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法院反映當事人利用其他法院已生效判決書進行連環訴訟情況應引起重視

  昆山法院在近年商事審判實踐中發現,當事人利用其他法院已生效判決書作為證據進行連環訴訟的情況多有發生。此類案件中,原告利用其與第三人在其他法院的訴訟中已生效的判決書作為主要證據,要求根據前判決已認定的事實確認新案件中合同關系的成立、違約金的計算依據以及擔保追償關系的成立等。但由于原被告雙方對已生效判決確認的事實爭議較大,致使訴訟糾紛無法得到及時有效解決,既給法院審判工作帶來困難和壓力,又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亟待引起重視。

  一、此類案件特點

  1、原告將其他法院已生效判決書作為主要證據。立案前,原告通過在其他法院與第三人進行訴訟,獲得生效判決書,再以該判決書為主要證據進行訴訟,要求依據生效判決書中認定的與現案被告有關的事實來判令被告承擔責任。

  2、現案被告往往未參加到其他法院已完成的訴訟中,但又有相當關聯。在其他法院已判決的案件中,現案被告往往不是當事人,或只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既不享有上訴權利,又缺乏其他的救濟途徑。甚至有的被告對于涉及自身的已生效判決及相關案件毫不知情,直至原告起訴時才了解情況。

  3、已生效判決的案件往往審理周期短、審理過程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卻不同意調解、唯求法院判決。原告與第三人在其他法院進行訴訟時,往往對于訴爭事實不存爭議但又拒絕調解,僅要求法院盡快判決。而有關法院僅根據雙方在庭審過程中的陳述,就對涉及現案被告的有關問題作出事實認定,引入民事判決書。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本應在新案中查明的事實,如違約金的計算依據、合同關系是否成立、質量問題是否存在等,已在其他法院的生效判決書中予以確認。但前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明顯不夠充分,與現審法院可以認定的事實又存在顯著差異,使現審法院在證據采納及事實認定方面面臨矛盾。

  2、現審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爭議較大、對立情緒嚴重。一方面原告方要求法院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采納其他法院已生效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判決;另一方面被告方又苦于缺乏必要證據推翻已生效判決認定的事實。此類案件如處置不當,將不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及公平正義,易引發涉訴信訪,降低司法公信力。

  3、現審法院既無權處置其他法院作出的已生效判決,又確實需要維護司法機關的公信力。但如采納其作為證據,則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有損當事人合法權益,還很可能給更多不法人員留下惡意訴訟的空間,使法院陷入兩難境地。

  三、對策建議

  1、踐行公正司法,努力查清案件事實。對于已生效的判決書,不能盲目機械地按照證據規則予以采納,而應當結合現有證據,努力查明事實真相,避免當事人因對司法公信力產生懷疑而導致不穩定因素的產生。必要時應聯系其他法院或向上級法院匯報,請求及時采取措施糾正判決內容。

  2、堅持調解優先,全力妥善化解矛盾。應在查明有關事實的基礎上,多方開展調解工作,盡力調和雙方矛盾,避免因生硬判決而激化矛盾,確保案結事了,維護司法公信力。

  3、克服就案辦案情緒,審慎處理審判事務。審判人員對于原被告對于訴爭事實均無異議但又堅持要求法院以判決形式予以確認的案件,不應草率了事,應認真審查、謹慎處理,避免生效判決書成為訴訟工具。在審理過程中一旦發現存在虛假訴訟甚至訴訟詐騙的行為,應立即向上級匯報并通知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果斷措施,維護法律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