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門法院分析承攬合同案件審理難點并提出處理對策
作者:楊東旭 發布時間:2010-07-26 瀏覽次數:1035
海門法院在審理商事案件中發現,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上難點頗多。2009年,該院受理審結商事案件1130件,其中承攬合同糾紛80件,占商事案件的7%;今年上半年,承攬合同糾紛案件11件,占已受理案件的4.6%。該類案件雖然絕對數量不多,但案件中定作人反訴的案件多、提出管轄異議多、申請鑒定多,案情復雜多樣,承攬定做雙方庭審爭議較大,難于調解,屬于法官手中的“骨頭案”。
一、糾紛特點
一是訴訟請求較為單一,基本為要求支付定做款。加工承攬類市場經濟活動中,定做方往往是產品處于高端、公司規模較大、經濟交往中處于優勢地位的一方,而承攬方則普遍是為大公司產品代工、生產輔件、產品技術含量相對較低、處于弱勢的一方。定做方往往利用其“買方市場”的主導地位、制定合同的“發言權利”,惡意拖延或拒付貨款。故該類訴訟中,標的基本為承攬方催要貨款不果而訴訟來院。
二是該類案件普遍進入了管轄異議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之規定,承攬合同糾紛的管轄地為被告住所地或加工行為地。因此,承攬人在起訴時,往往選擇向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訴。定作人在應訴后,往往提出加工行為地非被告住所地、合同性質為買賣而非承攬等理由將案件拖進管轄異議程序,以其作為拖延付款時間、延長證據收集時間的手段。
三是被告方庭審中基本會提出反訴,理由普遍為定做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定做方進入訴訟程序后,無論是真實的出于維護己方合法權利,抑或是尋找理由拖延訴訟,該類案件的被告方都會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承攬人賠償因貨物質量不合格為其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而該損失往往為間接損失,不易舉證。
四是被告往往提出標的物瑕疵抗辯并要求進入鑒定程序。在承攬合同糾紛中,基于定作人往往提出質量瑕疵的抗辯或者據此反訴,因此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約定就成為爭議焦點。訴訟中,鑒于定作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實質量存在缺陷,因此,或基于被告的申請,或基于法院的釋明,就質量問題組織鑒定。但鑒定中往往又因各類客觀原因導致鑒定不能,給案件事實的認定帶來了巨大困難。
二、審理難點
一是合同性質的認定。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名稱表述往往極不規范,審理中要根據合同內容判斷合同性質確定案由。特別是一些名為購銷合同實為承攬合同的案件,稍有不甚即錯誤判斷合同性質,進而影響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責任的認定。
二是管轄混亂。在承攬合同糾紛案件中,依職權移送管轄、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裁定移送或駁回申請、指定管轄的標準都不統一。訴訟法中加工行為地的解釋也莫衷一是,給案件管轄的確定帶來困難。
三是抗辯和反訴的界限模糊。承攬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定作人往往提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據此作為拒絕支付款項的理由。此時不同案件發現了不同的處理結果,有些判決以被告未提出反訴為由不予處理,有些判決將其作為抗辯予以處理,有些案件經法院釋明后被告提起了反訴。
四是鑒定困難。在定作人提出質量瑕疵的案件中,定作人主張質量瑕疵的證據不足,承攬人又主張質量合格,因此鑒定成為必經程序。但是,鑒定存在以下困難:第一、在收集檢材時發現,定作人主張的工作成果,往往遭到原告的否認,稱并非原告所加工,被告亦無充足的證據證明確系原告所加工。第二、某些涉及鑒定的技術問題,無法確定鑒定機構,或者目前的技術水平根本無法檢測。第三、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質量的標準,鑒定時依據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是什么樣的行業標準,還是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標準成為爭議。
三、處理對策
一是明確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分標準。即在合同中是否有對原材料的相關規定,如果合同僅僅就產品標準作出了規定,則為買賣合同關系;如對原材料選用、加工工藝流程等作出了指示則宜認定為承攬合同關系。
二是在正確判斷合同性質的前提下快速確定管轄法院。通過積極調查原告住所地和加工行為地的關系迅速判斷管轄法院,杜絕當事人將管轄異議程序作為拖延訴訟的武器。
三是正確區分抗辯和反訴請求。定作人僅提出承攬人提供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其他違約行為,以此作為不支付價款的理由的,屬于抗辯。審判人員要自覺履行釋明義務,引導被告提出反訴,或告知被告不提出反訴的法律后果。如釋明后被告堅持不提出反訴,法院應審查后或者支持抗辯并抵扣價款,或者不支持抗辯。但絕對不得以未提出反訴為由不予處理。
四是合理分配鑒定不能情況下的舉證責任。在鑒定因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的情況下,需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當事人的主張、現有證據、導致鑒定不能的責任等方面,合理確定鑒定不能的責任。不可“一刀切”的認定:因被告提出質量瑕疵抗辯,在不能鑒定的情況下即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