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財產保全中存在的問題、成因及對策
作者:徐新宇 陳庭庭 發布時間:2009-12-09 瀏覽次數:1322
所謂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在有毀損、丟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有可能被隱匿、轉移、出賣等情況下所采取強制性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效執行的一種制度。它是在特殊情況下對訴的一種保護制度。
一、目前財產保全中存在的問題
在審判和執行實踐中,有些法院沒有按照執行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所必須的條件,而是濫用法律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利,使保全制度實施陷入混亂,在人民群眾中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嚴重侵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濫用財產保全制度
有些法院為了地方私利,或者為了個別人情案、關系案,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沒有毀損、丟失等危險,被申請人也根本無法將其所有的財產隱匿、轉移或出賣時,仍依當事人的申請,依靠自己的“職權”采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造成了對方當事人一定的經濟損失,甚至也導致法院其他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人為制造“無財產可供執行”,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疏于管理保全的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用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而有些法院卻沒有很好地執行該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加貼封條,甚至還允許當事人使用,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不及時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或者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只列了一個查封、扣押財產清單,當事人照常使用、出賣,從而導致有些保全財產滅失,生效判決無法執行,財產保全成為一紙空文。
3、訴訟保全裁定書“長期有效”
有些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早已過執行期限,但因沒有執行,也沒有撤銷其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書,其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書就長期生效,成為被執行人不履行異地法院已生效法律文書的擋箭牌,使異地法院異地執行難上加難。
4、財產保全擔保審查流于形式。
財產保全擔保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是防止當事人濫用權利以及保證被申請人由于錯誤財產保全遭受的損失得到賠償,是防止當事人惡意訴訟的有效方式。但在具體實踐過程中,很多法院對于擔保的審查卻流于形式,對申請人提供權利證書擔保的,有的法院不要求提交原件,對于公司擔保的,有些法院只審查股東會決議,而并不審查資產負債表等等,導致一旦發生錯案,當事人的損失得不到賠償,進而將矛盾引入了法院自身。
二、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
以上存在的四個問題,筆者認為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有些地方急功近利,地方保護主義思想嚴重,法律意識淡漠,為了保護本地區的經濟利益,不應該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指令地方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此外,個別法院在實際應用有關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受地方保護主義,發展地方經濟思想的影響,為了與地方政府“搞好關系”,置法律明文規定于腦后,實施地方保護。
2、現階段法律還不夠明確、具體
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由于該規定中對“財產保全期限內”規定的不夠明確,造成了一些法院在實際實施財產保全查封、扣押的裁定時的無期限,如果作出訴訟財產保全裁定的法院對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執行,其訴訟保全的裁定就長期生效,這就為個別法院解決經濟糾紛,實為地方保護找到了“法律依據”,使其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無法執行。
3、法院重視程度不夠。
對于財產保全制度,有些法院的重視程度還不夠,認為在執行階段可以一并解決,因此對于辦理財產保全并不積極,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也不深入,導致辦理財產保全不及時,手續不全,擔保審查不嚴等情況時常發生。
三、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筆者認為要解決以上存在的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加強立法、司法解釋工作。
立法應當明確規定,訴訟財產保全裁定查封、扣押或扣留的財產仍屬于未執行財產,同案生效的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不在一定的時間內及時轉入執行,其財產保全的裁定就失去效力。猶如法律規定:“凍結、停止支付存款的裁定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一樣。如果生效的法律文書不及時轉入執行程序,其他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就可依職權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進行處理、變賣。只有這樣,才能體現訴訟中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是為以后生效的法律文書、判決服務的,才能體現嚴肅執法,創造和諧的執法環境,建立健康有序的社會經濟秩序。
第二、進一步加強法制教育。我們政府應當明白,急功近利,實行地方保護就是地方封鎖。經濟的發展需要良好的投資環境和穩定的社會秩序,而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是由好的執法環境產生的,執法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經濟發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實行地方保護,惡性循環下去,造成執法環境和投資環境的惡化,影響社會穩定,必定阻礙社會經濟的發展。同時,要在法官隊伍中加強廉政教育,保持法官自身的廉潔,有效抵制人情案、關系案等腐敗現象的發生。
第三、加強執法監督。
各級人大、各級法院以及新聞媒介,要加強對執法監督的力度。對實行地方保護,不嚴格依法辦事的行為要采取措施予以暴光,促其糾正。對于爛用職權、不依法辦案的法官要嚴肅處理,不留害群之馬。各地法院要能夠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積極配合,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的法律法規,使人民法院真正成為改革開放、穩定社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堅強柱石。
綜上所述,財產保全措施的嚴格執行問題,尚需立法、司法及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徹底解決,不是短期內能夠克服的,其中有許多原因,而最主要的是各級人民法院能否做到真正嚴格執法,依法辦案。因此,在目前,解決財產保全中存在的問題,關鍵在于法院系統內部,在于各級人民法院如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嚴肅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