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專業優勢成為案件調解“助推器”-徐州鼓樓區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十法調解記
作者:周琪 鄭曉東 發布時間:2010-07-21 瀏覽次數:1116
徐州鼓樓區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利用鑒定經驗及專業知識的優勢, 以“案結事了”為目標,從鑒定的技術角度、鑒定程序、鑒定風險、訴訟成本、結果釋明等方面提出調解方案,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不但創新了訴訟調解機制, 增強了當事人的調解意愿,還提升了審判質效。2009年該院司法鑒定中心共收各類鑒定案件338件,除去執行局評估、拍賣案46件外,協助法官調解成功98件,調解結案率占鑒定案件的33.56%,其中民事案件調解結案84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14件全部調解。2010年上半年結案154件,其中民事調解結案41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5件全部調解,調解率為31.5%;案件鑒定的平均周期縮短15天,中止、扣審、延長審限、暫停計算審限“四類案件”同比降低30%。該院鑒定中心將十種方法貫穿于鑒定前、鑒定中和鑒定后的各個環節,法官們稱鑒定中心的專業優勢是案件調解的“助推器”。
一、向當事人提示風險
司法鑒定對于多數當事人來說比較陌生,鑒定中心運用職權優勢,提醒當事人正確看待司法鑒定,充分認識鑒定風險,注意避免三個“誤區”:一是只要申請鑒定就會有鑒定結果;二是鑒定結果多對申請鑒定人有利;三是鑒定結果有利于自己,自己就能贏得官司。通過風險提示,當事人對司法鑒定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對是否申請鑒定就有比較理性的判斷。如去年該院審理一起汽車毀損賠償糾紛,原告新購4個月的汽車在被告處保養時,被告工人駕車出車禍損毀;原告要求更換新車,被告只同意修理。審理過程中,被告多次申請鑒定,試圖拖延時間。鑒定中心告知,在案件事實已經清楚的情況下,就汽車部件進行鑒定沒有意義,只能加深雙方的矛盾,使被告更加被動和不利,而且增加訴訟成本。經過鑒定中心和法官的大量細致工作,歷時半年,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更換新車、賠償損失的調解協議。
二、為當事人細算成本
有的案件標的額較小,但因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有分歧,試圖通過司法鑒定來確定自己的主張。對此,鑒定中心對當事人的鑒定申請并不立即進入相應程序,而是引導當事人正確認識得失,在鑒定費用與案件標的額相差不大甚至高于案件標的額情況下,雙方和解解決糾紛是一個“雙贏”的辦法。如一起勞務糾紛案,被告單位否認與原告存在雇傭關系,而拒付工傷賠償費用;原告申請對醫療墊付費用單上被告的簽字進行鑒定,以確定雙方的雇傭關系。鑒定中心從鑒定成本、鑒定方法及結論的科學性、真實性等方面反復做工作,最后被告承認案件事實,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三、借當事人親情感化
對于一些涉及家庭婚姻以及鄰里關系的鑒定案件,鑒定中心注重立足鑒定,打好“親情牌”。比如一起16歲的原告起訴親生父親要求支付撫育費的案件。被告以懷疑原告不是自己的親生子為由,要求進行親子鑒定。鑒定中心從父子相貌相似、原告出生證明的可信度、雙方十六年的親情等角度,提出親子鑒定可以給當事人一個“科學”且冰冷的結論,卻不能給出一個和睦圓滿的結局,因為無論鑒定結果如何,都會傷害到雙方的感情。被告經過慎重考慮,撤回了鑒定申請,并與原告達成和解。
四、對當事人充分尊重
開展司法鑒定工作一定要建立在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基礎上,是否鑒定、鑒定機構的選擇、結論的認可,及是否同意調解都有需要當事人自愿,才能減少當事人“合理懷疑”,確保案結事了。如閆某與蔣某因航車費用發生糾紛,閆某持扳手將蔣頭、背部砸傷,經鑒定,蔣的損傷構成輕傷。今年1月蔣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自己右肩部傷情是否構成重傷及傷殘程度申請鑒定。徐州市醫學院司法鑒定所對其進行鑒定后認為不構成傷殘、其他傷情也較輕,勸其撤回鑒定申請。蔣某再次申請鑒定,法院又將該案委托至連云港市中醫院司法鑒定所,后該鑒定所認為蔣某右肩部傷情仍屬輕傷,不宜評定傷殘等級;之后蔣某心服口服。在鑒定中心和刑庭法官的合力調解下,蔣某對閆某的賠償要求由起訴時的6.7萬元降至4.5萬元,調解方案雙方都十分滿意。
五、就案情因勢利導
為確保鑒定結果的權威性,司法鑒定程序、材料、機構選擇等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這也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鑒定中心樹立“調解是首選項”的觀念,注重在鑒定程序中抓住調解機會,促成調解。如一起剪板機產品質量糾紛,原告使用被告生產的剪板機發生故障,懷疑有質量問題,要求被告退貨并賠償損失。在鑒定勘驗現場,鑒定中心抓住被告從外地趕來、有調解誠意的機會,積極做雙方的調解工作,從上午十點鐘到下午五點鐘提出多套調解方案,協調鑒定部門退回2萬多元的鑒定費,終于促成雙方調解,雙方非常滿意。
六、用類案開展對比
為增強當事人對鑒定結果的感性認識,鑒定中心主動選擇一些既有的典型鑒定案例作為素材,通過與類似案件的對比,使當事人對鑒定結果“心中有底”,對是否申請鑒定有更加理性、準確的把握,對不申請鑒定情況下的案件事實有更加全面的認識,厘清了部分當事人認為通過鑒定能夠爭取更大利益的誤解。特別是一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鑒定中心積極推廣類案對比的做法,盡可能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通過和解、調解使權益得到及時救濟。
七、請專家參與咨詢
為促進當事人調解,鑒定中心針對特定案件在當事人提出申請后,帶領當事人咨詢產品質量鑒定專家、價格評估專家等,從鑒定內容和技術角度分析鑒定的結果、鑒定的難度、鑒定的成本及鑒定結論對案件當事人可能產生的后果,以此讓當事人判斷是否堅持鑒定。
八、保鑒定部門中立
鑒定中心法官注重權衡鑒定與審判、執行環節的協調配合,不使當事人對鑒定產生負面質疑,對當事人堅持委托鑒定的,在進行相關釋明后,確保當事人行使權利,保證庭審裁判權與委托鑒定、審計、評估、拍賣權的分離,使法院鑒定機構保持“居間”與不偏不倚的中立地位,消除雙方的抵觸情緒,以保證當事人對調解、審判、執行環節的信服。
九、促鑒定部門規范
鑒定中心法官并不局限于僅僅為當事人辦理委托、向審判、執行法官交出報告,充當簡單的“二傳手”,他們還注重加強與鑒定機構的溝通交流,及時了解鑒定的進展情況并向當事人告知;加強對鑒定機構責任意識和規范行為的指導監督,避免鑒定機構因出現瑕疵報告,造成證據在審判環節難以適用并給當事人造成鑒定費用和時間成本損失的情況。
十、邀紀檢部門監督
鑒定中心對拍賣、評估案件、選擇鑒定機構時一方未到場的特殊案件,均邀請法院紀檢部門派員現場督察;對現場勘驗鑒定的案件,進行現場錄像,刻錄成光盤存檔;對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醫條件而進行的鑒定,也進行全程錄像;這些措施不但確保了鑒定過程的真實性、客觀性,減少當事人對法官的不當懷疑,增強審判、調解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進了調解,對法官保持廉潔作風也是一種保障和保護。
鑒定中心利用專業優勢開展調解并不是庭審調解的簡單重復,他們從一個新的角度幫助當事人重新認識矛盾糾紛,促成和解,給當事人耳目一新的感覺。通過鑒定幫助調解結案的,多數案件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義務,少數進入執行的案件,當事人沒有因訴訟或鑒定環節提出異議,三年來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執行案件均無一例信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