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在某健身房辦理了會員卡并簽訂私教協議書一份,協議約定每節課200元,運動項目為游泳,私人教練為阿健。協議簽訂當天,小花就支付健身房一萬余元。可說好的私教,還沒正式上課小花就被健身房告知阿健已離職,健身房將另行安排其他教練對小花實施指導。小花對新教練不了解,不愿接受健身房安排,遂要求健身房退費。但健身房辯解,私教協議已明確約定會員不得退費,且健身房有權另行安排合格教練代替,不愿退費。經多次協商無果后,小花遂一紙訴狀將某健身房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協議并退費。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認為健身房不得退費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明顯免除了健身房責任,加重會員負擔,該條款不生效,于是判決支持了小花的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份,小花與某健身房的教練阿健簽訂《私人(游泳)教練協議書》一份,該協議主要條款約定:每堂訓練課程有10天有效期,本協議內容為50堂,共計有效期限為500天;會員必須每次訓練課程時于表格簽名欄內親自簽名;如原定私人教練無法提供指導,健身房有權另行安排合格教練代替;所有已交納款項不得要求退還、轉讓,亦不可用于墊付任何其他費用。約定每堂費用為200元,私人教練為阿健。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上述合同簽訂當日,小花給付某健身房支付一萬余元。因阿健離職,該協議內容至今未履行。庭審中,某健身房代理人陳述私教開課是由教練與客戶談,然后拿合同與客戶簽字,簽完后由公司審核。合同模板都是公司提供,實際上是私教以單位的名義與客戶簽字。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私人(游泳)教練協議書》均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關于《私人(游泳)教練協議書》是否解除問題。雖然協議約定所有已交納款項不得要求退還、轉讓,但是該條約定系格式條款,明顯免除被告自身責任,加重原告負擔,且該條條款并未以合理、適當的方法提請原告注意,故該條條款不發生效力。另外,因被告員工私教阿健離職,雖然健身房可另行安排其他教練替代,但是小花簽訂本協議是系在阿健的首次訓練下作出的選擇,因私教個人訓練方式方法不一,原告是基于對私教的信任作出的偏好選擇,若另行選擇私教將導致其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且該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 現雙方信任基礎已喪失,不適宜強制履行。再者,協議簽訂后并未履行,原告至今未接受被告提供的訓練服務。綜上,原告可以請求解除該協議并退還費用一萬余元。法院依據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近年來,健康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去健身房健身塑形、社交成為很多人的選擇,為了達到更好的健身效果,有人就購買了私教課。然而,私教課并非商家宣傳的那樣盡善盡美。例如本案,作為健身者簽訂建設服務合同后,追求的是服務行為實施的過程,重在健身環節的體驗和效果,強調雙方的信任基礎,相比于其他服務合同,私教課具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不易強制履行。原告不滿意健身房更換教練,對方不能強制執行,且雙方合同陷入僵局后,相關的服務內容一直未開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現私教已離職,致使健身者已不能實現私人教練健身的合同目的,故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