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法院系統把加強能動司法制度建設,作為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著力點,通過機制制度創新,使司法工作更好地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

  一、建立健全能動司法引導激勵機制,強化工作目標導向

  推行全省法院工作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確定了審判工作、司法改革、隊伍建設、基層基礎建設、司法政務管理等5個方面20項考核指標,每年對各中級法院工作進行全面考核,并把考核結果作為評選先進法院的重要依據。

  推行審判績效綜合考評機制。分別對一級法院、法院內部各審判業務部門、人民法庭和廣大法官的審判績效實施全面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評先獎優的重要依據。其中,加大對審判效果的考評力度,促進各級法院和廣大法官堅持能動司法,實現案結事了。

  推行法院工作群眾滿意度調查制度。從2008年開始,委托有關權威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工作開展群眾滿意度調查,調查結果納入全省法院工作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

  二、建立健全能動司法宏觀運行機制,踐行法院工作主題

  構建社會矛盾化解新機制。全省所有基層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都設立了調解工作室,由司法行政機關、矛盾糾紛調處中心選任人民調解員進駐調解工作室開展訴前調解工作,把一大批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緩解了審判工作壓力。探索把訴前調解率、起訴率等指標納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促進全社會更加重視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建立與公安、工商、衛生、農林、環保、工會、婦聯等方面的訴調對接機制,通過委托調解和邀請調解等方式,促進涉訴矛盾糾紛解決的社會化。

  構建參與社會治理新機制。探索審判資源社會共享機制,在全國法院率先建立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和知識產權藍皮書發布制度,促進有關方面加強和改進相關工作。開展“和諧鄉鎮、和諧社區”共建活動,建立人民法院與基層社會組織信息互通、協調聯動機制,推動基層社會管理機制的完善。健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探索建立與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門信息管理系統的對接機制,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構建司法為民新機制。全省各級法院全部設立了訴訟服務中心,除為當事人訴訟提供“一站式”全程訴訟服務之外,還承擔著訴前調解、訴調對接、立案調解、調解確認、速裁審理、執行督促等職能,形成了訴訟服務、糾紛化解、糾紛分流“三位一體”的工作模式。加強涉訴民意溝通表達工作,明確涉訴民意收集、分析、處理、反饋、引導等一整套工作規則,建立審判工作年度發布、法院開放日、重大案件審理征詢民意、涉訴民意導入司法裁判、網絡涉訴民意應對等一系列新的制度機制。

  三、建立健全能動司法微觀操作機制,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推廣“陳燕萍工作法”。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組織力量深入研究陳燕萍的審判工作方法,形成了《“陳燕萍工作法”研究報告》,下發全省各級法院,著力引導廣大法官在司法審判工作中堅持調查走訪、情法并用、調判結合、人文關懷等工作方法,提高有效解決糾紛的本領,增強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度。

  建立類案審理指南制度。及時從類案審理中總結審判經驗,制定審理指南,為廣大法官提供審判思路,確立審判規則,確保“兩個效果”統一。去年以來,先后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商業秘密糾紛、勞動爭議、企業破產糾紛、信用證糾紛等案件,制定了審理指南或指導性意見。

  探索善良民俗習慣司法運用機制。在認真總結有關法院善良民俗司法運用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在審判工作中運用善良民俗習慣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善良民俗習慣司法運用的指導原則,建立和規范了善良民俗習慣適用程序。

  完善訴訟程序能動干預機制。加強程序指引,在立案、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對當事人就訴訟程序事項作出說明,引導其誠實有序地進行訴訟。加強風險提示,對當事人訴訟中可能遇到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的承擔,提前予以告知,使其形成合理的訴訟預期。加強法律釋明,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意思表示不明確、不適當以及對法律存在錯誤理解的,及時作出核實詢問、提醒告知,確保當事人充分表達訴訟意愿。

  四、建立健全能動司法合理規制機制,嚴守公正廉潔底線

  健全審判質效管理機制。圍繞審判質效指標體系的運用,在堅持定期分析審判工作總體運行態勢的基礎上,及時針對指標數據的異常變化開展專項態勢分析,解決審判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分案工作機制,實行電腦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原則,從源頭上杜絕人情案、關系案。健全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制度,建立專兼職相結合的質評隊伍,細化案件質量評定標準,及時發現和糾正案件質量問題。強化案件審限管理,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自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全國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以來,江蘇法院案件質量評估綜合指數連續三年位居第一。

  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制定了《關于審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暫行規定》,細化定案把關的具體措施,特別是對重大、疑難、復雜、敏感案件,構建了多層級的定案把關體系。制定了《加強獨任審判員監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明確對獨任審判員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事項、方式和程序。

  強化對司法權力的監督制約。建立特邀審判監督員制度,實行特邀審判監督員與審判業務部門的對口聯系。在審判業務部門設立廉政監察員,加強對法官日常司法行為的監督。建立廉政風險節點防控機制,對司法權運行過程中容易滋生腐敗的重點領域、重點崗位、重點環節,進行全面梳理,確立相應的監督制約措施,在深入推進能動司法的同時堅決確保司法的公正廉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