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法院對刑事審判判處財產刑案件的執行情況進行了專項調研,情況不容樂觀,2007年以來該院共有 637罪犯被判處財產刑,財產刑執行到位率僅占三分之一,嚴重影響刑罰執行的效果。該院通過調研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 存在的問題

  1、財產刑執行被忽視。財產刑雖是刑罰之一,但在案件判決后一般由于執行對象已服刑、執行成本較高、執行到位率偏低、執行適用程序不明確等原因往往一判了之,幾乎沒有執行案例。

  2、執行方法較為單一。目前刑事財產刑執行工作主要是通過法官審判前做被告人及其家屬工作,促使其主動繳納,在操作上缺乏規范性,容易使人產生以罰代刑的誤解。

  3、執行保障機制欠缺。公安、檢察在案件偵查中未能及時地調查并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審理時難以查清被告人的財產狀況。由于刑訴法對財產刑執行機構規定不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有的法院由刑庭執行,有的由執行局負責執行,執行時被告人及其親屬不配合,轉移、隱匿財產現象普遍,執行難度較大。

  4、執行效果不理想。由于財產刑執行或因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因抵制執行,或因執行款物歸國有無當事人申請等原因,造成刑事財產刑執結率低、空判率高。加之執行質效指標考核,大部分法院怕財產刑執行影響到質效指標考核,除被告人判決前主動繳納的外,大多財產刑案件根本未正式立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二、 對策與建議

  1、提高認識,加強財產刑執行工作。財產刑的執行事關刑罰功能的實現,是刑事訴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把財產刑的執行納入法院執行工作的范圍,明確機構、人員和任務,與其他民事、行政案件執行一起進行部署和考核。

  2、規范程序,提高財產刑執行執法水平。根據最高法《關于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精神,財產刑的裁判生效后,刑事審判庭應移交立案庭審查立案,符合執行規定的移送執行局開始執行。執行中可以參照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解決司法實踐遇到的問題。

  3、健全機制,增強財產刑執行法律效果。一是建議修改刑訴法,將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作為案件事實納入偵查范圍,在偵查階段建立財產調查、先行扣押制度及財產狀況附卷移送制度,便于法院了解、掌握被告人的財產狀況,為法院對被告人判處自由刑和財產刑提供重要的參考和依據。二是建立信息監管平臺,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的財產形式日趨多元化,股票、基金、債券等已取代了單一的存款,要建立信息查詢的共享平臺,及時掌握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三是建立減刑、假釋同財產執行狀況掛鉤機制,以此初步實現財產刑與自由刑的互動聯系,即在減刑、假釋時,把財產刑的執行作為是否予以減刑、假釋的參考因素。四是依法終結財產刑執行案件。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可依法減免執行數額,從而提高執行效果,更加有利于罪犯的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