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法院提出撤訴率的審判質效考核權重應提高
作者:過雪琴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779
近日,邗江法院在商事審判范圍內對撤訴率在審判質效指標體系中的考核權重問題進行了調研,認為在現有的審判質效指標體系中,調解率與撤訴率的權重是不同的,調解率為15%而撤訴率只有5%,然而撤訴結案方式在商事審判中的特殊意義表明撤訴率指標的權重應予提高。
一是從訴訟成本上分析,撤訴更利于節約司法資源。原告申請撤訴,法院審查后可以口頭裁定準許撤訴,只需記錄在卷,不需再制作其他法律文書。原告撤訴后,不會再啟動執行程序以及再審程序,更不會上訪。而調解結案的案件,法官需制作調解筆錄、調解協議,具有執行內容的,一般還要制作調解書,就工作量而言,撤訴結案比調解結案少得多。而且調解結案的,還有可能啟動執行程序或再審程序。因此與調解結案相比而言,法官更樂于接受撤訴。
二是商事案件撤訴率在審判實踐中高于調解率。商事案件具有特殊性,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均為法人。當庭能達成協議的,都制作調解書以調解方式結案。當庭不能達成協議的,法官也一般給當事人一定的時間自行調解。當事人自行調解一次性履行義務的,原告來法院撤訴。這種情況下要求被告來法院制作調解書顯然不可能,也不能單方調解,只能以撤訴方式結案。不能一次性履行的,雙方也簽訂協議約定被告履行義務的期限等,還明確原告撤訴。承辦法官向原告解釋調解結案的好處,被告不履行義務時可申請執行,而撤訴后只能重新起訴。原告考慮經過數次調解已有定論,雙方之間也是長期的合作關系,不宜再反復。也有個別做通原告工作后嘗試通知被告來法院根據協議制作調解書,但均遭被告拒絕。作為商事主體,經濟利益總是第一位的,也不應扣下不尊重法律或不尊重法院的帽子。正因為如此,數年來,邗江法院的商事案件撤訴率一直高于調解率。
三是調解率指標與撤訴率指標應當并重。省高院將調解率列為基礎指標,將撤訴率列為分析指標,調解率指標的權重為15%,撤訴率指標的權重為5%。這種考核指標不僅人為把調解與撤訴割裂開來,而且過分強調調解結案方式。在審判實踐中,多數撤訴案件是經法官做調解工作、實際履行后再撤訴的,原告起訴后主動撤訴的案件只占少數??梢?,調解或撤訴都是法官做工作的結果。既然調解和撤訴都能案結事了,調解與撤訴的結案方式應被同等程度的重視。現有的指標體系,重視調解率而弱化撤訴率。因此,建議在考核指標中把調解和撤訴合并為調撤率基礎指標。如果確要分別考核,則應將調解率與撤訴率的權重調整為相同,撤訴率同為基礎指標,以更真實地考核法院商事審判工作在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