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將部分民事案件委托村居、社區、群團民調組織調解,是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的有效工作舉措。從委托案件調解情況看,還存在著不盡如人意的情況。主要是有的民調組織調解工作態度不積極,措施不到位,調解成功率較低。存在這些現象筆者分析主要是由于以下三個原因:

一是認識不到位。一些民調組織認為案件到了法院,就是法院的事。自己辦理委托調解的案件,是在幫助法院做工作,調解成功與否與本部門沒有直接關系。對一些矛盾較大的案件、需要花較多的精力和時間的案件不愿意做過多的調解工作。

二是責任不到位。民調組織對法院委托的案件如何調解、由誰調解、怎樣考核,缺少相關制度規定,缺少相關獎罰措施。人民調解員對法院委托案件調解數量、調解效果缺少硬性考核指標,因此一些民調人員在調解時缺少責任心和工作目標。

三是指導不到位。人民調解員政治素質、調解能力、法律知識參差不齊,有的缺少調解經驗和調解技巧。而有的法官委托調解之后指導不夠,跟蹤督查不夠,使一些案件久調不決,影響了審判質效。

為切實推進委托調解工作開展,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確保調解效果。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加強委托調解工作。

首先,加強對委托調解工作的考核。法院可以與當地政法委員會進行溝通,每年對民調組織完成人民法院委托案件調解工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內容包括每年應當完成委托調解案件的數量,調解成功率、調解結案后上訪率等。考核結果可納入該單位年度綜治工作考核的成績。

其次,加強對委托調解工作的督查。人民法院每月將委托調解案件基本情況報政法委,由政法委登記備案。凡是委托人民調解員調解的案件,要求一般在10日調解結束,特殊情況的延長至15日內調解結束。到期調解不成功的,將案件轉還法院繼續審理。人民法院每月將相關村居、社區、群團民調組織調解案件情況書面報告政法委。政法委與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共同對村居、社區、群團委托調解工作進行不定期督促檢查。

第三,加強對委托調解工作的指導。法院派出審判骨干指導民調組織建立委托調解工作相關制度,使委托調解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法院定期對人民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組織他們學習法律、旁聽庭審、參與法庭調解,提升調解工作能力。

第四,加強與民調組織的溝通。定期召開訴調對接工作會議,將委托調解工作與法官進村居、社區、企業、機關工作一起推進,將民調組織委托調解工作與法官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一起督查、考核,通過法院與民調組織溝通、協調,共同排查民事矛盾,分析糾紛特點,研究化解對策,推動訴訟調解、人民調解工作水平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