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剛才承辦人匯報,我們對這起貪污案件所查明的案件事實和罪名確立沒有任何異議,針對合議庭在本案量刑存在極大分歧,我們從本案的偵破過程、被告人的自首情節、主案犯現在所處的情況以及充分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本案的政治、社會和法律效果分析,我們提出如下建議請各位審委會委員能給予充分考慮……”這是78日下午,睢寧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吳為民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對討論案件所發表檢察建議。

 

睢寧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們圍繞吳檢察長檢察建議,結合案件審理中所查明的犯罪事實,主案犯目前狀況、法律適用、被告人的自首情節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作用等各種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并充分討論,在檢察長退席后進行表決,最終采納了吳檢察長的量刑建議。

 

這是法、檢兩家會簽司法改革意見后,睢寧檢察長首次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意見,法院對于有重大分歧的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在審判委員會召開前三天,將開會的時間地點及會議內容書面通知檢察院,檢察院接到通知后檢察長或其委托的副檢察長應當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并發表法律監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