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基層法院處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女青年小劉和男青年小張經媒人介紹訂立婚約,后兩人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間,兩人產生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并要求退還彩禮,但女方不同意退還,男方遂將其訴至法院,經過多次調解,女方才同意將所收的彩禮部分退還給男方,在領取調解書的時候,女方對案件的處理仍存有疑問,經過反復的講解,才認可了案件的處理結果。近年來,在農村,因退婚而產生的婚約財產糾紛大幅度增加,如何正確認識并審理好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矛盾激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現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對現行彩禮返還規則進行簡單地分析與思考,以引起廣大農民朋友的注意。

 

一、法律規定與傳統風俗的區別。發生糾紛以后,按照中國的傳統風俗,屬于男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男方一般不能要求退還,而屬于女方的原因提出退婚的,女方則全額返還彩禮,這種返還規則在農村群眾的思想中根深蒂固,但是這種規則是與現行法律的返還規則相沖突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之規定,彩禮返還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存在上述三種情形之一,女方所收的彩禮都在返還之列。

 

二、對現行彩禮返還規則的思考。

 

1、案件訴訟主體如何確定。實際生活中,婚約彩禮的給付、接受,并不僅僅在婚約當事人雙方之間直接發生,往往是一方的父母或親屬通過婚姻介紹人給付另一方父母或親屬。那么,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目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婚約財物糾紛案件,訴訟主體有的列婚約關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約關系男女雙方父母,有的列男女雙方及其父母等,很不統一。在實踐中,訴訟主體的確定應區分以下情形:(1)彩禮的給付、接受,只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本人之間,給付人給付的是自己個人財產,接受人接受的彩禮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費,彩禮成為了接受人的個人財產,訴訟主體可列男女本人;(2)彩禮的給付、接受發生在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之間,或發生在雙方父母、其他家庭成員之間,但給付的是家庭共同財產,接受彩禮是以家庭方式出現的,訴訟主體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雙方的家庭成員。如果象這種情形訴訟主體只列男女本人,往往不利于這類糾紛的解決。因為給付的彩禮是家庭共同財產,接受以后被接受的家庭占有,只列男女本人,給付方的權利會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甚至法院判決返還的彩禮也很難得到執行。

 

2、如何保護婦女的權益。按照現行的彩禮返還規則,只要屬于解釋的三種情形,女方所收的彩禮就在返還之列,但這個規則其實是與現實的風俗習慣相悖的。按民間通常的做法,如果是因為男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或由男方主動提出解除婚約,女方一般不予返還或者部分返還彩禮,如果是女方的原因提出解約,則女方全額返還,實際上這種民間規則也得到了當事人的習慣性認可,而解釋的出臺則打亂了這一習慣。目前的中國社會在某種程度上仍然是一個傳統文化烙印很深的社會,各種民風、民俗、鄉規、民約相互交織,民間樸素的思維方式常與法治的價值取向不相統一。如果只是讓法官手拿法律的利器,簡單地用法律解釋去處理彩禮問題,就會脫離社會,使得司法權得不到民眾的理解與支持。

 

3同居生活如何界定。解釋規定的情形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問題在于共同生活的標準是什么?洞房花燭之后就兩地分居算不算共同生活?未同居生活的證據當事人怎么來舉?這都給法官具體操作帶來不少困難。而且,解釋只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未同居生活的情況,但是現實生活中,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卻事實上同居的不在少數,是不是只要是未辦結婚登記手續,無論是否同居生活都應該無條件返還彩禮?如有的當事人雙方已同居幾年,男方想解除同居關系,以未辦理結婚手續為由,要求返還彩禮,此時若女方已將所收彩禮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法院應該怎么辦?是嚴格執行法律解釋,不管社會效果,還是可減少返還數目或不予返還,這些給基層法官處理案件帶來許多難點。

 

4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界定。生活困難分為絕對困難和相對困難。所謂絕對困難是指實實在在的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所謂相對困難可以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相對于原來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如果以生活困難作為一項參考因素,體現法律以及審判實踐對生活確有困難一方的幫助,這無疑是對接受彩禮一方提出了一個較高標準的要求。那么就應該采用一個客觀化標準,統一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度的讓接受彩禮的一方做出讓步。因此,這種因給付造成的生活困難,必須是導致生活的絕對困難而非相對困難。

 

針對以上情況,司法機關應從以下幾方面預防、處理類似案件:一是積極采取開展送法下鄉普法宣傳活動,深入農村發放相關的宣傳材料,切實增強農村居民的法律意識,引導村民樹立健康的婚戀觀,逐步轉變不適當的風俗習慣;二是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安排年齡較大、社會經驗豐富的法官做調解工作,從倫理、道德、法律三個方面化解當事人的矛盾;三是充分發揮村組的鄉土調解功能,通過調動當地有威望的、雙方都信服的長輩或者其他人士參與到糾紛的化解中來,法律與風俗相結合,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和諧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