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因犯罪行為侵害,而引發的自訴刑事案件數量明顯增多,自2008年以來亭湖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72件,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這種上升,直接影響著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

  一、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1、案件的社會特定性。受侵害人有證據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輕微刑事案件。

  2、涉案類型比較集中。涉案類型主要為侵犯公民人身、財產等個人權益方面,其中故意傷害69件,重婚2件、遺棄1件。

  3、利益補償性。根據法律規定,這類案件均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下刑罰或免于處罰。

  二、自訴案件存在的原因

  1、公安機關調處功能弱化。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發生刑事案件時,受害人要先向公安機關報案,雖然在公安機關處理階段有效地化解了一些糾紛,但隨著該類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多和案情的復雜化,導致公安部門的調處功能明顯弱化,使訴至法院的案件逐年增加。

  2、個人方面的原因。在目前的刑事自訴案件中,案件的當事人之間,多為街坊、鄰居或親朋關系,由于受文化素養,道德素質的影響,雙方因生活瑣事、債務問題等普通的民事糾紛產生矛盾,不能正確的對待,一時意氣用事,以至造成傷害。

  3、當事人賠償能力限制。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提高了損害賠償的標準,而且確認了精神損害賠償。對于賠償能力有限的當事人,自覺無能力賠償,再加上目前該類案件法院不收取訴訟費,導致對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三、建議采取的對策建議

  1、公安機關增強調處功能。公安機關在處理輕微刑事案件中,要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不能機械執法,孤立辦案,以“勝敗皆明、案結事了、定紛止爭”的理念,積極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當事人親屬的作用,增強調處功能,將調解作為重要的工作對待,在新時期的司法改革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依法切實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在實踐中不斷加以總結和完善。

  2、提高全體公民傳統思想道德理念。各街道組織加大傳統道德教育的宣傳力度,引導全體公民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的社會思想道德觀念,將以'仁、禮'為核心的道德理念融入人們的觀念中,養成寬厚、忍耐、'以和為貴,以讓為賢'的性格。“

  3、建立檢察機關對自訴案件的適當干預程序。國家將自訴案件的起訴權交由被害人主張,由其決定是否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提起控訴。而在有些情況下,被害人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告、不敢告、不知告,如果不對這些犯罪行為進行控告,又會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根據我國的現實狀況權衡考慮國家利益與被害人利益的同時,檢察機關對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且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對這類案件進行必要的干預,有利于維護國家、社會的利益,也利于充分保障被害人的人權。

  4、建立社會幫助或國家補償,防止出現”賠不起“現象。被害人因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雖然我國刑法中規定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執行的制度,但在現實中被害人因為種種原因得不到充分賠償,而陷入困境,有的甚至通過實施犯罪行為來扭轉自己的困境,己成為現代刑事司法的一大難題。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建立了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對因遭受犯罪侵害而又由于種種原因不能從加害行為人那里得到損害賠償的被害人,由國家給予一定的補償。

  5、司法機關加強法制宣傳。司法機關定期與其轄區內的街道共同舉辦聯系實際的司法宣傳教育講座,以案說法,發揮刑法的一般預防作用。適當普及刑法、民法等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各種法律知識的宣傳力度,增強居民的法制觀念,讓每個居民都成為知法、守法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