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與警察的“法庭PK”
作者:陳 堅 發布時間:2010-07-12 瀏覽次數:1785
這一特殊的見面緣于兩部新規。
“一切都圍繞著準確和公正。”該案審判長、省高級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范祝三如是說。
案件回放
“冰毒工廠”瘋狂制毒販毒
甲基苯丙胺,它還有一個罪惡的名字——“冰毒”。
翻開這起特大冰毒制造案的一審判決書,一條罪惡的軌跡呈現在我們面前——
本有前科劣跡的趙啟鋒是冰毒的吸食者,而且2007年因販毒已被判處無期徒刑,只因患有嚴重疾病而暫予監外執行。2008年5月初,劣性不改的趙啟鋒動起了制造冰毒并販賣的罪惡念頭,于是他伙同葛金龍等人合謀聯系香港人楊金財到無錫傳授制造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由葛金龍掌握方法后制造毒品,趙啟鋒負責販賣。
制毒必須要有原料,他們不約而同地想到了一個人——時衛民。時衛民也曾多次被刑事處理,
學會了制毒,趙、葛二人欣喜若狂。2008年6月中旬他們又再次以每千克人民幣1.9萬余元的價格向時衛民購買了麻黃素
2007年年底至2008年6月間,趙啟鋒先后多次向多人販賣冰毒共計
案發后,公安機關在涉案的幾處地方查獲冰毒800多克,咖啡因
一審宣判后,六被告人均提出上訴,其中趙啟鋒稱: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成功制造出冰毒,制造毒品的主觀惡性較輕;自己有檢舉他人犯罪的立功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影響深遠
“警察作證”彰顯法治進步
眾所周知,死刑刑罰具有不可逆轉性,這就使得法院在審理死刑案件時必須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適用法律關,有效防止冤案錯案的發生。
在這兩個規定中明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但在法庭審理中,對于有無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控辯雙方往往各執一詞,調查取證相對困難。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了訊問人員出庭作證的情形:“經審查,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全過程都應當受到公眾監督和公訴機關的審查,兩個證據規定相關內容強化了這一點。”一位法律界人士對“警察作證”談了自己的看法,他還認為此舉在約束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偵查和審訊活動的同時,還充分體現了對被告人人權的尊重和保障,彰顯了法制的進步。
辦案警察出庭作證,以往在港臺電視電影中出現的場景,第一次清晰地出現在這部新規中。
庭審直擊
“法庭PK”凸顯示范效應
上午9點半,一審被判處死刑的趙啟鋒出現在無錫市中級法院第五法庭的被告席上,主審法官訊問其上訴理由時,趙啟鋒沉默片刻后突然提出,自己在預審階段時曾被辦案警察誘供和逼供。
為了查清事實,嚴把死刑案件的證據關,省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請參與該案偵查預審的謝姓警察出庭作證,就被告人提出的誘供與刑訊逼供展開法庭調查,審判長當即同意了這一請求。不多久,謝姓警察在法警的帶領下坐在了證人席上,審判長在仔細詢問其年齡職業及與案件關系后,要求其當眾簽下了證人如實作證保證書。
“我在案件預審的精神很不好,身體很差,警察的訊問筆錄都是在我意識模糊下做的。”趙啟鋒一口否認自己過去的供述。
“我作證,從抓捕到預審我都陪著他,他身體雖有疾病但都得到積極治療,精神狀態很好,思路清晰,每次預審都有錄像,這些都可以調查。”辦案警察從容應對。
“他們對我進行了誘供,我不知道筆錄的內容就簽字了。”趙啟鋒又找到了新的理由。
“誘供必須要有前提材料,趙啟鋒是四個被告人中第一個交代制造冰毒細節的,他還陸續交代了其他犯罪嫌疑人,這些筆錄中都有詳細記載,請問這又如何進行誘供。”辦案警官反駁說。
“我當時是半昏迷狀態,他們對我逼供誘供的,所以說了這些神志不清的話,我并沒有制毒。”趙啟鋒又一次強調自己是神志不清。
“半昏迷你也能記得是逼供?神志不清也記得是誘供?”檢方一針見血點出了他話語中的矛盾之處。
“我不記得了……”眼看最后的救命稻草落了空,趙啟鋒失望地低下了頭。
之后,主審法官又一一詢問了趙啟鋒關于誘供與逼供的詳細時間、地點與細節,趙啟鋒統統以“記不清了”含糊作答。
10點58分,關于趙啟鋒的上訴部分法庭調查結束,先后有一男一女兩名警察出庭作證,這一個小時的庭審不僅是新的“證據規定”實施后,我省死刑案件審理中警察出庭作證的首次司法實踐,更是正邪之間的較量,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又震懾了犯罪分子,打擊了毒品犯罪。
在開庭時,記者注意到有多位省和無錫市的人大代表旁聽了庭審,在庭審后他們也發表了各自的意見,一位省人大代表認為,法院舉辦這樣的庭審觀摩活動非常有意義,既有利于人大代表了解、監督、支持法院的審判工作,也有利于法院樹立司法權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位無錫市人大代表認為,在庭審中,訊問人員依法履行了出庭作證義務,對于貫徹執行兩個“證據規定”具有良好的示范效應,有利于司法機關進一步提高刑事案件辦案質量尤其是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他同時建議,公、檢、法機關要加強溝通協調,在懲治犯罪的同時注重保障人權,確保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辦成鐵案,以經得起法律和歷史的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