜的同時,由于動物自身的危險性也極易引發一些“事故”。家中有寵物的居民一定要按照規定文明、規范養寵,應當登記的寵物要及時在登記機關予以登記,在攜帶自己的愛寵外出時拴好狗繩、帶好嘴套,定期為其注射疫苗。對流浪狗、流浪貓進行愛心投喂的人士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識,如果與其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或者管理關系,一定要盡到足夠的管理和注意義務,防止其出現損害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