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欠債不還債權人劫持債務人索要一倍貨款應如何定性
作者:李志華 發布時間:2010-07-19 瀏覽次數:806
2009年9月、10月間,被告人劉某因被害人陳某欠其貨款人民幣5萬元,遂與被告人章某預謀,將陳某劫持到山東省日照市,以此向陳家勒索人民幣10萬。同年12月27日晚6時許,章某糾集他人將陳某誆騙至南京市,采用毆打、捆綁、蒙眼等手段將陳某劫持到山東省日照市,并對其實施拘禁。期間,劉某某、章某多次打電話至陳家,以"剁掉一截手指"等語言相威脅,強索人民幣10萬元。后被害人的哥哥籌集到10萬元,才將陳某“贖回”。
該案在審理中存在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兩被告人主觀上是為了索取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客觀上實施了對被害人的拘禁行為,構成索債型非法拘禁罪;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兩被告人采取劫持、扣押人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強索債務,其行為符合綁架罪的構成要件,且兩被告人勒索的錢財明顯大于被害人所欠的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行為的性質已經超出為索取"債務"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范圍,實質是以劫持、扣押人質為手段,強索他人錢財的行為,因而構成綁架罪。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第一、從主觀方面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的行為人其所有行為的目的都是圍繞追回對方“拖欠”自己的債務,實現自己的債權,維護自身的利益,只要這一目的達到了,通常就會罷手,而且索要財物的數額大多不會超出債務范圍。但綁架罪則不同,為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財物,行為人為了攫取更多的財物,往往會采取暴力強度及危害性更大的手段,并常常伴隨著傷害人質人身、生命的故意,甚至可能出現“撕票”等現象,主觀惡性明顯強于前者。本案中,被害人陳某雖拖欠被告人劉某貨款5萬元,但劉某、章某兩人預謀將陳劫持至山東境內,再以此向其親屬勒索10萬元,已明顯超出了陳某所欠的債務,這種行為反映出兩被告人具有將陳某進行綁架,事后再進行勒索財物的行為目的。
第二、從客觀方面看,非法拘禁罪在實施扣押、拘禁他人的過程中也可能會有捆綁、推搡和毆打等行為,但主要是侵害他人的人身自由,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所造成的損害一般要比綁架罪小。而綁架罪中采取的暴力、脅迫、麻醉等犯罪手段,往往對人身的健康、生命具有較大的危害。本案中,兩被告人經預謀,由章某等人對陳某采取持刀毆打、蒙眼、堵嘴、捆綁等手段將其綁架至山東,陳某被毆打致傷,章某等人見其傷勢嚴重,最后不得以送進醫院實施清創縫合術,同時,劉某與章某先后多次打電話到陳家,以"先剁掉陳一個手指"相威脅,索要10萬元。其暴力行為顯然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的損害。
第三、從侵犯的客體看,索債型非法拘禁罪是單一客體,主要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而綁架罪則是復雜客體,包含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他人的財產權益。在本案中,被告劉某和章某不僅向陳某親屬索要10萬元,明顯超過受害人所欠的債務。對于超過陳某所欠債務的5萬元,從客體上看,表現為劉某和章某侵犯陳某的人身自由和侵犯陳某親屬財產權益。
第四、從危害程度看,以強索債務而扣押、拘禁他人,與單純性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給被害人及其親屬和社會造成的心理影響、危害性要小些,而后者則非常嚴重。在本案中,被告人劉某與章某一道多次打電話到陳家,以"先剁掉陳一個手指"相威脅,索要10萬元。給被害人及其親屬精神上造成極度恐慌和痛苦,以致于被害人的哥哥舉債籌集了10萬元后,才將其弟弟"贖回",造成巨額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