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情況的調查報告
作者:杜新珍 發布時間:2010-01-11 瀏覽次數:1287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而隱藏于企業破產等類型案件中或者沒有起訴形成案件的民間借貸糾紛更是無以計數。另外,以前看似簡單的傳統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往往與高利貸、非法集資、虛假訴訟等違法違規行為交織,一方面增加了此類案件的審理難度,另一方面也表現出目前的民間融資操作很不規范,市場混亂,不利于民間融資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有鑒于此,筆者對所在的金湖法院審理此類案件和相關聯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調研,通過對上述問題和此類糾紛案件審理難點的分析,探討如何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做好此類案件的審理工作,為民間資本的有序流通和有效利用提供司法保障。
一、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現狀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呈高發態勢。以金湖法院為例,2007年該院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44件,2008年為251件,2009年截至九月份為438件。(該院因轄區面積小、人口少,案件總數相對其他基層法院比較少。在普通民事案件中,除了批量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所占比重最大。)這些都是單純的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的案件,像其他的破產等案件中有時牽涉到的借貸糾紛可能就有數百件。
2、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其他類型案件交叉存在。目前有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其他類型案件交叉存在。如有的案件立案時是合伙糾紛,經過審理后法官發現其實是借貸案件;有的案件名為借貸糾紛,其實是買賣行為結束后欠付貨款,當事人已核過賬,打下欠條并開始計算利息,案件形式上已由當初的買賣糾紛轉化為民間借貸糾紛;還有的案件名為借貸,還有可能涉嫌詐騙,等等。這些案由交叉相混甚至是刑民相混案件比單純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復雜得多,審理起來也非常棘手。
3、民間借貸糾紛引發社會問題日益突出。近年來,民事審判法官感覺到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非法集資、虛假訴訟、高利貸等違法違規問題越來越嚴重。案件當事人反映的高利貸問題比以前更加突出,規避法律的手段也更加高明。有些借高利貸者債務雪球越滾越大,不堪承受,導致經營受阻,生活困難。更有甚者,目前已經出現了專門以放貸為生的食利階層,一旦黏上,就陷入了不斷欠債還債的深淵。因地域經濟條件的差異,我們所遇到的非法集資問題雖沒有浙江那些民間資本充足和活躍的地方突出,但問題并非沒有,只是存在涉案金額、涉眾范圍的差異,行為手段、行為性質都是一樣的,其社會危害性也是一樣的。虛假民間融資糾紛訴訟主要存在于與離婚財產糾紛、執行拍賣、企業破產等相關聯的案件中。如該院去年在對一企業綜合樓進行拍賣過程中,短期內就有數十以個人為原告、該企業為被告的借款糾紛案件來院立案,且原告都是該企業股東的親屬,法官稍作了解就能認定有虛假訴訟的嫌疑。
4、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難度加大。主要表現在被告故意逃避訴訟,使法官的很大精力用在尋找被告和與之聯系上,占用和浪費了大量的訴訟資源。其次是案件事實認定難,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統一難。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高利貸,但高息又往往在借款時就已扣除或寫進了本金,僅憑借條內容無法認定高利貸。法院很難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從而可能導致保護了在各種形式掩蓋下的非法利益。許多被告因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債務,往往離家出逃躲債,造成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難度加大,執行到位率低。
二、民間借貸糾紛引發原因
1、社會信用體系缺乏導致賴債現象存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權威、全面的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形成通過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對守信行為進行褒揚來維護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的社會機制。一些人在利益的驅使下,信用觀念淡化,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欺詐現象,信用失范成為一個帶有普遍性的社會問題,欠債不還、欠了又拖、拖了又欠等久拖不解的債務糾紛屢見不鮮,如此惡性循環,一些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形成的“三角債務”更是把一些企業和個人拖進了破產的深淵,同時也使各種各樣的債務糾紛紛紛涌現。另外,由于缺乏對賴債等失信行為的社會懲戒和威懾機制與措施,導致這些失信行為者的目的屢屢得逞,直接縱容了賴債失信者,也更進一步引起他人的效仿。
2、民間融資監管體系缺乏導致借貸行為不規范。從目前的情況看,民間融資純粹是借貸雙方的自發行為,無任何社會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法律法規除了對最高利息和利息起算進行零星規范外,并沒有其他的具體規定。因此,我國對民間融資情況的發展趨勢、操作是否規范、運作是否正常都沒有相應的部門進行監測,使民間資本的流通和運營完全處于一種無序狀態。一些根本無力運營巨額資本的企業和個人卻能以某種名號向社會圈錢,日積月累,債務雪球越滾越大,問題集中到最后就成了非法集資;一些無力清償債務的企業和個人因缺乏制約不斷的拆東墻補西墻、四處借債欠債;高利貸現象因缺乏查處和打擊而悄然盛行,等等。民間資本運營的無監管現狀使得民間資本的流通處于一種高風險的運作環境之中,不利于民間資本的充分運用,也使人民的合法財產得不到應有的保護。
3、債權人風險意識不強。我們在審判工作中發現,一些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是不同的原告起訴同一個被告,有的甚至是同一個原告多次借錢給同一個被告后索要無著而來起訴。這說明有的被告本來在當地已經負債累累,而再借錢給他的債權人卻全然沒有意識到把錢借給他可能有要不回來的風險。有的人為了追逐高利,將投資風險拋在腦后,紛紛落進那些以高息回報為誘餌的非法集資陷阱,26歲的王英制造的“本色神話”充分證明了這一點。還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本是熟人,在借貸過程中都沒有考慮到日后會發生糾紛的結果,借錢還錢時操作都不規范,有時候借錢沒打借條,有時候還錢沒有收回借條或打收條,毫無防范的一方就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鉆空子,導致發生糾紛。
4、債務人償還能力不足。一些債務人在借錢投資時沒有考慮或顧及到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風險,且經營管理水平較低,產品缺乏競爭力,資金回籠不及時,在資金欠缺時只有東拼西湊繼續維持經營,所以債務雪球就越滾越大,最后資不抵債,導致破產。還有的中小企業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資金鏈斷裂,企業主不堪債主逼債,選擇棄企避債,扔下一大堆債務爛攤子(我縣去年幾家工業園區企業破產就是這種情況)。一般這種情況下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案標的都比較大,債權人也比較多,債權人追回借款的可能性也比較小,容易引發集團訴訟或上訪。
5、債務人融資難導致民間融資盛行。民間融資盛行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許多債務人不能通過正常途徑向正規金融機構貸款。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都有非常嚴格的審批程序和條件,國家也經常會根據市場發展形勢采取銀根緊縮政策,導致很多個人和中小民營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融資困難。一些初入商海創業者由于自身資金實力薄弱,既無財產抵押,又找不到人擔保,無法從銀行貸到款,只好向個人甚至地下錢莊借款,其利息有的遠遠超出了銀行貸款利息,高利貸問題就在此衍生。
三、妥善審理好此類糾紛的建議
1、加強審判隊伍建設,提高審理此類案件的司法能力。首先要強化民事審判法官的大局意識。在處理個案時摒棄就案辦案的陳舊習慣,把案件放在宏觀經濟環境中去分析,認真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深入推進依法服務“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不僅要重視個案處理的正確性,更要注重整體的社會價值取向、訴訟的整體效益以及人民群眾對辦案效果的評價,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其次要加強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力度。對于被告有異議的答辯,雖沒有提供證據,承辦法官一定要根據審理情況仔細甄別和作必要的調查,不能僅憑一張借據就倉促結案。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合理分配證據責任,力爭使案件審理結果與客觀事實相一致。第三,加強對此類案件的調解工作。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原來是親戚、熟人或朋友,具有很好的調解基礎,承辦法官一定要抓住一切有利條件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這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要注意虛假訴訟問題,切不可使其借法院調解之機而得非法目的之逞。案件調解處理一方面能避免此類案件錯判的風險,也能更好地維護社會關系的和諧。
2、加強司法調研,積極應對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在處理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企業債務案件中,人民法院要重視金融風險的防范,把握好尺度,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作用。尤其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中,注重與債權人的協調工作,積極探索嘗試通過拍賣等方式讓企業重整經營,以救活企業的方式來提高其償債能力。密切關注各地金融創新實踐,通過加強審判指導,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確定裁判規則,統一裁判標準。針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及高利貸的界定,賭債、假債的識別,擔保公司等涉足民間借貸等突出問題,要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正確把握合法借貸與高利貸、賭債、非法集資的區別,正確處理刑、民交叉的問題,嚴格罪與非罪的界限,妥善處理好民間借貸訴訟案件,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合法渠道。
3、增強聯動效能,強化糾紛化解和風險防范。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共同促進金融市場有序、規范發展。在審理執行過程中,要保持對民間融資案件中隱藏的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問題的高度警惕性,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或非法集資嫌疑的,及時向公安、工商等部門通報移送,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對發現有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可能的,做好與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防范;對有可能引發社會穩定隱患的群體性糾紛,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通報,請求相關部門出面協助做工作。加強司法建議工作,促進社會征信制度和民間融資監管等相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營造民間融資案件良好司法環境。首先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提高公民借貸風險意識和投資風險意識,減少此類糾紛的發生。法院要借助送法下鄉、以案說法等形式向人民群眾進行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強化其對民間借貸相關法律知識和風險意識。其次要加強法院對個案的宣傳工作,透明案件的審理和執行,正確引導當事人對債權實現的期望值,避免社會輿論的誤解。第三要通過審判和宣傳工作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對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融資活動的防范和抵制,凈化民間融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