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首例民警當庭作證排除“非法證據”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0-07-12 瀏覽次數:1732
新的“證據規則”實施后,由檢察機關當庭申請公安偵辦人員出庭作證,不僅對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劃上了“紅線”,也是從保障上訴人合法權益,以及當庭排除證據的非法性,震懾犯罪的有力武器
7月7日上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無錫市就趙啟鋒等6人販賣、制造毒品、傳授犯罪方法案二審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在當天的庭審中,一審被判死刑的趙啟鋒當庭稱,在公安偵查期間,他遭到了刑訊逼供。出庭支持公訴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當庭申請此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得到了主審法官的準許,3名辦案民警為此直接出庭接受法庭調查。
據了解,此案是自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安全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實施以來,江蘇省首例公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件。有關法律人士認為,從增強公安機關刑事司法水平和保障被告人人權的角度,民警出庭履行作證義務,將對刑事案件偵查、公訴、審理等各個環節的規范辦案起到明顯的示范效應。
40萬購制毒配方
曝內地涉毒犯罪新態勢
2007年6月,無錫人趙啟鋒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趙啟鋒在監獄服刑不到兩周,患上嚴重肝臟疾病,被無錫市中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然而,在監外執行期間,不務正業的趙啟鋒不但不思悔改,反而重操舊業。
2007年底,無錫警方根據舉報掌握了趙啟鋒涉嫌販賣冰毒的犯罪事實。隨著警方偵查工作的深入,一個令人震驚的新情況進入偵查人員的視野:趙啟鋒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楊金財手中買到了冰毒的制造工藝和配方,并已成功試制出一批毒品進行販賣。
警方發現,2008年5月初,趙啟鋒與同樣有犯罪前科的上海人葛金龍合謀,聯系楊金財到無錫傳授制造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的方法,并由葛金龍在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趙啟鋒負責販賣。5月10日左右,趙啟鋒在上海市中土大廈附近,以每千克人民幣1.9萬余元的價格向有販毒前科的時衛民購買了3千克麻黃素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趙啟鋒、葛金龍、楊金財3人在無錫一間民房內將其他化學輔料加入麻黃素內,混合加工制造了粗制的冰毒,此后,楊金財又進一步傳授了對粗制冰毒進行結晶、提純的方法。
2008年5月下旬,在無錫市一家賓館內,楊金財在幾張病歷內頁、筆記本內頁和一張發票上,用暗語方式寫下了制造冰毒的具體配方和流程,欣喜不已的趙啟鋒當即支付現金20萬元,又寫下一張20萬元的欠條作為今后對楊金財的報酬。得到這張配方后,趙啟鋒、葛金龍二人就開始了自制毒品販賣的犯罪勾當。
同年6月23日,無錫警方開始全面收網抓捕,3名主犯及其他販毒人員共計6人相繼歸案。其中僅在葛金龍的暫住地就查獲了甲基苯丙胺859.24克。
無錫市中院先后對此案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后作出了一審判決:趙啟鋒因販賣、制造毒品被判處死刑;葛金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楊金財則以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判處無期徒刑。另有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的刑罰。
江蘇省公安廳禁毒總隊相關人士介紹,較之以往通過從境外輾轉販賣毒品牟利來說,通過獲得制毒配方直接進行制販毒品牟利,目前已經成為包括江蘇在內的大陸地區涉毒犯罪的新手段。《法制日報》記者采訪中了解到,此案中對楊金財以犯傳授犯罪方法罪定罪,也是江蘇省高院以該罪名判決的首例。
一審判決后,趙啟鋒等6人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是否刑訊逼供
三民警出庭作證
7月7日9時30分,二審庭審開始后不久,趙啟鋒在陳述上訴理由時突然辯稱,在公安機關偵辦期間,他曾遭遇偵查人員刑訊逼供、誘供行為,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趙啟鋒的這番言論,使接下來的法庭調查,著重就公安訊問人員是否存在逼供、誘供情形而展開。
“你當庭提出公安訊問人員有逼供、誘供情形,有無證據,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以什么方式進行的?”主審法官向趙啟鋒問道。
趙啟鋒回答:“審訊時只有自己一人,加上身體不好,毒癮又犯了,迷迷糊糊的,誘供、逼供怎么實施的已記不清了。”
為了慎重起見,10時20分,合議庭宣布短暫休庭,趙啟鋒被帶離法庭。
重新開庭后,出庭支持公訴的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申請此案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得到了審判長的允許。
首先出庭的是身著警服的偵查人員謝警官(因涉及保密,暫隱去全名)。到庭后,他按規定坐在了檢方一排右下方,斜對審判席和上訴人。
“我在案件預審時精神很不好,身體很差,警察的訊問筆錄都是在我意識模糊下做的。”面對出庭的警察,趙啟鋒起初顯得“一臉驚愕”,但還是對主審法官一口否認過去的供述。
“我作證,從抓捕到預審,我都陪著他,他身體雖有疾病但都得到了積極治療,精神狀態很好,思路清晰,每次預審都有錄像,這些都可以調查。”謝警官說。
“我不知道筆錄內容就簽字了。”趙啟鋒說。
“審判長,趙啟鋒是第一個交代制造冰毒細節的,他還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筆錄中都有詳細記載,這又如何是誘供?”謝警官反駁說。
“我當時是半昏迷狀態,他們對我逼供誘供,所以說了這些神志不清的話,我并沒有制毒。”趙啟鋒又一次強調自己神志不清。
“半昏迷你也能記得是逼供?神志不清也記得是誘供?”對于主審法官的提問,趙啟鋒低下了頭說:“我不記得了。”
此后,法官要求趙啟鋒說明誘供與逼供的詳細時間、地點等細節,他則統統以“記不清了”含糊作答。而在整個過程中,趙啟鋒自始至終都沒有說到遭遇警察“動粗”,只是不斷強調自己神志不清。
作證結束后,檢方還申請第二名證人陸警官到庭,就趙啟鋒的指控以及證據的合法性,作出進一步證明。
10時50分左右,第二名提出遭到刑訊逼供的上訴人時衛民到庭。針對時衛民當庭提出的辯解,檢方征得法庭同意,再次申請了一名辦案民警任警官出庭作證。
時衛民說:“我進看守所時,民警問我身上有沒有傷,我說有。”
檢察員出示了時衛民進入看守所時的一個登記表,上面寫著:“手、肩背部有傷”。但登記表上也寫明了原因:“手傷是手銬戴勒所致,肩背部傷是抓捕時警繩捆束所致。”在這份表格的下方,有時衛民的簽名。
《法制日報》記者注意到,3名民警出庭后,均按法律規定,報出個人姓名、年齡、民族、職業等,并簽下如實作證保證書。但因為是首次出庭作證,與辯護律師豐富的法庭經驗相比,民警稍顯生疏,回答提問時不夠流暢。
最后,檢方指出,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予以維持。
合議庭經過短暫合議,主審法官當庭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分別作出了庭審小結,并表示:檢辯雙方意見,法庭已記錄在案,并注意到雙方爭議焦點及各持的證據與理由,對于檢察員的出庭意見和趙啟鋒等上訴人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是否成立、觀點是否采納,待庭審后經過合議庭全面、慎重評議再作出評判。因本案系死刑案件,需報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擇日公開宣判。
排除非法證據
將波及執法規范
庭審結束后,有法律界人士告訴記者,新的“證據規則”實施后,由檢察機關當庭申請公安偵辦人員出庭作證,不僅對辦案人員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的口供劃上了“紅線”,也是從保障上訴人合法權益,以及當庭排除證據的非法性,震懾犯罪的有力武器。
江蘇省高院有關人士認為,公安民警工作強度極大,如每個刑事案件都要求辦案民警出庭作證,將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還可能存在影響審判效率的情形,但民警出庭作證,必然會給公安機關進一步規范辦案增加不小的壓力。此案的示范效應在于,司法機關將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尤其是確保死刑案件的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
參與此案旁聽和評議的部分人大代表則建議,公、檢、法機關應加強溝通協調,統一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理解和把握,進一步增強辦案人員的素質,提高刑事司法水平,正確處理公正與效率的關系,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保障人權,確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辦成鐵案,以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
江蘇省高院刑二庭法官在庭審后介紹說,在以后的庭審中,還將對可能的“非法證據”通過各種方法加以明確或排除,而民警出庭作證,則將逐步有望成為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