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農村建設的快速發展,廣大農民改善居住條件的熱情進一步迸發,各地農村新一輪建房熱潮正在興起,房屋質量糾紛案件增多。以贛榆法院為例,2009年,該院受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163件,其中農村建房糾紛案件為70件。20101-6月份共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就有127件,其中涉及農村建房案件為60件,贛榆法院對此類案件成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農村建房引發的建設合同質量糾紛案件特點

 

(一)糾紛起因較為單一。此類糾紛起因往往較為單一,往往源于房主誠信的缺失。一般情況下,建房中,房主與施工隊約定分期付款,房主在房屋建成并入住后,往往扣留一部分工程款拖延不付,施工隊無奈訴至法院后,房主在訴訟中就會提出房屋存在質量問題。

 

(二)審理難度較大。雖然《建筑法》等法律法規對城市建房的質量管理作了規定,但目前對于農村建房質量標準尚缺少配套的實施細則,對工程的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都沒有明確的、統一的規定。就農村建筑市場來看,從事建筑活動的大部分都是無證、無照、私人建筑隊,由于缺乏相應的技能培訓,以致房屋建筑質量無法保證,如果參照城市建房標準,鑒定報告中的修復費用往往高達幾萬或十幾萬,如果以此判決,利益明顯失衡,導致糾紛增多。

 

二、農村建房引發的建設合同質量糾紛增多原因

 

(一)建房戶與承包人之間書面施工合同的缺失。施工隊和建房戶大多法律意識不強,施工時往往不重視書面建筑施工合同的簽訂,而只進行口頭約定。有的雙方當事人即使簽訂合同,也由于簽訂的合同條款過于簡單,特別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違約責任及責任賠償等關鍵內容約定不明確一旦發生安全事故或質量問題,極易引發矛盾糾紛。

 

(二)施工無勘察設計。農村建房由于絕大多數承包給無資質施工隊伍建設,一般沒有施工圖紙,而僅憑借施工隊伍經驗和建房戶喜好施工,房屋的整體設計、結構布局等均缺乏充分科學依據,如施工過程中出現問題則由施工隊與建房戶協商處理,經常發生臨時更改建筑施工方案的情況,導致房屋建成后發生質量問題卻無法確定房屋基本設計方案和質量要求。

 

(三)施工隊伍素質低。農民建房因受成本的制約,一般找一些本土個體建筑泥瓦工匠或者聘請無資質、無圖紙、無專業技術、無完整安全設備的“四無”施工隊施工。其所使用的建筑工具也多為建筑行業已經淘汰的設備,施工人員多數也只是通過子承父業或打小工等途徑學到一些建筑技術,雖有長期替人建房經驗,但其掌握的建筑技術并非專業,未經系統培訓,建筑施工技術水平有限。

 

(四)監督管理缺乏。目前農民建房,施工現場基本上沒有專業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建筑原材料基本上沒有進行檢測。工程峻工后基本上沒有驗收就投入使用,以致房屋質量問題被忽略,后患無窮。政府職能部門對農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對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審批,而對房屋設計的安全性、房屋建造質量、施工隊的資質、施工過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監管。

 

二、農村建房引發的建設合同質量糾紛的建議及對策

 

(一)完善立法。應盡快制訂規范農村建房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對農村建房施工隊的資質、施工設備、安全管理、房屋質量檢測等加以規范,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群眾利益。

 

(二)強化監督。政府職能部門應當成立農村建房質量監督指導小組,明確施工承包人為安全責任人,著重檢查農民建房有無簽訂合同、有無施工圖紙、建筑工人是否進行上崗培訓、安全防患措施、設施是否到位等問題。對不符合要求的建房戶應指令改正,對不聽從并不予改正的建房戶應責令停止施工。

 

(三)規范農村建筑施工勞務市場。要結合農村建房實際,組織專業人員對農村建設管理人員、農村建筑工匠進行專業系統性培訓,并統一組織考核,經培訓合格人員予以發放合格證書,持證上崗,對不通過者,不發給市場準入證。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廣大農村群眾的建房質量安全意識,引導農民依法科學建房。注重提醒農民建房時要找有資質或技術、設備較為完善的施工隊施工,還可加強對村民簽訂合同的指導工作,提供一些符合農民建房實際要求的合同文本,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供村民選擇適用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