豈容虛假訴訟“綁架”法律
作者:肖明 發布時間:2010-07-01 瀏覽次數:722
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社會轉型期,發展快,矛盾多。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加強維穩工作是當前各級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級法院也緊緊圍繞這項重要政治任務,開展一系列工作,其中充分運用調解方式來解決矛盾糾紛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各地法院紛紛設立民事糾紛調處中心,訴前調解、庭前調解、庭中調解、庭后調解,將調解貫穿于訴訟的全過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人大調解,形成全方面多層次立體調解體系。調解這個“東方奇葩”在服務發展大局、促進社會和諧和矛盾糾紛化解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過分強調調解結案和年終調撤率的考核也使調解的弊端日益顯現,被一些居心不良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所利用,采用虛假訴訟的方式,侵害對方當事人或者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虛假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司法審判秩序,嚴重損害司法審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如何在充分發揮調解功效前提下,有效遏制虛假訴訟,正不斷考驗著司法實務工作者的智慧。
一、虛假訴訟的概念和特征
虛假訴訟,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出于非法目的,通過采取隱瞞事實真相,虛構案件事實、訴訟主體、證據等手段,濫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從而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最終做出錯誤的裁判。
近期我市各級法院相繼發現了一批虛假調解案件,引起了各級領導的高度重視。應當說,近年來虛假訴訟在全國各地時有發生,因此而引起的再審案件也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這種愈演愈烈的態勢也引起了各級法院的密切關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頒布了《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這是有關虛假訴訟的首個權威性文件,一經發布就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引發了社會各界的熱議。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嚴厲打擊虛假訴訟,就必須首先全面了解虛假訴訟。虛假訴訟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虛假訴訟多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大多選擇以調解方式而不是判決方式結案,利用調解協議的自愿性和調解書的對世法律效力,來達到虛假訴訟的非法目的。這一特點在當前“大調解”的背景下尤顯突出。
第二、虛假訴訟多發于簡易程序,平均審理天數極短。 虛假訴訟多發于簡易程序,一般原告起訴后,被告迅速到庭并表示愿意調解結案,而在其他的相關案件中被告往往避而不見或者拒收訴訟材料,拖延訴訟進程。這類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往往都在15天之內,有些甚至只有1-2天就案結了。
第三、虛假訴訟多涉及財產性糾紛。虛假訴訟絕大多數都和財產有關,多發于以下幾類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離婚糾紛,買賣合同糾紛,房屋所有權糾紛,企業破產糾紛等。之所以在這幾類糾紛中多發虛假訴訟,其原因在于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采取虛假訴訟的手段,其目的往往在于轉移財產或者債權等來逃避債務,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規避法律。
第四,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關系密切,惡意串通。虛假訴訟的原、被告之間往往具有以下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夫妻關系,親屬關系,朋友關系,同學關系,生意伙伴關系。且原被告之間有虛假訴訟的共謀,存在意思聯絡,惡意串通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虛假訴訟手段隱蔽多樣,不易被察覺。虛假訴訟一般采取以下手段:事先擬定虛假的調解協議或者離婚協議;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或者編造虛假事實;惡意利用管轄選擇權或者管轄異議權。
二、虛假訴訟形成原因分析
第一,社會誠信危機愈演愈烈。目前我國尚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和個人征信系統。各種不誠信的行為普遍存在于社會的方方面面。很多人往往為了一己私利,無視法律的規定,假借司法確認調解協議這一合法形式,妄圖以公權力介入規避法律責任。
第二,立法缺失,違法成本過低。縱觀世界各法治發達國家,無不對濫用訴訟權利,進行虛假訴訟的行為進行明確的禁止,并規定嚴厲的懲罰措施。但十分遺憾,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虛假訴訟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很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正是看到虛假訴訟成本極低這個法律漏洞,不惜鋌而走險,公然蔑視法律,膽大妄為。
第三,部分法官經驗不足,責任心不夠。科班出身的年輕法官正在成為法官隊伍的主流。年輕法官專業功底扎實,有沖勁有干勁。但是審判經驗略顯不足,審判技術還不夠嫻熟。對于一些必須要查清的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沒有認真梳理,從而導致一些本該發現的虛假訴訟蒙混過關。同時一些法官責任心不強,履行職責不盡心,對一些證據的把握不夠細致一筆帶過,草率的認定案件事實就作出了裁判。
第四,法院之間審判信息溝通不夠。法院之間及法院內部審判信息溝通不暢也是虛假訴訟得逞的原因之一。法官只能了解自己的案件情況,無從知曉他人的案件情況,更無法迅速準確的掌握全院的案件情況。這種案件信息管理體制被一些別有用心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所利用,為其進行虛假訴訟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虛假訴訟解決對策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倡導誠信社會。法院應該通過典型案件釋明法律,教育引導當事人牢固樹立依法誠信訴訟的理念,杜絕利用虛假訴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為。盡快建立全社會的個人征信系統,并將虛假訴訟的行為錄入征信系統,有效遏制虛假訴訟等不誠信行為。
第二、完善審判管理考評體系。目前調撤率、發回改判率、上訴率等都是評價法官和各法院工作成績的重要指標。一方面這些指標可以激勵法官更加高效勤勉的司法為民,但是對這些指標的過度強調,必然會導致某些法官為了指標數據的好看而放松對案件事實的審查,給虛假訴訟以可乘之機。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審判管理考評體系,更加全面,客觀的來評價法官的工作。
第三、提高防范意識,提升審判能力。人民法院應更嚴格審查對調解協議的確認,充分謹慎的履行審查義務,增強聽訟、斷案的能力,提高防范意識,有效識別虛假訴訟。對雙方沒有實質對立沖突的案件,要提高警惕,多一個心眼,多一份謹慎,一旦發現可疑情況立即上報,全面審查。
第四,構建區域內聯網信息共享平臺。案件信息不暢是虛假訴訟愈演愈烈的一個重要原因。立足于現有法院的內部局域網,首先,可以建立全院范圍的案件信息共享溝通機制,案件審判信息對代理審判員以上人員開放,從而在全院范圍內有效防范遏制虛假訴訟。其次,在此基礎上,可以就這種共享溝通機制擴大到全市范圍,從而從源頭上根除虛假訴訟。當然這個系統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必然需要一個過程。
第五、盡快立法,加大懲罰力度。當前有關虛假訴訟的規范性文件僅有浙江省高院的《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必須立刻通過立法的形式明確虛假訴訟的概念、構成要件、主要情形以及法律責任。唯有加大處罰力度,增加虛假訴訟的違法成本,才能有效的遏制虛假訴訟。同時也可以借鑒國外立法,建立虛假訴訟受害人的懲罰性索賠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