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結一起跨省販賣毒品案
發布時間:2004-03-03 瀏覽次數:2891
日前,鎮江市京口區法院審結一起跨省販賣毒品案,涉案被告人鎮江陳某、武漢劉某、廖某犯販賣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 ,武漢梁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 2003年4月上旬,陳某打電話給廖某聯系購買毒品海洛因。廖某和劉某商量后,便找到武漢梁生(化名),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了75克毒品海洛因。4月12日上午9時許,三人從武漢市攜帶上述毒品至鎮江市,陳某派其妻將廖某接至其小姨子家中,經驗貨、議價后,廖某以每克250元的價格將75克毒品海洛因賣給陳某,共計得款18700元。當劉某、廖某、梁生到該市某招待所清點毒資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并被繳獲全部毒資。 當天下午2時30分左右,陳某在鎮江市江濱新村菜場和市染料廠附近,先后向吸毒人員王某、楊某販賣毒品海洛因0.5克和6.607克,分別得款200元和2600元。4時30分左右,陳某在江濱新村1幢車庫許某家吸毒時被抓獲。4月22日,公安機關從陳某租住地江濱新村77幢108室搜繳毒品海洛因1.748克。 京口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為販賣而購買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劉某、廖某、梁生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販賣,其行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某積極籌集毒資、組織毒品,被告人廖某聯系和直接販賣毒品,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生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款作出了前述判決。 |
文章出處:鎮江市京口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楊維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