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老夫婦違建房屋,被建設局罰款800元,兒子兒媳離婚后,違建的部分房屋被兒媳占有并出租,老夫婦請求法院對違建房屋予以確權。2019年10月18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確權、分家析產糾紛案,裁定駁回原告韓某、袁某的起訴。

韓某、袁某老夫妻省吃儉用,于1990年砌了兩層樓房,并領了產權證,而后又在該樓房的西南邊建了一間小屋。1993年12月,二人的兒子小松與兒媳小紅登記結婚。2003年,韓某、袁某又在主房的東邊,建了兩層連門樓在內的八間附房。為此,韓某、袁某夫婦因該附房被建設局罰款800元。

2013年,韓某、袁某的兒子小松與兒媳小紅鬧離婚,小紅搬離韓家產權房。2015年,小紅從外面回來后,強占三間屋,將產權房西南邊的一間小屋做廚房,東側兩間附房用于出租。庭審中,韓某、袁某夫婦陳述小紅自己居住和出租房的水、電費均由韓某、袁某夫妻負擔,一年花費韓某、袁某夫妻幾千元。由于小紅在家中想怎樣就怎樣,韓某、袁某夫妻不能開口,一開口就遭辱罵,并把她自己的大小便倒在韓某、袁某夫妻門前作賤。韓某、袁某夫妻不堪經濟掠奪、精神摧殘,經常生病住院,過著生不如死的生活,決定與小松、小紅分家從此互不侵犯。

因當事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韓某、袁某夫婦一紙訴狀將小松、小紅告上法庭,請求確認產權房西南邊的小屋、2003年砌的附房連門樓在內的六間附房歸韓某、袁某夫婦所有。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并可予以確權和分割。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處分權能受到限制,即集體土地不得直接用于房地產開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否則所建建筑物系違法建筑。本案中,所涉及的產權房西南邊的小屋、2003年韓某、袁某夫婦未經審批建設的連門樓在內六間附房,占用土地性質為農村集體所有,原告韓某、袁某夫妻未能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或合法的建設審批手續。原告韓某、袁某夫婦提供的2003年10月21日建設局出具的《江蘇省代收代收罰沒收款收據》不足以證明房屋的合法性,反而證明案涉房屋系違法搭建。況且,當事人當庭陳述,案涉建筑物無合法審批手續。故而,本案建筑物為違法建筑物。

在違法建筑合法化、當事人取得所有權之前,無論是分割違法建筑還是確認所有權等,均沒有法律依據。根據相關規則農村集體土地上的違法建筑物,依法應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對違反城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因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案件范圍。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作出前述裁定。

一審裁定后,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本案主要涉及訴爭房屋能否予以確權和析產問題,依據規則,只有合法的建筑物才能予以確權和析產。《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因此,建筑行為形成物權的前提必須是合法建造。對于是否為合法建筑,通常應由主張權利一方舉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1條第1項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建物。法律對于違法的財產不予以保護,在程序上主要體現為人民法院對于違法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不予受理。

本案中,涉案的房屋是否為合法建筑應由主張確權分家析產的原告韓某、袁某夫妻承擔舉證責任,但二人未能舉證證明相關房屋系合法建筑。盡管二人舉證證明該違法建筑由建設局進行了罰款,但罰款行為并不當然意味著非法轉合法,故案涉房屋應認定為違法建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則。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法律不是萬能的,是有邊界的。你想獲得法律保護,就得依法行事。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