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但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一戶二宅”甚至“一戶多宅”現象客觀存在,并且在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中逐步暴露出一定的問題和矛盾,應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一戶二(多)宅”的成因

 

1、建新而未拆舊。易地新建住宅的申請獲得批準后,原有房屋未按規定拆除并將土地退還村集體,導致新舊房屋并存。2、違章搭建。在現有住宅的附近超出標準面積占地建房,或者未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擅自在承包責任地上建房。3、不合理的析產和分戶。規避法律規定,采取分家、假離婚等分戶形式申請新的宅基地并獲得批準,建房后形成事實上的一戶二宅4、買賣、繼承和贈與。本村集體組織成員間的買賣、父母去世遺留或者贈與行為等,致使買受人、被繼承人或接受贈與人擁有一處以上的農村房屋。5過渡房的占而不退。原有住宅在鎮、村規劃改造中遇拆遷并獲得臨時過渡住房,新房建好已經獲得安置卻強行占用過渡房不肯遷出。

 

上述現象的存在,造成農村建房的混亂無序,容易引發跟風攀比和相鄰村民間的利益沖突,影響農村的和諧穩定和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而且對當前的城鄉一體化建設及載體建設中的拆遷安置工作帶來阻礙。

 

二、建議和對策

 

1、應當明確的范疇。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土部的相關意見均明確了一戶一宅的原則,但法律和意見都沒有對的概念作深入的解釋和擴展,導致缺乏明確的操作依據。建議增加農村宅基地的的關系、內容與標準,以一個完整的基本家庭單位為的基準,從法律層面準確界定的概念,才能指導基層嚴格控制分戶條件,正確審批和發證。

 

2、加強農村宅基地和農房建設的管理。排查摸底當前宅基地的使用情況,對一戶二(多)宅情況進行全面清理,依法處置。加強流轉管理和地籍管理,通過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依法確認相關權屬,并及時收回、注銷錯誤或者作廢的權利。街道、村委和相關部門定期開展巡查,對違法用地和違章搭建行為及時嚴肅制止,從源頭上避免新的兩違現象發生。

 

3、依法合理補償和安置拆遷農房。農村房屋及其他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屬房屋權利人,房屋原權利人死亡的,依繼承關系進行處理。當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成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成成員但在他處已經取得其他宅基地使用權的,該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可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討論決定。同時對拆遷安置應有合法、明確、可執行的書面協議。對違法用地和違章建筑堅持原則,不能給予任何補償。

 

4、探索農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新方法。有條件的鎮、村可結合地方實際,通過宅基地置換模式,將分散居住的農民集中起來,搬入規劃合理的群體住宅中,或鼓勵農村村民進城落戶,對已在城鎮購置商品房定居生活,自愿退宅還耕且日后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民,按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積和房屋現狀確定一定標準給予補償,其房、地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從而盤活農村土地存量,推進舊村改造。

 

5、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力度。通過普法宣傳、行政執法、公開辦案等方式,綜合運用政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的力量,使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土地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戶曉,提高廣大農民群眾依法用地的意識,促使廣大農民在享受新農村建設成果的同時,自覺遵守法律,服從大局,自覺為城鄉一體化化建設作出貢獻,并在全社會形成集約節約用地的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