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漣水法院在審理職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現象有所增加,2006年至200911月底, 38名觸犯受賄罪的被告人中,當庭提出翻供的就有30人,比例高達78%這已成為困擾和阻礙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重要問題。

一、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特點

1、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多,尤其受賄犯罪案件最為突出大部分被告人屬于領導干部,有職有權,知識水平較高,社會閱歷豐富,反偵查能力也較強。因此,一定程度上講他們知道如何在庭審中抓住問題的關鍵,往往當庭翻供以逃避法律制裁。

2、被告人供述內容具有不穩定特征,有反復現象。被告人供述是證明犯罪最直接的證據,但由于人趨利避害的本性以及被告人對案件已被掌握證據情形的不了解,有的盡管在偵查階段作過供述,但隨后到了提請批捕階段、審查起訴就開始翻供,到了法院開庭審理階段翻供更為明顯。

3、翻供理由多是紀檢部門、檢察機關逼供、透供。被告人為達到翻供目的,往往借口自己當初的口供是被逼或被引誘而作出的,把責任推到紀檢、檢察機關身上,企圖逃脫法律制裁。2006年以來,我院審理的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也全部是紀檢部門、檢察機關逼供、透供。

4、被告人一般都聘請辯護,其中有些律師職業素質不高。職務案件,95%以上被告人都聘請辯護律師。一些職業素質不高的律師與被告人會見后,相互之間便會訂立攻守同盟,甚至指使被告人按自己設計好的供詞進行供述或者在庭審中進行誘導性發問。

二、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當庭翻供的原因

1、畏罪和僥幸心理的存在是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主要原因。一方面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剛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因心理防線準備不足,一般都能如實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在被羈押一段時間,尤其被起訴至法院后,被告人即意識到將要受到刑事處罰,于是在開庭審理中一反常態,企圖翻供做最后一搏;另一方面被告人因多種原因意識到或者知道其犯罪事實所涉及到的一些物證沒有被提取、贓物沒有被追回,且又缺乏人證,便產生僥幸心理,認為不承認就無法定案,企圖鉆法律的空子僥幸過關。

2、同案被告人串供、證人證言反復為被告人當庭翻供提供了有利條件。職務犯罪案件,證據主要是言詞證據,受賄案件更是如此,給最終定案帶來困難。同案被告人達到不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相互串供,證人尤其是行賄人,在受賄有被告人為其謀取到相關利益后,也妄圖在法院審理階段幫被告人一下,改變證詞,為被告人當庭翻供創造條件。

3、羈押場所管理不嚴,同監室在押犯的誤導被告人當庭翻供。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在被羈押期間,同監號中有經驗的在押犯(有前科)便有機會向其傳授庭審經驗,幫助其分析案情,甚至對其進行所謂的“坦白從寬,牢底坐穿;抗拒從嚴,回家過年”的消極教育,促使職務犯罪的被告人在開庭時當庭翻供,推翻原來的真實供述,進行虛假的陳述。

4、人為因素的影響。一方面,偵查機關辦案人員辦案水平不高,取證不到位,把關不嚴,給職務犯罪被告人庭審翻供以可趁之機。另一方面,少數辯護律師政治素質不高,受經濟利益驅動而視法律于不顧,違反職業道德,為被告人翻供出謀劃策,直接或變相地與被告人串通一氣,導致被告人翻供。

5、對翻供和作偽證行為打擊不力。司法實踐中,審判機關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做出判決時,幾乎沒有對翻供行為進行追究,量刑時體現從重。另外,翻供行為又往往與作偽證聯系在一起,雖然一般情況下偽證不會被執法人員采信,但很少打擊作偽證之人,因此,被告人及其親屬感覺不到法律的威嚴,認識不到翻供和作偽證行為和后果的嚴重性致使翻供現象頻繁出現。

三、對策建議

1、加大打擊力度,強化心理攻勢,摧毀被告人當庭翻供的畏罪和僥幸心理。一方面加大對庭審中推翻原來真實供述、企圖逃脫或減輕法律制裁被告人以及作偽證的打擊力度,增強司法威懾力;另一方面對被告人進行法制宣傳,指出其犯罪事實的客觀真實性,翻供作為抗拒法律的行為是從重處罰的情節,使其認識到只有坦白或如實供述才是唯一出路,以摧毀被告當庭翻供的畏罪和僥幸心理。

2、加大司法機關的偵查和取證力度,從客觀上消除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機會。一要通過證人證言、物證、書證材料等及時調取,固定被告人已有的真實供述;二要消除被告人翻供的外部條件。偵查機關要加大對涉案其他被告人的偵緝力度,盡早將其抓獲歸案,通過審訊以固定他們犯罪的事實。監管場所要加強對接見在押被告人律師的資格審查,排除一些職業道德不高的律師為被告人翻供出謀劃策、直接或變相地與被告人串通一氣的可能,同時,監管場所還要注意加強對監號的管理,避免同監號在押犯對被告人傳授庭審經驗以及進行消極思想影響;三要嚴格控制取保候審措施的采取,防止被告人在取保期間托人情、找關系了解案情,在庭審期間利用他掌握的案件證據方面的漏洞,尤其是證據間存在的個別合理懷疑而當庭翻供。

3、提高公訴人和審判人員應對被告人當庭翻供的能力。公訴人不僅要在偵查階段嚴格貫徹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及時彌補證據體系中的紕漏,完善證據體系,而且要在庭審中被告人翻供時及時調整出庭方案和思路,保持冷靜,做到處變不驚,及時遏止翻供;審判機關應認真做好庭前準備工作,全面審查案件材料,分析預測庭審中可能的“翻供點”,庭審中應全面甄別被告人供述及其證人證詞的真實性,對經查明屬于作偽證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被告人為逃脫罪責而當庭翻供的,應堅決予以嚴懲,對具有立功、自首等法定情節的可挽救的被告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4、積極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審判機關應針對目前法律服務行業比較混亂的狀況,及時向司法機關發出加強對律師職業道德教育司法建議,不斷提高從業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向監管場所發出對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與其他在押犯分開關押或單獨關押的司法建議,減少其受到其他在押犯消極影響的機會。