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離婚訴訟中的“假債務”
作者:劉加? 何志強 發布時間:2010-06-23 瀏覽次數:1016
近來,筆者在審理一些離婚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當事人手持親友的欠條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請求法院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的目的就是為了在分割夫妻財產的時候能夠讓對方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此舉不僅給法院定案帶來難度,而且也因當事人失去最起碼做人誠信標準,很容易激怒另一方當事人產生對立情緒,若法官處理不慎,很可能引發新的矛盾,或者發生一些意想不到的過激行為,使夫妻矛盾升華,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制造假債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離婚訴訟前或者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給親戚或者朋友寫欠條,然后在法庭上出示欠條,請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通過公證程序造假,在離婚前或者離婚的時候一方當事人和其親友持其所出具的欠條原件到公證處公證欠條真實,然后在法庭上出示,請求確認其與親友之間有債務關系,從而達到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目的。
三、和他人惡意串通到法院速裁法庭,請求法院調解確認夫妻一方與他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約定履行期限及給付金額。在離婚訴訟中一方當事人出示經過法院速裁法庭調解的已經生效的調解書,要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四、單方當事人作證,口頭陳述一方當事人與證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以上幾種現象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時有發生,并且現在夫妻一方造假債務越來越有隱蔽性。如何積極有效地預防和應對離婚訴訟中假債務現象呢?我們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對口頭證言的處理,對證人到庭后只陳述與當事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而舉證一方當事人又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實的,法院應該不對該債務進行實質審理,在本院認為部分,表述清楚即可。具體可以表述為:審理中,原告(或被告)主張有共同債務xx元,被告(或者原告)予以否認,原告(或被告)對此未提供其他證據予以證實,本院在離婚訴訟中無法查清該債務是否存在,故本案對此不作處理,如確有債務,債權人可持相關證據另行主張權利。
二、速裁階段預防。在當事人要求速裁借貸案件時,立案部門或者速裁庭應該查詢當事人在法院是否有其他案件,同時查清楚借貸的時間、地點、用途、以及家屬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家庭日程生活或家庭經營等,發現有可疑跡象的,可以讓債務方當事人通知其配偶到庭陳述相關情況,或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調解。有效防止和杜絕利用法院速裁調解的方式制造虛假債務的現象。
三、法院在審理夫妻共同債務時,應全面認真審查,做到火眼金睛,不漏疑點,不能僅僅只看借條,而應該綜合借款的用途以及借款對象等因素綜合考慮。對那些賭博、吃喝玩樂或單方投資所欠債務,應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那些在公證處作過公證的債務,要全面審查債務人和債務人的關系,另一方當事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熟悉債權人,是否知曉該債務的存在,同時還要結合公證的時間、目的、是否有惡意串通可能等因素,進行審查認定。
總之,離婚訴訟中制造假債務的現象越來越嚴重。造假手段越來越巧妙,原告引起基層法官的足夠重視,慎重對待,絕不能掉以輕心,草率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