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里間針鋒相對導致房屋專修擴建難以推進,村委會主持調解達成和睦相處調解協議。幾年后矛盾再次出現,當事人主張撤銷調解協議能否獲得支持?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書的送達,這起撤銷人民調解協議糾紛案落下帷幕。法院認定調解協議合法有效,判決駁回原告陳甲的撤銷請求。

陳甲與陳乙系鄰居關系,兩家雖只相距20多米,但素來不睦。1997年,陳乙家建房時,陳甲家人曾出面妨礙,致其未能澆鑄成雨棚,導致圈梁及雨棚鋼筋生銹。

2009年2月,陳甲家動工進行西側房屋的擴建裝修,陳乙家人也出面阻撓,致其家基建裝修停工。為解決兩家之間的矛盾糾紛,陳甲多次找當地村干部要求協調,陳乙親戚亦出面協調。

2014年4月14日,該村村支書、村調解員應邀幫助調解,最終陳甲、陳乙達成一致意見,形成人民調解協議,協議約定:陳乙為自家裝修需拆除住房朝北預留的鋼筋,同時做有關修繕,陳甲自愿對陳乙進行經濟補償人民幣19600元。雙方承諾不得對上述基建修繕工程實施妨礙或阻撓,否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10000元,此后鄰里和睦相處。陳甲、陳乙、調解員在協議上分別簽字。當日,陳甲按人民調解協議約定給付陳乙補償款19600元,并邀請陳乙及調解人員等一同共進午餐。此后兩家各自對房屋進行了整修。

2019年7月,陳乙家安裝下水管道,兩家再次發生糾紛。同年11月,當地調解中心對兩家再次進行調解,雙方未能達成協議。次日,陳甲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2014年4月14日形成的人民調解協議,并要求陳乙返還19600元及賠償損失。

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2014年4月14日協議是在當地人民調解員主持、參加下簽訂的協議,其性質應認定為人民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本案中,陳甲為能盡早解決兩家之間幾十年的糾紛,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自愿與被告簽訂了案涉調解協議。陳甲未提供證據證明簽訂協議時存在受欺詐、脅迫、被乘人之危及重大誤解的情形,此外,協議簽訂后,陳甲已按協議約定履行了賠償義務,亦能證實該協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綜上,案涉調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一審判決后,陳甲不服,提出上訴。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

本案爭議的焦點系案涉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案涉協議系陳甲多次找村干部要求調解雙方糾紛的情況下,由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形成,經陳甲和陳乙本人簽字確認,協議內容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陳甲主張撤銷,但未能舉證證明其系受欺詐、脅迫或者被乘人之危,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該協議,并且,其已于協議簽訂當日按月向陳乙足額支付補償款,故法院認定案涉協議合法有效,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禮讓、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我們為這一畝三分地爭得面紅耳赤之時,不妨學習一下清朝著名的“六尺巷”。正所謂:爭一爭,行不通;讓一讓,六尺巷。只有人人學會謙讓,人人學會寬容,我們的生活才能真正和諧舒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