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被撤銷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不應收取訴訟費
作者:田光先 發布時間:2010-07-19 瀏覽次數:793
有這樣一個案例:2009年8月,甲男手持木棍潛伏在路邊,遇見一單身女子乙,上前猛擊,致使單身女子乙身亡。公安機關在辦理該案過程中,發現甲某有精神病史,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結論為甲男作案時有精神分裂癥,無刑事責任能力。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乙女父母遂向法院起訴,要求甲男的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
該案系刑事案件撤銷轉為民事案件,按照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須交納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應當依照本辦法交納訴訟費用。”最高人民法院《刑訴法解釋》也規定,對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合并審理,民事案件不必單獨收取訴訟費用。但如果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須交納訴訟費用。
相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言,該類案件因加害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使受害人一方只能提起民事訴訟,在被要求交納訴訟費用的情況下,加重了受害人一方的經濟及心理負擔,不利于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首先,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告人已經受刑事處罰,客觀上被害人及家屬在心理上得到了安慰;而因加害人無刑事責任能力使刑事案件被撤銷,加害人未受到刑事處罰,特別是被害人致死案件,被害人家屬在心理上未能得到任何慰籍,承受的痛苦要比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家屬還要沉重。其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無須預交民事訴訟費,而因加害人無刑責的民事訴訟原告人,卻需要預交訴訟費,雖然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從原告自身角度來說,在其因遭受親人受侵害的事情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前提下,還要自己預先墊付訴訟費,勢必進一步加大心里落差。
據此,筆者建議對該類案件,直接規定免交訴訟費,在審判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第一,有利于緩解被害人家屬的痛苦。在被害人的損害無法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前提下,提起民事訴訟無須交納訴訟費,體現了立法者對弱者權益的保護,更彰顯了法律的公平與理性。第二,有利于減少不必要的紛爭。由于申請減免緩訴訟費需要一定的手續,在有的原告不符合司法援助條件,或者無法提供人民法院需要的相關證明的情況下,極有可能與法院產生紛爭。而取消此類案件的訴訟收費,可以避免紛爭,減輕法院的工作負擔。第三,有利于糾紛的化解。此類案件轉化為單純的民事案件,損害賠償請求數額較高,在法院主持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訴訟費用的分擔也會產生爭執,而取消此類案件的訴訟收費,有利于促進調解成功,及時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