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警察出庭證明證據合法
作者:朱? 于英杰 發布時間:2010-07-12 瀏覽次數:1702
上訴人趙某,現年44歲,外號“長腳”,無錫人,有多年吸毒史。2007年趙某因犯販賣毒品罪,被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但由于其患上嚴重疾病,被予監外執行。然而不久后趙某即重操舊業,試制出冰毒販賣。2009年底,無錫中院一審判決趙某死刑,5名同案犯也被判處相應刑罰。但趙某等人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高院提起上訴。
謝警官作證結束后,針對趙某和另一名上訴人時某的辯解,另外兩名警察也出庭作證,就證據的合法性進一步作出證明。
三名警察出庭時,均按法律規定,報出個人姓名、年齡、民族、職業等,并簽下如實作證保證書。
趙某的辯護律師沈大海說,根據“兩個規定”,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由此明確了警察出庭作證成為必須履行的義務,這有助于提高證據獲得的合法性和審判的公正性,增強案件的審判質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江蘇高院刑二庭庭長茅仲華說,偵查人員對其執行職務時了解的情況出庭作證,是源自司法實踐的現實需要,他們將在審判實踐中不斷探索,將貫徹“兩個規定”作為刑事審判中一項重要的、常態性的工作加以落實。
部分江蘇省、市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和媒體記者60余人旁聽庭審。參與旁聽和評議的省、市人大代表認為,該案對于貫徹執行“兩個規定”具有示范效應,有利于司法機關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