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反映民間“問題借貸”的類型、成因、特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10-07-23 瀏覽次數:872
近年來,由于國家對民間資本運行支持保護力度的增大,民間借貸活動日益活躍,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也呈快速上升態勢,張家港法院在審判執行過程中發現“問題借貸”越來越多,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問題借貸”的類型
1.借貸糾紛涉嫌“高利貸”。審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原告高利放貸,且高額利息或在借款時扣除,或已計入本金,被告實際拿到的金額低于借據載明數額,原告仍起訴要求被告歸還借據載明款項及利息。
2.借貸糾紛涉嫌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行為。有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自愿達成還款協議,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后發現被告借款行為系屬詐騙并被判刑,法院不得不對原先的借貸案件提起再審。另有一些民間借貸糾紛出現很多原告短期內集中起訴同一被告要求還款,后經公案偵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借貸糾紛涉嫌賭博、吸毒債務。審理中被告反映借款系因賭博發生的債務,有些賭博輸后因無錢支付賭債書寫的借據,有些因沒有資本遂借款進行賭博,此類案件中 “職業放貸”現象嚴重。有些案件被告舉債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
4.借貸糾紛涉嫌虛構債務、虛增債務和虛假訴訟。審理中發現有些民間借貸糾紛存在虛構或虛增債務、虛假訴訟現象,有些以離婚夫妻為被告的借貸糾紛中,出現一方在離婚前的短期內多次向己方親友舉債、因婚外情離婚中第三者憑借婚外戀情方書寫的借據要求雙方承擔連帶責任等現象。有些案件出現被告在短期內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原被告系近親屬、原告起訴的借款事實和理由不符合常理等現象。
二、“問題借貸”的成因
1.社會誠信缺失。一些當事人缺乏基本的誠信理念,為了獲取各種利益置誠信守法、基本道德規范于不顧。有些借貸人或不顧自身還款能力進行大額舉債,或為滿足自身需要到處舉債。
2.法律意識薄弱。有些出借人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不問借貸人借款用途,不顧借貸人還款能力,不知借貸利率是否合法,不要求借貸人提供擔保。
3.高額利益誘惑。由于民間借貸糾紛的利息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借貸利率,即使有最高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其利潤仍然十分可觀,導致有些出借人對借款人情況不嚴格審查。有些出借人為獲取高額利潤不惜突破不得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規定,大肆放貸。
4.報復心理作祟。以離婚夫妻為被告的民間借貸糾紛中,存在離婚一方對另一方報復的情形,由于婚姻的不幸,一方在離婚前大肆舉債報復另一方的不忠行為或給自己帶來的傷痛。有些案件出現當事人為在家庭共同財產分割中獲取更多的份額,離婚前非常態的向己方親友舉債。
5.違法行為猖獗。當前社會上出現賭博、吸毒等不法行為盛行現象,一些當事人明知這些是違法行為仍然熱衷其中,不惜通過借高利貸、詐騙等手段為自己從事違法活動籌集資本。
三、“問題借貸”的特點
1.借貸數額巨大。審理中發現涉嫌“問題借貸”的糾紛往往借貸金額很大,有些借據載明高達數百萬元甚至上千萬元,有些被告對借款金額提出異議,認為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但無法提供支付利息的憑證。
2.借貸形式完備。涉嫌“問題借貸”案件原告一般都能提供形式完備的借條或借貸合同,有些進行了手續齊全的擔保,被告往往很難舉證否認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的真實性。
3.借貸事由存疑。有些涉嫌“問題借貸”案件原被告陳述的借款原因和用途不一致,或不符合常理,還有一些案件中案外人或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被告對借款事由提出異議。
4.庭審分歧嚴重。涉嫌“問題借貸”案件審理中,原被告雙方往往分歧太大,調解達成還款協議難度很大,原告認為借條在手必然勝訴,被告對借貸有異議堅決不同意還款。
四、對策及建議
1.加強宣傳,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要通過普法、新聞媒體等手段大力宣傳國家鼓勵支持民間資本合法運行的政策和借貸法律知識,強化農村借貸的教育宣傳。將宣傳的重點放在如何書寫完備的借貸合同、如何提供擔保、非法借貸的種類和特點、借貸糾紛的訴訟程序等方面,切實提高借貸當事人的保障資本合法流動的能力,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
2.堅持平等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的原則。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始終堅持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原則,一味的偏向保護債權人利益不利于查清借貸事實。對涉嫌“問題借貸”的糾紛案件尤應如此,對債務人或案外人在訴訟中提出辯解或異議應予以重視,運用舉證責任分配平衡雙方利益,切實擔當起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運行的責任。
3.加大對涉嫌“問題借貸”的審查力度。審理中發現起訴借貸事實或理由不合常理、借款憑證存在偽造可能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當高度重視,盡量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此類案件審理法官應當嚴格查清借貸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借款用途、支付方式、雙方的經濟狀況,重點審查借款憑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法官應當進行調查,向被告親屬闡明可能的后果,要求原告提供被告人的其它聯系方式或線索,盡量通知被告應訴。涉嫌“問題借貸”的當事人自愿達成還款協議要求法院出具調解書的,法官應當嚴格審查還款協議內容,必要時聯合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4.充分發揮舉證責任分配職能查清事實。舉證責任分配是查清案件事實的重要手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中法官應當善于運用這一工具,對涉嫌“問題借貸”的糾紛案件,除基礎借貸憑證外,建議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證據,申請證人到庭作證,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或依職權追加其參加訴訟進行舉證質證。對只有代理人參加訴訟的,必要時法官應當傳喚當事人親自到庭說明情況,進行舉證、質證,拒不到庭的可依民訴法進行拘傳或者讓其承擔不利后果。涉嫌“問題借貸”案件法官可以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也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告知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據或偽造證據需要承擔的不利后果。
5.加大對“問題借貸”當事人的懲處力度。審理中查證屬于“問題借貸”的,應當依法處理。對“問題借貸”當事人依民訴法規定予以訓誡、罰款或拘留。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或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的,法官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進行處理。對案件審理中提供虛假證據、偽造證據的當事人、代理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