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家失火,消防隊員緊急救援時,大量水沖進鄰居家中,至室內裝修受損,因此而產生維修損失,由誰賠償?失火房主辯解,此損失系消防大隊在處置火警和救援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應由消防大隊承擔侵權責任。而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則表明,起火原因不排除房主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受損方張某多次向失火房主蔣某交涉無果后,遂一紙訴狀將對方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十萬余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認為起火房屋的房主對本案損害的發生負有賠償責任,于是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某與被告蔣某系上下樓鄰居關系。原告系某小區X幢X單元X室住戶,被告系某小區X幢X單元X室業主,吳某系蔣某母親,事發前住該房屋內。2019年3月20日下午5時許,被告所有的房屋發生火災,消防救援大隊出警滅火后并封鎖現場,次日凌晨時,該房屋再次發生火災,消防救援大隊再次出警滅火。2019年5月13日,市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區X幢X單元X室住宅西側房屋內西南角空調處,起火原因可以排除外來火種、生活用火不慎、自燃等引發火災的可能,不能排除電氣線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的可能。后上一級消防救援支隊復核維持了該火災事故認定。兩次火災及兩次滅火造成原告房屋室內裝修受損。庭審中原告陳述其房屋在2017年進行過裝修,在消防滅火中,家中被灌進大量水。2019年8月原告和某公司簽訂裝修協議,由某公司對原告家進行重新裝修,建材由原告購買,現已裝修完畢,原告支付工人工資37975元,原告購買建材支付38907.5元。

另查明,原告在火災事故發生后,在社區登記的損失登記表中載明的損失為64000元。事故發生后,被告給付原告53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蔣某對本案損害的發生負有賠償責任。火災事故責任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主體,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火災事故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人和義務人。具體到本案,損害賠償權利人是因火災事故遭受損害而享有賠償權利的人,即本案原告。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一般指侵權行為人本人,但是由于火災事故責任的特殊性,火災的發生有時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行為人的行為引起火災而承擔損害賠償義務,也可能因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物品引起火災而承擔損害賠償義務,還可能因受自己控制、管理的其他人的行為引起火災而承擔責任。本案中因某小區X幢X單元X室發生火災,作為該房屋的所有人的被告蔣某對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所主張的損害的具體數額,因消防滅火致原告家中大量進水,原告進行重新裝修并不為過。現原告家裝修已經完成,缺乏進行司法評估的基礎,本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對原告裝修的支出酌情予以確認。原告支付材料費為38907.5元,考慮原告2017年裝修家裝的折舊因素,材料費由被告承擔31126元,原告支付工人工資37975元予以認定,兩項合計69101元。 對原告主張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該三項系原告的間接損失,本院酌定為5300元,被告已經給付。被告辯稱的市消防救援大隊在救援中存在過錯,導致火災二次發生,進而擴大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履職中是否存在過錯,與被告是否應當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并非同一法律關系,被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中不予理涉。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