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媒體與司法公正
作者:肖麗容 發布時間:2009-12-17 瀏覽次數:1194
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熱心關注,使司法機關被置于新聞輿論的監督之下,民眾可以通過傳媒的客觀報道了解事實真相,掌握司法活動的情況,在公正司法的影響下,培植對國家法制的信心,并對不良的司法運作產生強大的輿論壓力,促使司法機關改進自己的公正。
同時,新聞媒體在發揮監督司法活動的功能的時候,也容易將某些不應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誤導視聽,給司法活動添置障礙,對司法公正產生無益反損的效果。成分發揮大眾傳媒的積極功效,遏制其消極作用,是需要認真加以關注的問題。
一、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影響
新聞的重要功能是獲得情報信息并加以整理和傳播,有時還有在這個基礎長提供意見和評論,作出有見識的反應。如今新聞被視為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權力”。這里所謂“權力”指的是實際影響力,它與真正的權力有著一個共同的特點:由于它的介入,受作用的一方將不得不做或者不得不停止做某件事或某些事。新聞媒體是“第四權力”的合法執掌者,它擁有廣大的接收對象,具有強大的影響力,其傳播手段迅速、價廉、方便,能夠發布消息、傳遞甚至制造輿論。由新聞媒體具有的特定功能所決定,新聞輿論早已成為民主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媒體從不同角度監督著政府的活動,具有使政治保持廉潔的警犬作用,是國家揭露和控制腐敗的重要機制之一。
新聞媒體具有監督作用的機理之一,是它所主要關注的對象總是那些對“常規”的背離現象而不是規范現象。這種對常規的背離表現為:其一,行為者異常;其二,行為異常;其三,行為和行為者都無異常,但事件本身具有特殊性。
另外,由于新聞媒體能夠及時反應民眾對新聞實踐的看法,并能夠通過對一些事件曝光而促成社會輿論的形成,從而產生糾正這些偏離的壓力,進而可以達到使司法得到維護的效果。
新聞報道對司法公正具有促進作用,只要其功能得到正常發揮,新聞輿論在監督司法權力運作方面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新聞媒體報道的諸領域中,法院系統是最為特別的。因為進行司法考慮和作出司法決定都是私下進行的,人們稱之為“法袍遮蓋著秘密”。但在一些環節中,新聞媒體能夠發揮監督司法運作的作用,包括對審理的案件的報道,對公開審判過程的報到,對判決結果的報導,對當事人有關訴訟過程和訴訟結果的反應的報導,以及揭露司法腐敗和專橫的報導,都能夠起到對司法不公現象提供輿論壓力,從而維護司法公正的警犬作用。
近年來,我國的一些新聞媒體在揭露司法腐敗和專橫、發揮對司法活動監督作用方面同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些司法腐敗、司法專橫和司法人員違法犯罪的案例和事實被披露,促進了這些案件和事實的及時、公正處理。
二、對新聞報道的限制
新聞媒體是民主社會的重要保障機制,也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機制。不過,缺乏必要的約束時它也有可能對司法公正產生損害,但只要建立必要的約束制度,就能夠對司法活動公正而高效地進行起到保障作用而避免其可能產生負面效應。
新聞輿論必須遵循一定的規范。新聞的生命在于它的真實性,如果提供的是歪曲的信息,對司法公正會產生損害。因此,新聞媒體對于所獲得的信息,必須進行認真核實、篩選,將正確的信息傳達給民眾。新聞自由離不開責任,在一些國家,報紙和電視報導不能在法院裁決之前刊登任何可能采用的證據的消息。判決以后,新聞界才能充分自由公布有關審判和所提出的有關證據的全部情況。為保持司法公正,有時有必要對新聞或者電視報導加以限制。對新聞或者電視報導施加限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某些報導容易制造偏見。帶有偏見的報導來源于不真實的故事或者報道者在取勝材料時在一定傾向性的支配下剪裁的信息,也就是說,報導的內容是不真實的,或者只有部分是真實的,或者沒有報導出整個事件的全貌。對于審判活動來說,不僅虛假的、未揭示案件的全貌和只有部分事實是真實的報導具有破壞力,及時報導的內容是真實的也具有破壞力,因為一些國家的訴訟機制要求審判活動要盡量甚至祛除法官或者陪審團的預斷,而媒體廣泛報導可能會影響法官或者陪審團并使之產生預斷,預斷使裁判者容易失去中立的立場而破壞程序的公正性甚至實體的公正性。
在我國,由于缺乏必要的規范和傳統,新聞媒體在對案件和審判活動進行報導時容易出現失范現象。我國學者指出:在進行報導時,媒體存在著追求轟動效應的問題,為追求轟動效應,一些媒體有意無意夸大其詞,演繹情節,表現為追逐低級趣味的傾向。存在著“大批判”傾向,媒體只管罵得痛快,揭露得徹底,而不顧社會影響、司法公正和被指控者的權利。在涉及犯罪案件的報道中,總喜歡把犯罪嫌疑人說得越壞越好,完全缺失報道犯罪案件應有的“無罪推定”、“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這樣一些基本的法律觀念,不懂得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和人格。這些問題,在我國的新聞報導中確實存在。針對這些問題,有必要完善新聞法律規范,使新聞媒體在進行報導時恪守客觀報導的準則,增進新聞從業人員法律素養和人權意識,避免新聞報導的負面效應。
三、新聞輿論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關系
法官在審理案件和作出判決的過程中,不應該受到輿論的影響而應本著自己的良知進行審判,這是司法獨立的應有之義。
司法機關行使審判權,應當獨立于輿論。丹寧勛爵認為:“從職業性質來說,以為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他在報紙上讀到或者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币驗榇蟊妭髅浇绮皇欠ü伲麄儗κ聦嵑妥C據的判斷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大眾輿論不一定盡與理性項符合。自我克制不受輿論的影響必然成為對法官的一項基本要求。
錯誤的信息造成錯誤的輿論,是應當盡力避免的。只有這樣,才能發揮清除司法腐敗和專橫的輿論監督作用,同時又不至于對司法獨立和公正造成損害。
輿論監督司法公正,不是對案件的處理直接施加干預,而是通過揭露事實、促成輿論的方式保持、維護司法公正。對于輿論中反映的問題,法院應當注意進行了解,如果情況屬實,應當通過自身的機制加以解決;如果情況并不屬實,法院也不應屈從輿論,讓輿論左右自己的司法審判。同時,對新聞媒體進行必要的約束,建立必要的約束制度,從而使新聞媒體對司法公正的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