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委會成立前共有收益七成歸業主
作者:丁國鋒 發布時間:2010-06-25 瀏覽次數:1817
在最新一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中,刊登了江蘇省無錫市錫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業主委員會向物業公司討要小區共有部分收益的物業管理糾紛案,并對判決的法律適用給予了肯定。
記者了解到,對于目前物權法對一些涉及業主權益的問題規定不明的現狀,這一判決的判例意義十分顯著。
業主自治物業移交起糾紛
合同成立后,物業公司指派其下屬無錫分公司具體實施春江花園小區的前期物業管理。同時,根據物價局審批標準,雙方約定由物業公司按建筑面積向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對物業范圍內的商鋪、地下停車庫、會所的物業成本不計入向業主所收取的物業費中。
2007年12月,春江花園小區業委會成立。2008年1月業委會辦理了登記備案手續后,于6月根據業主大會作出的實施業主自治的決議,致函物業公司明確與其終止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同時要求物業公司在接函后15天內,向業委會移交相關資料和財產并交接完畢。
七成歸業主彰顯公平原則
法院經審理認為,共有部分的物業管理收益應為共有部分收入與成本支出的差額。
在審理中,雙方達成了一致,經審查報表,僅2005年至2007年小區共有部分的場地租賃費、停車管理費、會所收入等總收入達536萬余元,期間的總支出為122萬余元,盈余414萬余元。
然而,物業公司的代理律師對業委會成立前是否享有前期物業協議所獲得收益的權利提出了異議。也使這個問題成為了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
記者了解到,在物業管理領域,物業共有部分權益的歸屬、分配問題由來已久。一是沒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二是業主舉證困難。
錫山區法院民二庭庭長虞靜珠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解釋說:“基于所有權和管理權的關系以及公平原則,判決最后確定了‘三七開’的分配方案,即小區共有部分收益應主要歸屬于全體業主所有,物業公司付出了管理成本,也享有30%的合理回報。”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決中特別提醒,共有部分收益的所有權歸3252戶業主所有,業委會不具有自行處置的權利。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該收益應用作小區的維修基金,業委會作為執行機構,如果使用該收益,應按照全體業主的意志和法律的規定行使。
錫山區法院院長金瑋琳在總結該案的審理體會時說,承辦人沒有將問題浮于表面、淺嘗輒止,而是通過適用公平原則,較好解決了這一涉及3252戶業主的權益問題,維護了社區和諧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