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浦區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過程中,注重采取靈活有效的調解方式,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從案件受理、庭前調解、開庭審理到宣判之前都充分發揮調解的特殊功效,有效地化解了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維護了社會穩定。
  2003年以來,該院共受理刑事自訴案件46件,全部審結,其中以調解方式結案的43件,占整個結案數的93.5%。審理案件的平均審理期限為29天。同時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該院去年審結的刑事自訴案件無一矛盾激化,無一案件當事人越級上訪,30余萬元的賠償數額全部自覺履行到位,無一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扮好調解角色。首先,選出一名擅于做說服教育工作的審判人員,進行思想疏導,穩定情緒,讓當事人感到矛盾可解不可結;其次,再讓一名法官以嚴肅的態度,宣傳違法犯罪的法律后果,釋明民事賠償對案件處理的影響,讓當事人感到法不徇情。法官講解相關法律規定,指出違反法律規定的地方及違法的后果,使案件當事人了解可能出現的期待結果,再從情理上入手,緩解雙方對立情緒,從而使案件當事人自愿進行調解。
  二是突出說理教育。對于在校生、未成年人聚眾斗毆、故意傷害此類自訴案件,該院將調解的重點放在說理教育上,主要是采取“三步走”的方法進行調解:第一步,與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進行溝通,找出未成年被告人產生問題的根源;第二步,與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闡明法律后果,以及對未成年人產生的消極影響,使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主動配合法院做好案件的調解工作;第三步,教育未成年被告人,讓其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承認錯誤,并以此為戒。
  三是利用親情感化。對矛盾激化或其它不宜直接調解的案件,利用其親屬、朋友,讓身邊人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讓其知道自己行為錯誤之處,了解法律后果,在借助親情外力的情況下,使當事人主動接受調解。如該院審理的一起被告人在挨打反擊的過程中,將自訴人打成輕傷的案件中,雙方對立情緒非常激烈,審判人員庭前進行了四次調解都未能成功 ,后來審判人員找到被告人的哥哥,向其講明事實情況和法律后果,讓其幫助做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后來通過被告人哥哥的說服教育,被告人的情緒終于平緩下來,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錯誤,最終以調解結案。
  四是堅持寬嚴相濟。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該院一方面把握住“寬”字,對被告人認罪態度好,賠償主動及時的案件,以寬大處理為原則,及時作好自訴方的勸服工作,盡力化解紛爭。另一方面把握住“嚴”字,對被告人態度蠻橫,拒不賠償的案件,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讓其認識到法律的嚴肅性,主動認識錯誤,做出賠償。


文章出處: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新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